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密雲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情感問題,前夫酗酒後將前妻父母墳墓破壞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前夫支付前妻精神損害賠償。
王某與孫某原係夫妻。離婚前,孫某酒後因一時衝動將王某父母墳墓扒下來20厘米左右土後又及時恢複原狀。王某表示因孫某故意扒墳,破壞了父母墳墓所在地風水,而將父母墳墓遷往他處。遷墳時王某花費了1.5萬元,將墳內損壞了的物品進行更換,並認為是由於孫某扒墳導致的物品損壞,該費用應由孫某負擔。
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償王某修繕父母墳墓的所有費用1.5萬元,賠償精神損失費1.5萬元,訴訟費由孫某承擔。
孫某則表示因王某婚內出軌,自己心情鬱悶喝了酒作出這樣的行為,自己也是受害者,故不同意王某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傳統觀念裏,墳墓乃是死者的安息之所,是後代追憶、祭奠已逝親人的特定場所,承載著特殊情感。墳墓作為埋葬死者遺體或者骨灰的特殊用地,事關維護民俗道德和公序良俗。現代法治仍傳承著保護逝者尊嚴的理念,墳墓屬於法律予以保護的特定物,逝者的近親屬對這一具有人格意義的物享有一定的精神利益。損壞墳墓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致權利人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痛苦,侵權人應承擔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孫某與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正確處理雙方矛盾,采用扒王某父母墳墓的過激方式發泄情緒,於雙方矛盾解決毫無益處,亦有悖於善良風俗,勢必會給作為子女的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損害,故王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於法有據,依法予以支持。但其主張數額過高,具體數額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予以酌定。
對王某主張的修墳以及更換墳內物品的費用,因其並未提交證據,證實該費用與孫某扒墳行為之間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故不予支持。
綜上,密雲法院判決孫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八千元,駁回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被告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