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動煙花爆竹禁燃令,“合法性審查”是一條通用路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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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佳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討論再度熱烈起來。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報告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中指出,有關地方性法規關於全麵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與大氣汙染防治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關於全麵禁售、禁燃的問題,認識上有分歧,實踐中也較難執行,經溝通,製定機關已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

近年來,關於放開煙花燃放的討論,每到年末歲尾,都會形成一輪輿論的高潮。而就在最近,與之相關的發聲與呼籲,似乎找到了新的理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一份年度報告中,一段關於“禁燃煙花爆竹”案例的表述,引發了全網的廣泛關注。最終,原文大篇幅的文字,被濃縮成“全麵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的話題,在社交媒介上大肆傳播。在網友的解讀框架下,其很自然地被視作某種強烈的政策信號。

“全麵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這一隻言片語的概括,忽略了原本的上下文語境,故而難免在信息層麵,產生一定程度的“減損”與“失準”。當大家都在談“全麵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作為其出處的那份“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反倒無人關注、無人詳究了。事實上,這是一份年度的回顧性、總結性文件,是用來盤點這一年關於“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的成績和思考的,其中提及“煙花爆竹”屬於舉例說明的性質。

從本質上說,該報告更適合看成是“匯報材料”,其本身並不是法律文件、並不具備法律效力。所以說,一些人據此就認為“全麵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屬實有些想當然了。“全麵禁燃煙花爆竹”是否合法,是個極其複雜的技術問題。首先,“全麵禁燃”如何定義?“限區域、限時段”限製到何種程度,就屬於其列?再者,就煙花爆竹燃放規則,地市其實是有著較大的立法權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充分考慮地方法規的差異性,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的確,在2023年,法工委糾正了一些地方“全麵禁燃煙花爆竹”的規定。這屬於“既有成果”,是對現有法律條款和職務權力的能動性使用。這一案例,並不是具有示範性、通用性的“判例”,更沒有、也無力在法理層麵完成對“全麵禁燃煙花爆竹”合法性的徹底否定。可以預見的是,對於某些一線城市和強二線城市來說,“全麵禁燃煙花爆竹”的政策很可能仍會繼續下去——在既有立法體係和遊戲規則內,為之尋求一套能自圓其說的合法性理據,並不是一件難事。

現階段,並沒有一步到位的、能推翻所有“全麵禁燃煙花爆竹”地方性法規的路徑。但是,法工委的報告,還是揭示了某種可能性,那就是由“公民和企業對全麵禁止性規定提出審查建議”,法工委經審查、經溝通,“製定機關同意對相關規定盡快作出修改。”這裏麵,就涉及不同職能係統之間的博弈、製衡,於是乎製度性審查也是“柔性的協調”……法律的權威,以一種微妙的“工作藝術”兌現,這與很多人所想象的“法律阻擊煙花禁燃令”的場景,明顯不同。

事實上,考慮到人口密度、區位布局、產業分布等等因素,絕大多數城市其實都是沒有全麵禁燃煙花爆竹的必要性的。基於當下的民意基本盤,地方管理者理應糾正過往“能禁則禁”的懶政惰性,轉而多想辦法“能放則放”,創造條件回應社會期待。如何兼顧好確保安全、防治大氣汙染等要求,同時滿足市民對於年節傳統和喜慶氛圍的期許?煙花爆竹燃放政策的收與放,與其說是法律問題,不如說是治理能力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