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起關於“受賄罪、行賄罪”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李某某,因犯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並罰,被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大皖新聞記者查詢獲悉,李某某即原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長龍,公開的判決書披露了李長龍的行賄、受賄細節,其在擔任縣財政局副局長時,向時任縣委書記行賄10萬美元,三個月後,升任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為謀取職務提拔,兩次向縣委書記行賄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被告人李長龍,男,1971年1月7日出生,碩士研究生文化,係原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財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捕前住吉林省延吉市。
因涉嫌職務違法犯罪,於2023年7月4日被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某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受賄罪、行賄罪,經安圖縣人民檢察院決定,於同年12月29日被拘留,於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
從判決書可以看到,李長龍的罪狀共分兩塊,即行賄罪和受賄罪部分。
在行賄罪部分,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被告人李長龍為謀取職務提拔,向時任汪清縣縣委書記王某(另案處理)行賄10萬美元(折合人民幣62.691萬元)和10萬元人民幣。
判決書截圖
4月26日,大皖新聞記者查詢看到,2023年7月28日,中共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曾發布李長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並附有李長龍的簡曆。2010年10月,李長龍任汪清縣財政局副局長,而在2013年4月,升任汪清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這一次升任縣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與李長龍向縣委書記王某行賄10萬美元之間,僅過了3個月時間。
李長龍簡曆
收受賄賂482.5327萬元,在資金撥付、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麵幫忙
判決書顯示,在受賄犯罪事實方麵,李長龍的受賄時間是從2014年1月開始,一直到2023年3月,即被告人李長龍擔任汪清縣財政局局長、汪清縣政府副縣長、延邊州財政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財政資金撥付、工程項目承接、補助資金發放等方麵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82.5327萬元。
判決書共記載了12起具體受賄事實,大皖新聞記者進行了梳理,主要是為企業承攬相關工程項目在資金撥付、承攬工程項目等方麵提供便利和幫助,受賄的數額少則數萬元,多則幾十萬、百萬元,還有以明顯低於市場價購買房產的形式進行受賄。
比如,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李長龍為鄭某掛靠的企業承攬相關工程項目在資金撥付方麵提供幫助,分5次收受鄭某給予的共計8萬元人民幣。
又比如,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為某公司在項目資金撥付方麵提供幫助,分4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製人樸某給予的共計100萬元人民幣。
2021年1月,李長龍利用擔任汪清縣副縣長的職務便利,收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請托,在推進汪清縣城市綜合停車場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中提供幫助,收高某給予的20萬元人民幣。
一審獲刑六年半,並處罰金50萬元
被告人李長龍係抓獲到案,到案後坦白了行賄事實,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受賄事實,案發後已退繳全部贓款。
在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李長龍向法院提供足額財產擔保其罰金刑執行。
法院另查明,延邊州某委員會已扣押被告人李長龍上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
吉林省安圖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長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
被告人李長龍一人犯數罪,依法實行數罪並罰。鑒於被告人李長龍在受賄罪中具有自首情節,願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在行賄罪中具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長龍主動上交全部違法所得,真誠悔罪,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書截圖
綜上,判決被告人李長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扣押在案未隨案移送的被告人李長龍的違法所得人民幣482.5327萬元,由扣押機關依法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