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裝醉酒,引誘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後敲詐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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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2023年檢察機關“加強刑事檢察監督 促進刑事司法公正”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及一個三人團夥引誘男方發生性關係後敲詐錢財,最終因敲詐勒索罪等獲刑的案例。

據介紹,2021年6月至11月,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女,2004年6月出生)共謀,由王某甲、王某乙冒充李某某的成年親屬,由李某某通過社交軟件或到酒吧等場所結識男性,以假裝醉酒、無處可去等借口引誘男方與其發生性關係,故意在對方身上留下抓痕,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被強奸,再由王某甲、王某乙以此為要挾向男方索要財物。

王某甲三人采用此種犯罪方式共誣告陷害孫某某等8名被害人,導致其中3人被立案後采取拘留、逮捕強製措施,並對4名被害人敲詐勒索23.7萬元,實際非法獲取贓款8.7萬元。

2023年1月17日,安陽市文峰區法院以誣告陷害罪、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兩萬元;王某乙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兩萬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資料圖

據悉,2021年10月31日,李某某向安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報案稱被孫某某強奸,公安機關於當日立案偵查,並對孫某某采取強製措施。偵查過程中,高新分局發現自稱李某某姑姑的王某甲,立案後曾與王某乙一起主動與孫某某家屬聯係,稱如能賠償即可出具諒解書並去派出所撤案,該舉動違背常理。

由於本案係性侵未成年人的惡性犯罪,高新分局通過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邀請文峰區檢察院就案件下一步偵辦工作提出意見建議。文峰區院向高新分局提出了以三人關係為突破口,圍繞三人戶籍信息及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進一步偵查取證的建議。在查明李某某和王某甲並非親屬關係後,檢警機關進一步加強研判會商,認為三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犯罪,決定改變偵查方向。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甲等人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並在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將三人抓獲,同時對孫某某撤銷案件,解除強製措施。

王某甲等人被以誣告陷害罪立案後,文峰區院與公安機關經研判,認為三人可能在禪城區也曾實施類似犯罪。文峰區院依托檢察機關異地協作機製向禪城區檢察院發出提示,禪城區院借助檢警機關信息共享機製,在當地警務平台中發現李某某被抓獲前在禪城區也曾報案被強奸。綜合以上情況,文峰區院認為三人具有明顯的套路化、流竄性作案特點,遂建議高新分局以三人共同的活動軌跡為線索,在全國範圍內展開偵查。

檢察機關最終查明,王某甲等人在重慶市江北區、四川省遂寧市、河北省邯鄲市等地共實施8起誣告陷害犯罪。其中4起隨之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共敲詐勒索23.7萬元,實際獲贓款8.7萬元;3起案件中的被害人被錯誤立案後拘留、逮捕。通過異地協作機製,文峰區院、高新分局向異地檢警機關通報案情、移送證據材料,3名已經被立案偵查的被害人被撤銷案件或作出不起訴決定,及時避免了冤錯案件發生。

偵查過程中,檢警機關對以下兩個問題存在分歧意見:一是王某甲等3人的誣告陷害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是否具有牽連關係、應認定一罪還是數罪;二是在4起犯罪事實中,王某甲等3人僅實施了引誘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報案的行為,並未以控告相威脅索要財物,該4起犯罪事實如何定性、應認定一罪還是數罪。

針對以上問題,檢警機關召開聯席會議,經會商研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認為:一是本案中的誣告陷害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並非必然的手段行為和目的行為,不構成必然的牽連關係,應數罪並罰。二是未以控告相威脅索要財物的4起犯罪事實應認定誣告陷害罪一罪。基於上述共識,文峰區院向高新分局提出針對性偵查取證意見。提起公訴後,以上意見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