為節稅款,上海一男子打算和妻子離婚與賣家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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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想在上海買一套“學區房”,為避稅他們選擇在中介的安排下離婚,再由丈夫和賣家結婚,完成房屋過戶。沒想到買賣雙方因房屋價格、付款方式等產生分歧,賣家以夫妻倆違約為由拒絕返還已支付的定金。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二審改判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賣家退還買家已支付的購房定金。

張先生和妻子通過中介找到了賣家李女士,經過協商,房屋成交價格定為3870萬元。為逃避200多萬元稅款,中介公司提議買賣雙方可通過“婚更”辦理過戶手續,即張先生和妻子離婚,再與賣家李女士結婚,兩人在婚內辦理房產過戶,之後再離婚。買賣雙方同意了這一提議。

當日,買賣雙方便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購房定金為200萬元,現場交付20萬元,剩餘180萬元於本合同簽訂後七日內補足。合同中還約定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並載明:如果因為乙方張先生原因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由甲方李女士沒收等內容。

合同簽訂後不到一周,張先生一方就房價款、付款期限、付款方式與李女士產生了分歧。原來,在合同簽訂後第二天,張先生從別處了解到,該小區上一套相同戶型房子以3500萬元的價格賣出。夫妻倆認為中介串通賣家把房價抬高,從而要求降低房價、延後付款期限等。在與賣家李女士協商無果後,夫妻倆遲遲沒有支付剩餘定金。

幾個月後,李女士向張先生夫妻發送了《合同解除通知函》,通知他們購房合同解除,並且沒收已經繳納的20萬元定金。夫妻倆不服,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返還定金以及支付相應利息。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達成的房屋買賣合同中關於“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約定違背公序良俗,旨在避稅,應屬無效。除此之外,雙方約定的其餘合同內容合法有效,應予恪守。由此,一審法院認定案涉房屋買賣合同係因張先生夫妻違約而導致解除,李女士主張沒收定金具有事實和合同依據,駁回了張先生夫妻的訴請。夫妻倆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李女士是否應退還夫妻倆20萬元購房定金及利息。對此,需判定本案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

上海一中院認為,其一,雙方通過婚姻辦理過戶手續的是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屬於明顯的偷稅行為,且涉及數額巨大,違反了法律的強製規定,應當予以禁止。其二,買賣雙方利用房地產登記管理的漏洞,約定買賣雙方通過先結婚後離婚的方式,完成案涉房地產所有權的變更,有違公序良俗。其三,合同係通過“婚更”這種非法的手段實現合同目的,“婚更”條款是合同主要條款,是完成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實現合同目的的唯一手段。綜上,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鑒於本案《房地產買賣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屬無效。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李女士返還購房定金20萬元。同時,張先生夫妻對簽訂無效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亦存在過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故駁回了他們要求支付利息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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