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因偷開心果被判無期 喊冤20多年稱在獄中遇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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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紅星新聞曾發表報道《一樁蹊蹺的開心果盜竊案:遼寧兩兄弟被判無期出獄後仍喊冤,獄中疑遇真凶》,引發社會關注。今年4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召開聽證會,兩名與案件相關的關鍵證人到庭參加。

日前,紅星新聞記者獲悉,8月3日,該案當事人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寄送的法律文書,他們多年的申訴再次被駁回。

兄弟因偷開心果被判無期 喊冤20多年稱在獄中遇真凶



▲曹氏兄弟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門口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沈陽一對兄弟曹慶三、曹波三於1999年因盜竊開心果被判無期後申訴,稱在獄中遇真凶“小三子”。之後,監獄曾就此事展開專門調查。多份當年調查的訊問筆錄顯示,一名攜帶寫有相關地址的照片、名叫蔡某濤的犯人承認自己就是“小三子”。

此次最高法作出的《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法院經審查認為,曹氏兄弟關於“有新證據證明‘小三子’是蔡某濤,蔡某濤盜竊本案財物後銷售給不知情的曹慶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情回顧:

兄弟二人因盜竊開心果被判無期


喊冤稱在獄中遇真凶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1999年,沈陽曹氏兄弟曾被認定盜竊338箱開心果和50箱大杏仁,雙雙被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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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的被盜開心果和大杏仁的外包裝

自被捕後接受訊問起,曹氏兄弟多次供述,所購貨品是通過宋某民介紹,在沈陽“南二”市場從一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中低於市場價購買的“頂期貨”,當時也與“小三子”簽訂了合同,而非盜竊。


在該案審查起訴階段,檢方也曾以“小三子”應到案為由將案件退回補充偵查,但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後,法院做出判決。此後,兄弟二人雖提出上訴,但因臨近春節,後錯過上訴期。

戲劇性的是,在曹氏兄弟服刑期間,大哥曹慶三在獄中遇到一名和自己記憶中“小三子”一模一樣的人,從其攜帶進監獄的照片背麵,還發現了自己當年寫給“小三子”去收尾款的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之後,監獄曾就此事展開專門調查。多份訊問筆錄顯示,這一攜帶照片、名叫蔡某濤的犯人承認自己是“小三子”,並且對私配倉庫的鑰匙、盜竊開心果和大杏仁的行為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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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子”攜帶的照片背麵寫有曹慶三大姐家的地址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2001年,蔡某濤因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判處死緩,2004年減為無期徒刑後又四次減刑。根據2019年1月22日遼寧省朝陽中院裁定,對罪犯蔡某濤準予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裁定之日起計算至2021年6月12日止。此後,蔡某濤被刑滿釋放。

自曹氏兄弟2000年入獄服刑起,就一直在申訴,但他們在獄中的申訴曾屢被駁回。服刑期間,曹氏兄弟相繼由無期徒刑轉為有期徒刑,此後二人分別獲得減刑,於2017年前後相繼出獄。

曹氏兄弟重獲自由後,繼續向位於沈陽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遞交申訴材料。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經過審查後指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曹氏兄弟的申訴案件審查。

關鍵證人:

聽證會上否認自己是“小三子”


稱受到恐嚇威脅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法作出《駁回申訴通知書》前,今年4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曾召開聽證會,兩名與本案相關的關鍵證人蔡某濤和宋某民到庭參加。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聽證會上,蔡某濤當場否認自己是“小三子”,稱自己之前不認識曹氏兄弟,是在獄中認識的曹慶三。曹慶三通過威逼利誘讓他扛罪,他就同意了。另一關鍵證人宋某民則表示,不認識“小三子”,也沒有介紹蔡某濤和曹慶三認識。

在4月29日聽證會現場,蔡某濤稱自己被曹慶三打過兩次,一次踢一腳,一次用手打了頭部;曹給了點方便麵、豬頭肉,因第一次進監獄,沒經驗,就同意“扛罪”。對此,辯護人曾現場發問:“你那麽膽小嗎?踢一腳、打一拳就替別人擔罪了?”蔡某濤回答是:“我膽子很小,我害怕。”

