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老人再婚不到一年,賬戶基金被繼子賣光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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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一七旬老人與比其小20餘歲的妻子再婚不久,繼子竟悄悄將老人銀行卡內的基金全部出售,並將所得7.4萬餘元全部存入繼子本人名下,老人得知後要求繼子返還全部錢款無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占有物返還糾紛案件,依法判決繼子返還資金74651.92元。繼子不服提起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6月,76歲的侯某與54歲的付某確定了戀愛關係,在支付1萬元彩禮後,二人於同年7月便辦理了結婚登記。侯某搬到付某家中,與付某及其31歲的兒子雷某某共同居住生活。

按照兩人的婚前協議:侯某將每月5千餘元的退休金扣除1千元零花錢後全部交給付某支配,作為生活費。

有一天,侯某發現原本放在儲物櫃內的銀行卡“不翼而飛”,經詢問付某及雷某某,二人均表示不清楚,他以為是自己搞丟了並沒有多想。

直到2023年4月,侯某才到銀行辦理補卡業務,當他查詢銀行賬戶時傻眼了:卡內賬戶內的價值7.4萬餘元的基金全部被出售。侯某要求對方返還,多次協商無果後,搬離了付某家中,起訴至法院。

侯某認為:自己與付某已簽訂婚前協議,未約定將該賬戶的基金交給付某,付某、雷某某沒有理由擅自支取自己的基金,所以應當返還全部基金回款。

雷某某和付某辯稱:取走侯某銀行卡內的基金是因為付某發現侯某與前妻還有來往,對付某及家庭造成了傷害。侯某也曾口頭承諾將該基金過戶給付某,由付某支配,並且所得款項用於房屋裝修,故不應退還。

法院審理後查明,2022年8月至9月,雷某某多次出售侯某該賬戶的基金,將所得款項轉入自己銀行卡或者直接取現,金額共計74651.92元。侯某未作出由雷某某出售基金並占有、支配回款的意思表示,雖然被告辯稱原告曾承諾要將基金過戶給付某,但未舉示證據證明,故雷某某、付某無權占有侯某的基金款項。

此外,房屋屬於付某婚前的個人財產,裝修本身的事實不能證明其處置侯某的財產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故應當予以返還。最終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74651.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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