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9日,我丈夫因醉駕被送到看守所。誰也沒有想到,3天後,我們竟然接到了丈夫不幸身亡的噩耗!”
8月7日下午,甘肅慶陽的馬女士悲痛地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丈夫的屍檢工作已經進行,希望盡早查明去世原因,好讓丈夫入土為安。
馬女士的丈夫去世時隻有38歲 受訪者供圖
被判拘役
男子醉駕三輪摩托車,酒精血檢值397.88
“我是甘肅慶陽人,今年36歲。我丈夫姓譚,重慶市綦江區人,在工地上做工程,今年38歲。”
馬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她丈夫是獨生子,和她是自由戀愛。2009年兩人結婚,先後育有兩個女兒,一家人一直在慶陽工作、生活。
馬女士說,今年2月下旬的一天,她丈夫酒後駕駛電瓶三輪摩托,因讓路問題與他人發生口角,對方報警後,她丈夫被查出是醉駕(酒精血檢值為397.88mg/100m1,醉駕標準為大於等於80mg/100m1)。幾天後,她丈夫被慶陽警方刑事拘留,後被取保候審。
馬女士丈夫酒駕的電瓶三輪摩托 受訪者供圖
“7月9日上午,慶陽市西峰區法院通知我丈夫到法院去一趟。到法院後,我丈夫才知道他醉駕一案法院一審宣判,他因危險駕駛罪被判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突傳噩耗
38歲男子進看守所第3天,因“呼吸心跳驟停”離世
馬女士說,7月9日上午她丈夫給她打電話,當時正在醫院體檢,讓她拿一些衣服過去,說法院下午要將他送到慶陽市西峰區看守所關押。
“7月9日下午三四點,我丈夫被送到慶陽市西峰區看守所。7月12日晚上10點多,西峰區看守所電話通知我,我丈夫不幸身亡,讓我趕緊到醫院一趟。”
馬女士說,她和兩個孩子趕到醫院時,丈夫已不幸離世。
“事發前,我丈夫一直在工地和我們經營的餐館工作,身體沒什麽大問題。”
馬女士說,今年2月,她丈夫曾因該案被刑事拘留,當時公安機關曾給他做過體檢,結果顯示有心髒病、脂肪肝、高血壓等疾病。“這個事情我丈夫和公安機關都沒有給我說過,我並不知道。”
馬女士說,7月9日她丈夫被關押當天,她曾問民警她丈夫體檢有無問題,民警說除了血壓有點高,其他沒啥大問題。當天,她給丈夫買了一瓶治療高血壓的藥。
在馬女士提供的一份慶陽市人民醫院門診病曆上,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現病史”一欄看到以下文字:西峰區看守所工作人員代述,患者於入院前10分鍾餘無明顯誘因突發意識喪失、呼之不應,無二便失禁,無四肢抽搐,西峰區看守所醫務人員查看病人後立即撥打120,救護車急送患者至我院急診科,患者來院途中出現心率快速下降,隨車醫護給予心肺複蘇搶救。
病曆顯示:患者於7月12日20時40分被送到慶陽市人民醫院急診科,經過一個多小時的緊張搶救,當晚22時14分,患者自主呼吸、心跳仍未恢複,心電圖呈直線,宣布臨床死亡。
馬女士提供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她丈夫的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死亡日期為7月12日。
善後事宜
看守所稱正按法律流程處理善後事宜,會積極和家屬協商
馬女士說,7月22日,相關部門對她丈夫的遺體做了解剖,屍檢結果還未出來。
“事發後,西峰區看守所專門成立了工作組,雙方一直在協商善後事宜。”馬女士說,因分歧較大,他們和西峰區看守所尚未就善後事宜達成一致,雙方仍在繼續協商。
馬女士反映是否屬實?8月7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係了慶陽市西峰區看守所。一位工作人員介紹,其知道馬女士丈夫不幸身亡的事情,看守所正按正常的法律流程處理善後工作。譚某到底因何身亡,因屍檢報告尚未出來,目前難以定性。不過,在善後事宜方麵,看守所會和家屬積極協商。
“丈夫不幸身亡後,兩個女兒晚上經常睡不著,拿著爸爸的照片哭爸爸。我想不出辦法安慰她們,隻能陪她們一起哭。”馬女士說,她公公6年前已離世,重慶老家隻剩下身有殘疾的婆婆。希望早日查明去世原因,讓丈夫入土為安。
律師說法
家屬如對公安機關調查結果有異議,可申請檢察機關介入調查
類似事件,家屬如何依法維權?
陝西浩公律師事務所賈育廳律師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處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押人員死亡分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殺死亡,或者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他殺、體罰虐待、擊斃等外部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的死亡。在押人員死亡後,看守所應當立即通知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報告所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通報辦案機關或者原審人民法院。
對初步認定為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員死亡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開展相關工作,同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封存、查看在押人員死亡前十五日內原始監控錄像,對死亡現場進行保護、勘驗並拍照、錄像;必要時,分散或者異地分散關押同監室在押人員並進行詢問;對收押、巡視、監控、管教等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員相關情況的民警以及醫生等進行詢問調查;封存、查閱收押登記、入所健康和體表檢查登記、管教民警談話教育記錄、禁閉或者械具使用審批表、就醫記錄等可能與死亡有關的台賬、記錄等;登記、封存死亡在押人員的遺物;查驗屍表,對屍體進行拍照並錄像;組織進行死亡原因鑒定等工作。
賈育廳指出,針對在押人員非正常死亡,或者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對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有疑義,可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需要調查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進行調查。
“公安機關或者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調查結論有異議、疑義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後三日內書麵要求作出調查結論的人民檢察院進行複議。公安機關或者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對人民檢察院的複議結論有異議、疑義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將複議、複核結論通知公安機關和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
關於家屬依法維權問題,賈育廳稱,建議家屬重點了解死亡原因以及調查結論是否真實、合法。了解在押人員是正常死亡,還是非正常死亡,是否存在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虐待在押人員,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在押人員死亡的情形;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員在該在押人員被羈押期間是否存在未履行監管職責的情形;該在押人員病發後看守所是否存在怠於履行救治職責的情形;同時還要了解在調查處理在押人員死亡工作中,人民警察、檢察人員以及從事醫療、鑒定等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規定履行職責。
如果存在上述情況,家屬可以請求有關部門依法依紀給予相關人員處分,如涉嫌構成犯罪的,可以請求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請求賠償。
最後,對不屬於賠償範圍但死亡在押人員家庭確實困難、符合相關救助條件的,死亡在押人員的近親屬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