曹氏兄弟的辯護人當時提出,蔡某濤2001年11月19日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據判決書記載,其攜帶事先準備好的剪刀,連刺被害人數刀,並將在場的其中一人刺傷,後自殺未遂,足以證明蔡某濤絕非膽小之人,其辯解理由不能成立。


聽證會後,紅星新聞記者曾致電蔡某濤,他表示除了此前辦案機關找他錄口供,以及這次開聽證會,他之前從來沒到過沈陽。

對於為何當年攜帶進監獄的照片背麵出現手寫的曹慶三大姐家的地址,蔡某濤表示,照片上確實是他,是曹慶三告訴他,並在監獄裏寫的地址。當時曹允諾一些好處,讓他出獄後按照地址去找他,才留下那個地址。蔡某濤稱,當時頭一回遇見這個事情,有點發懵。當時自己受到恐嚇和威脅,也受到誘惑。

最高法駁回申訴:

證言相矛盾

“獄中遇真凶”等理由不能成立


8月3日,曹氏兄弟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寄送的《駁回申訴通知書》。該文書加蓋最高人民法院印章,落款日期為今年7月22日。

該《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最高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審認定曹氏兄弟實施本案盜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關於“有新證據證明‘小三子’是蔡某濤,蔡某濤盜竊本案財物後銷售給不知情的曹慶三”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

具體駁回理由為:曹氏兄弟關於“小三子”的供述和辯解不斷變化,且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如,曹慶三關於經宋某民介紹認識“小三子”的辯解意見,與宋某民關於不認識、未聽說過“小三子”的證言和未能混雜辨認出蔡某濤的辨認筆錄相矛盾;曹慶三關於從倉庫搬運貨物時“小三子”在場的辯解意見,與多名人力三輪車主關於案發時倉庫僅有曹慶三的證言相矛盾。

《駁回申訴通知書》還提到,蔡某濤關於自己就是盜竊本案財物的“小三子”的供述與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且蔡某濤後來否認實施本案盜竊行為。

通知書寫到的具體情節包括:蔡某濤在與曹慶三同監服刑期間曾供認實施本案盜竊行為,但其關於1998年8月至10月前後在失主黃某超處打工、黃某超及工友都知道其叫“小三子”、黃某超是東北口音,以及黃某超經常讓其拿鑰匙去庫房提貨、人力三輪車主趕到倉庫後其用偷配鑰匙打開倉庫門鎖等供述,與黃某超及其員工、人力三輪車主等人關於黃某超是廣東籍和廣東口音、員工中沒有“小三子”或蔡某濤、現場倉庫門鎖是曹慶三用鑰匙打開的陳述、證言明顯不符。之後,蔡某濤一直否認實施本案盜竊行為。


針對曹慶三在申訴期間辯解“小三子”就是同監服刑的蔡某濤、提供背麵寫有曹慶三親屬地址的蔡某濤照片等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審理采信了此前遼寧高院召開聽證會時,蔡某濤和宋某民的說法。

通知書認定的事實為,蔡某濤證實其在服刑前不認識曹慶三、宋某民,未去過沈陽市;其在死緩服刑期間受曹慶三威逼利誘,因認為自己刑期漫長、前途未卜,便同意按照曹慶三的教唆內容,作出虛假供述為曹慶三、曹波三頂罪;其本人照片背麵的姓名、地址是其在服刑期間受曹慶三指使並按曹慶三口授所寫。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蔡某濤在服刑期間關於實施本案盜竊行為的供述缺乏客觀性,不足采信。同時,蔡某濤對背麵寫有曹慶三親屬地址照片的形成過程能夠作出合理解釋,照片不能證明蔡某濤實施本案盜竊犯罪。

拿到《駁回申訴通知書》後,曹氏兄弟表示難以接受,會考慮繼續申訴。

曹氏兄弟的申訴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陶寬表示,最高法駁回申訴的依據大多是言辭證據。在一審、二審判決書中,作案手段始終沒能查清,曹氏兄弟到底怎麽盜竊的,至今是個謎。


王殿學、陶寬認為,審查本案是否應當再審,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重點審查是否存在“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等,而非調查蔡某濤是否是“小三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