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飯館因讓司機拉客收到百萬罰單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近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建偉在社交平台發布了一份由廈門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告知書。

該告知書顯示,當地一家小飯館因通過支付出租司機回扣的方式攬客,收到高達100萬元的“罰單”。



▲行政處罰告知書(部分)截圖

7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就相關告知書的真實性向廈門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求證,一名工作人員表示,上述行政處罰告知書屬實。目前處罰告知書處於下達階段,還不是決定書,商家如有異議,可申請複議或者訴訟。

涉事餐飲店店主師先生向記者表示,他已經在幾日前申請聽證。師先生稱,餐飲店才開了三四個月,目前餐飲店還是查封狀態。

因向司機支付載客到店消費回扣

小飯館收100萬元“罰單”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相關行政處罰告知書顯示,被告知處罰的小飯館為廈門市思明區一家名為帥帥鮮的餐飲店。告知書落款日期為2024年7月4日。

行政處罰告知書內容顯示:經查,該店在提供餐飲服務過程中,存在如下行為:1、通過向司機支付載客到店消費回扣的方式,引導後者將乘客載至該店經營場所。2、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3、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汙染等。相應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行政處罰告知書(部分)截圖

告知書稱,該店通過向司機支付載客到店消費回扣的方式,引導後者將乘客載至該店經營場所的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已構成采用財物手段賄賂利用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的違法行為。

此外,告知書顯示,該店安排藍某某等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已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違法行為。其未依法采取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汙染等行為,違反了我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未按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

綜上,該行政處罰告知書寫道:“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參照一般情節的裁量幅度,本局擬對你店采用財物手段賄賂利用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的違法行為,予以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00萬元。擬對你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違法行為,予以如下行政處罰:警告。擬對你店未按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違法行為,予以如下行政處罰:警告。”

記者注意到,該告知書載明,相關餐飲店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並可以要求聽證。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的,未要求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當地市場監管局:

商家如有異議可申請複議或訴訟

7月18日,紅星新聞記者就前述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真實性向廈門思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求證,一名工作人員表示,該行政處罰告知書屬實。

該工作人員介紹,目前處罰告知書處於下達階段,還不是決定書,商家如對此有異議,可根據告知書上注明的對應的救濟途徑,申請複議或者訴訟。

天眼查信息顯示,廈門市思明區帥帥鮮餐飲店成立於2024年2月,企業類型為個體工商戶,目前仍是存續狀態。經營範圍為餐飲服務,水產品零售、外賣遞送服務等。

7月18日下午,帥帥鮮餐飲店店主師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已經在幾日前申請要求聽證,本來聽證時間定為7月29日,但“昨天(17日)收到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稱往後延遲,具體原因我也不知道”。師先生介紹,其餐飲店才開了幾個月,“還沒有賺到錢”。目前餐飲店還處於查封狀態。

近年來,行政執法領域“小過重罰”不時引發輿論關注,司法層麵對此也曾有過專門回應和糾正。

今年2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設定罰款要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行業特點、地方實際、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相似違法行為罰款規定等因素,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確保有效遏製違法、激勵守法。

在7月8日舉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檢副檢察長張雪樵在介紹下一步行政檢察工作時表示,將突出加強涉企“小案重罰”“重複處罰”“同案不同罰”等監管執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切實解決影響企業發展的難點、堵點問題。

“實踐中對一些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的行政處罰違反‘過罰相當’原則,處以高額罰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張雪樵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