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內,一名員工因為多次遲到,竟被扣了20餘萬元工資。勞動仲裁裁決公司應支付工資差額後,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7月17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黃浦法院”)獲悉,此前,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上海黃浦法院介紹,江某於2019年9月入職某醫療公司從事內勤兼銷售工作。每月薪資由基本工資24000元、內勤績效6000元組成。根據公司考勤製度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鍾,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於10分鍾小於30分鍾的,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除當月工資的8%。
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公司依據考勤製度及江某考勤記錄,在江某工資中實際扣款總計209400元。江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以多次曠工為由扣除工資於法無據,要求支付訟爭期間工資差額。
仲裁裁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製度,對勞動者遲到的行為進行處罰並扣除與未提供勞動時間對應的部分工資。但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亦應當合理且善意,普通用人單位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按勞動者日工資扣發相應缺勤期間的工資較為公平合理。
現雙方一致確認訟爭期間江某被扣除工資209400元,結合江某的實際缺勤時間,經核算,江某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資應為12781.90元,故法院判決公司支付江某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間工資差額196618.1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