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明知身患艾滋 卻與多名男性發生關係…法院判了
海峽導報
2024-01-17 08:54:35
最新公布!同安首例!
一女子身患艾滋病
卻仍與多名陌生男性發生關係
結果......
廈門法院判了!
明知自己患有嚴重傳染病,仍進行賣淫活動,不顧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害人害己,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近日,同安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傳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張某犯傳播性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其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究竟怎麽回事
一起來看看
“失足女”身患艾滋病,仍進行賣淫
2011年
被告人張某作為高危人群
經檢查確診患有艾滋病
後與高某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
張某因缺乏生活技能
沒有固定收入來源
男友高某亦無業
為了維持雙方共同生活
張某遂萌發通過賣淫創收的想法
2023年1月至7月
張某在明知自己
患有艾滋病的情形下
仍先後在漳州市、廈門市同安區
多次從事賣淫活動
收取嫖資共計人民幣31321元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進行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傳播性病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張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及認罪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艾滋病是一種可防可控的傳染病,其傳播途徑有性接觸傳播、血液傳播及母嬰傳播。據統計,近年來經性傳播已成為其主要的傳播途徑,且該病潛伏期長、隱蔽性強,病死率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責任和義務規範自己的行為,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同時,全社會也應該凝心聚力,目標一致,共同抗擊艾滋病,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此外,國家依法打擊涉及艾滋病傳播危險的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如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本案是同安法院受理的
首例傳播性病罪案件
賣淫、嫖娼本是違法行為
如果明知患有梅毒、淋病等
嚴重性病仍進行賣淫、嫖娼的
則觸犯了刑法
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
如因自身患有傳染病
而以性生活為手段
傷害他人健康的
或被以故意傷害罪
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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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條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認定為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所指的“重傷”,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範措施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的。
《艾滋病防治條例》
第三十八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或者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流行病學調查和指導;
(二)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及時告知與其有性關係者;
(三)就醫時,將感染或者發病的事實如實告知接診醫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傳播艾滋病。
第六十二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傳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