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父母發生矛盾,分開時以孩子為籌碼,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爭取撫養權的事件時有發生。
那麽雙方分開後,一方沒有常常看望孩子,孩子是否有權利要求父親或母親來探望自己?孩子的心理需求該如何保障?
前不久,楊浦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罕見的未成年人要求父親按時探望自己的案件。原告是今年剛剛五歲的小豆,他的母親邵女士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小豆的父母,施先生和邵女士都是95後,兩人是初中同學,交往10多年,雖然生下了小豆,但並未領證結婚,邵女士說,懷孕後自己也曾和對方商討過結婚事宜,最終並未如願。
在小豆出生前2個月,也就是2019年4月,在區婦聯的調解下,雙方曾經簽訂了《調解協議》:
小豆隨母親邵女士生活
約定施先生需每兩周探望一次
但據母親邵女士說
施先生未能按協議履行探視權
這幾年欠下了90次探視
平時也很少關心孩子
施先生沒有到場參與庭審,他的委托代理人表示,當時由於客觀環境原因和施先生工作的特殊性,才導致未能每兩周探視一次。據了解,施先生是航空公司維修部的員工,總部在上海。
但施先生需要頻繁在
上海、南京、深圳3地輪崗
也並非朝九晚五
為綜合工時製 四班倒
被告方表示,現在邵女士把探望時間卡死在每周六上午10點到晚上6點,這讓男方難以配合。
施先生的代理律師強調,施先生雖然並未常常探望,但他也並不能算不負責任,每月都按時轉撫養費給邵女士,為當月工資總額的30%,對於這一點,邵女士也是承認的。
在法庭上,施先生的代理律師提出,希望在今後的探視過程中,能讓施先生單獨探視。不過,對於這一點,邵女士直接拒絕了。
除了擔心小豆和施先生獨處會發生意外,邵女士至今還對一件事耿耿於懷。邵女士把當初結不了婚一事歸責於施先生的奶奶,賭氣絕不讓她見曾孫,所以竭力反對施先生帶孩子回家。
經計算,施先生虧欠小豆90次探視,邵女士多次提出小豆作為男孩子,他的成長需要父親,施先生在簽訂《調解協議》時也說“會盡到父親的責任”。
而施先生則表示,自己不是不想見孩子,而是工作性質決定了沒法像邵女士要求的那樣,定時探視,同時也提出了要單獨探視的要求。
那麽,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法官表示
小豆雖然是非婚生子女
但他的合法權利也受到法律保護
小豆希望父親來探望自己
也是人之常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小豆作為未成年人,對其父親施先生而言,探望權不僅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種責任,小豆可以依法要求父親履行探望義務,探望權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關於探望的頻率,考慮到施先生的工作性質,並結合父母雙方之前達成的協議,判決父親每月探望小豆兩次。判決生效後,法官對當事人進行了回訪,小豆的母親反饋說,法院判決之後,小豆的父親很好履行了探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