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總監剛洗澡未穿衣被破門帶走 送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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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女子趙琬(化名)患有雙向情感障礙,去年6月1日,她因鄰裏糾紛而情緒失控,一怒之下無意中毀壞鄰居財物,之後被警方帶走,後被送入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 她不滿警員(含男性)當時在明知她剛洗完澡、衣不蔽體的情況下仍破門而入,隻用麵積不大的布片將她的身體包裹帶走,於是出院後四處奔走,甚至準備提起行政訴訟,誓要為自己討回公道。

對此,律師近日分析稱,雖然法律賦予了警察辦案的職責和權利,但也應注意社會公序良俗和辦案方式,並應考慮人性化辦案。

現年32歲的趙琬自2014年大學畢業後就一直在上海工作,事發前是一名月薪約3萬元人民幣的廣告公司創意總監,租住在徐匯區長樂路某老式洋房。



去年6月1日,她在家休息時發現停電,懷疑是樓上裝修所致,遂致電物業報修。 可中午時分,其自家後門突然被打開,一名陌生中年男子探頭往房間內張望,嚇壞趙琬,雙方發生衝突。 後來,物業才電話告知,該陌生男子其實是維修工,想查趙家裏的電表,“但我家是沒有電表的...... 這個電工沒有給我打電話,直接進到我家裏“。

而衝突期間,維修工與聞訊而來的二樓鄰居老太太不斷在門口罵趙琬,其中老太太用上海方言罵她,“說我腦子有毛病,我聽得懂”,維修工還試圖進入其家中。 這時趙琬情緒失控,衝上二樓老太太正在裝修的房間,將一盆貓砂和一些洗衣液拋灑在現場,並認為裝修工用電鑽對著她,威脅到其安全,遂奪過電鑽扔出窗外,並砸到了樓下的車輛。

事後,趙琬為家裏幾扇門又上了一遍鎖,之後脫下衣物準備洗澡。 這時,她聽到窗口傳來男聲說“臥槽,她沒穿衣服”,她轉頭發現窗簾被一名疑似身穿警服的男子挑開,於是躲進了廁所報警。 到她洗澡期間,一通自稱是派出所的電話打來,“他說你開門和我們好好說,我心想可能是我剛剛打110報警了,我說我在洗澡,等我洗完澡,我會和你們溝通的”。 之後,趙琬走出浴室擦身,感覺到有人試圖闖進來,“就在瘋狂地敲門”。 她表示,自己一直有強調正在穿衣服,讓對方等一下,但外麵的人好像沒聽到,直接破門而入。

兩男兩女拿著一塊80厘米見方的布片就將趙琬撲倒並包裹,趙表示,該布片無法遮蓋住其身體私隱部位,她就這樣被4人抬走,帶到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湖南路派出所。 她又稱,當時兩名女警務人員曾提議稱,都已經到了趙琬家,要不就去拿一下她的衣服,但無人理會。 而警員得知趙琬患有抑鬱症等,並在其家中找到精神類藥物後,便送趙琬至徐匯區精神衛生中心,接受為期67天的治療。

趙琬的就醫紀錄等。 (大風新聞)


據一份出具於2023年8月4日的《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治安調解協議書》顯示,趙琬在案發後經鑒定,屬雙相情感障礙,作案時處於混合狀態,需就醫,故由其母親鄧某為其代辦調解事宜。 裝修工人袁某則表示,自己當日有穿工作服,而且有敲門問有沒有人,也沒有進對方的家門,隻是門沒鎖,他便打開了問,詎料趙琬突然衝出來大聲質問他,也不聽解釋,感覺對方情緒非常不穩定,“她當時進房間就找東西扔,臉部表情很不自然,像發神經一樣,我問她為什麽也不回答我...... 她直接從地上撿起一把鋼釘槍就從窗戶就扔下去了“。

另一方麵,就警方行動,據趙琬提供的一份據稱是其父母與民警交談的錄音顯示,一名疑似民警承認曾拉趙琬家的窗簾,後者被帶走時確未穿衣物,但就提到當時趙一直不肯開門,還說他們是假警察,拒絕溝通,他們沒辦法下隻能破門。 他又強調,他們當時用了一塊很大的遮羞的布包裹了趙琬,都是女民警做的,而當時趙琬根本不配合,在大喊大叫。

去年8月,趙琬出院後開始四處申訴,不僅申請行政複議,還聘請了律師準備提起行政訴訟。 趙琬認為,自己雖因感到自身安全受威脅而有損壞他人財物等過當行為,但其在該短暫的過當行為後以及警方出警到達現場後就未再有任何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反而,當時其已身處家中,且未穿著衣服,作為一個尚未出嫁的年輕女性,根本已不存在任何有傷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緊迫危險性。 可出警人員卻在未聽取其陳述申辯,且明知其未穿衣服的情況下,僅因其無法核實門外人員身份拒絕開門,就強行破門,並采取“布袋包裹其身體,並纏住其雙手、雙腳”等嚴重侵害其人身權利、違背本人意誌的方式,將其強製送往徐匯區精神衛生中心住院治療。 她認為,就算自己有病,也不應遭到如此無理的對待,事件給其留下了不可磨滅的心理陰影和精神創傷。

趙琬提行政複議但不獲受理。 (大風新聞)

對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表示,警察可強製傳喚或對於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的人員可強行帶離現場。 然而,雖然法律賦予了警察辦案的職責和權利,但也應注意社會公序良俗和辦案方式,如具備給趙琬穿衣服或攜帶衣服條件的,應考慮人性化辦案,避免因辦案侵犯他人人格權利。


至於送醫行為是否妥當,就需判斷案發砸車情況是否危害他人安全,如經各項情節、證據確認,性質惡劣,危害他人安全,而又有精神病史,則並無不當,但如當時僅是應激性反應,雖過分但不足以危害他人安全,則公安機關送醫就不具備必要性,屆時,將涉嫌侵害該女子合法權益。

網民點睇:

警察破門而入這就有點過分了,這種狀態下具有必須破門的緊迫性嗎?就算精神病也是人,穿衣的權利都剝奪了,沒有給她體麵才是我們社會的不體麵!再怎麽樣也不能損害當事人的尊嚴,光著身子被綁走,實在無法想象當時的場景對於一個女性來說傷害有多大,人權呢?不管真瘋假瘋,她家裏肯定有她的衣服,女警給她穿件衣服再帶走有困難嗎?又不是什麽罪大惡極的罪犯,給人留一份體麵吧扔電鑽下樓、一不小心就幾條命案,誰知道意境鑒定為危險精神病人了,誰知道下一步她會幹嘛、突然一菜刀過來或者扔下去,誰負責?被抓時沒有任何反抗手上也沒拿東西就算是真的精神病幫人家穿件衣服你怕什麽?難道怕人家突然間一口把你咬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