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前被要求孕檢,發現懷孕後如實告知公司,卻被“撤回”了offer。
入職要求孕檢合法嗎?用人單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擔責?4月1日,上海高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信息外,通知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嚴女士同意入職並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於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
誰知幾天後,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而在其他平台上,該公司仍在發布相同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溝通無果後,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於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餘元。
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後,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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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