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與男同事聊天曖昧被開除,要求公司賠6萬,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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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女員工因為與男同事的微信聊天內容過於曖昧,被對方的妻子截圖並發到朋友圈,引起了公司和關聯企業的軒然大波。她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後,要求支付6萬多元的賠償金,但遭到了法院的駁回。她不服判決,先後上訴到中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均未得到支持。這是一起涉及勞動合同法、勞動紀律的案件,發生在杭州市,曆經多年的訴訟,最終以女員工敗訴告終。



與男同事不恰當聊天,女員工被開除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判決書顯示,2015年12月14日,張某某入職杭州某置業公司(簡稱A公司)並簽訂勞動合同。2017年7月1日調入A公司關聯企業B公司。

勞動合同約定,若張某某嚴重違反B公司的規章製度,張某某可以解除合同。B公司同時向其發放2016年5月版的員工手冊一本,張某某簽署員工手冊個人確認書。同時,B公司於2016年7月14日、15日對其進行了新員工入職培訓。

張某某與原工作單位即匯耀置業(杭州)有限公司員工謝某某常有微信聯係。

2019年5月,謝某某的妻子發現雙方微信交流中有一些不恰當的言語內容及圖片,截屏後,用謝某某的手機發送至其微信朋友圈,同時謝某某的妻子亦到公司反映情況,謝某某隨即離職。

此事一時在A、B公司及旗下項目關聯企業之間流傳、發酵。

隨後,B公司於2019年5月15日出具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通知:“因你自身原因,在與同事的交往過程中,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此事件已在項目公司、物業公司和多家施工單位中大範圍傳播,產生的不良影響已嚴重損壞公司聲譽……,基於上述原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與你提前終止原勞動合同關係。當日,B公司工會委員會亦對此處理結果表示認同。

張某某對此持有異議,以B公司未提前30天書麵解除勞動合同等為由,向杭州市下城區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B公司支付賠償金59139元、支付3天未休年休假補償金1944元。

然而,仲裁委不予支持。張某某不服該裁決結果,向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張某某認為,她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公司反而提前終止勞動關係,係違法解除。該行為嚴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應承擔二倍賠償金。

法院判了:公司合法,可以解除合同

下城區人民法院認為,《因張某某未能把握好與異性同事交往的距離,引發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內容被轉發至微信朋友圈,在一定範圍內傳播,尤其是在包括B公司在內的數個關聯公司之間造成惡劣影響。B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對公司產生不良影響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鑒於前述事件,B公司以張某某道德行為不符合社會規範,產生的不良影響已嚴重損壞公司聲譽等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張某某主張B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雙倍賠償金的請求,理由不成立,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但是,張某某還是不服,隨即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稱,原審法院直接認定“我未能把握好與異性同事交往的距離”是十分不嚴謹的,認定也是主觀臆斷,同事之間偶然的玩笑話、俏皮話被認定為“未能把握好與異性同事交往的距離”過於上綱上線,過於主觀臆斷,認定事實不清。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由於張某某與異性同事在微信聊天中,發有一些不恰當的言語內容及圖片,引發同事家庭矛盾,加之微信聊天內容被同事家屬轉發至微信朋友圈,在B公司及關聯公司內造成不良影響。B公司對其進行過入職培訓,也向其發放過員工手冊。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若張某某嚴重違反B公司的規章製度,B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同時,根據B公司提交的B公司工會委員會情況說明,證實B公司解除與張某某勞動合同,通知了工會。B公司作出的關於解除與張某某勞動合同的通知,符合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故原審法院對張某某要求B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雙倍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並無不當。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事已至此,張某某仍不服,再度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處理均無不當,張某某提出的再審申請事由,均不能成立。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張某某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