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海葬父親骨灰,哥哥訴請賠償道歉,獲賠1元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次數

妹妹單方麵決定將父親的骨灰進行海葬,兄長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失費並道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

法院查明,張甲與張乙係同胞兄妹,父親張某某於2021年8月15日因病去世,骨灰寄存在遼源市殯儀館。2021年9月28日,張某某生前居住地的村委會主任為張乙出具證明信,證明其父張某某祖墳在該村。張乙憑此證明取出父親骨灰,後前往遼寧省某地進行了海葬。張甲得知此事後,以張乙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父親骨灰“扔掉”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並賠禮道歉。

張乙辯稱,張甲長期在外地生活,平時也不經常回家探望父親,與父親關係疏遠,父親生前四次大手術均由張乙照料,張甲對此不聞不問。自己按父親遺願海葬骨灰,未違法也不影響張甲祭奠權。且自己也曾問過張甲骨灰的處理方式,張甲明確表示不管,在此種情況下遵循父親遺願進行了海葬。



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為,海葬張某某並不構成對張甲人格權的侵害,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均享有妥善安置、保管、處理死者骨灰的權利或義務。行使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則和民間風俗習慣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結合證人證言,死者張某某生前有海葬的遺願,應當得到尊重,張乙對其父張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親屬應盡的義務,並不構成對張甲人格權的侵犯。

據此,一審、二審對張甲要求張乙賠償10萬元精神損失賠償金並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張甲不服,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父親海葬沒有聯係哥哥張甲一同參加,張乙對此也很後悔,表示要向張甲道歉,但張甲不接受妹妹張乙的歉意。後經再審調解,張乙賠償張甲1元錢,張甲自願撤回再審申請。

法官說法:

法官庭後表示,安葬權是指死者的近親屬基於特定身份關係,依社會公序良俗對死者的遺體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進行處置的權利,屬於民法典所規定的人格權範疇的權利。在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中,讓逝者盡早安息具有深厚的倫理及道德淵源,逝者骨灰寄托了生者對死者的思念和情感,是一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殊的物,作為死者近親屬都享有負擔著對死者骨灰保管安葬的權利或義務,權利行使必須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則和民間風俗習慣。在安葬骨灰時,首先要保證死者的生前遺願得到尊重。


本案中,死者張某某的海葬遺願雖然沒有書麵遺囑,但有經常接觸張某某且沒有安葬義務的親屬證明,相關內容已被身邊親屬知曉。作為死者的親生兒女的張甲、張乙均負有實現逝者遺願的責任和義務。張乙對其父張某某骨灰海葬符合人之情理,也履行了死者近親屬應盡的義務,並不構成對張甲的侵權。

作為死者長子的張甲對父親遺願不知不問,出殯之時也沒有與其近親屬協商安葬事宜,出殯之後不參加民間殯葬習俗禮儀,不顧父親遺願,對其妹張乙的海葬行為訴至公堂追究侵權責任,沒有事實依據,也有違公序良俗。

法官提醒,對逝者生前盡到足夠的關懷和贍養,往往要比死後祭奠更有意義。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傳承了幾千年的優良傳統,作為子女、晚輩更要以真誠之心愛老敬老,不要讓自己留下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