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農民工千萬元工資 遼寧包工頭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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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12月22日,最高檢發布依法懲治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典型案例,《柴某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入選。

案情顯示,2021年3月,被告人柴某某與遼寧省淩海市某工程建築公司(以下簡稱淩海工程建築公司)簽訂房地產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淩海工程建築公司已按照工程進度向柴某某如期足額撥付工資款,柴某某采用製作虛假農民工工資表方式逃避監管,持續將應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用於支付其承包的其他工程款和個人開銷。

截至2021年11月,柴某某共拖欠587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015萬餘元。同時,柴某某隱瞞淩海工程建築公司已足額撥付農民工工資款的事實,謊稱農民工工資應由淩海工程建築公司發放,引起300餘名農民工先後五次到市、縣兩級政府群體性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22年2月14日,淩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柴某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其足額支付拖欠工資。柴某某采用關閉手機、更換住處、異地躲藏等方式逃避支付,在指令整改期限內仍不支付。2022年3月13日,柴某某被淩海市公安局在遼寧省朝陽市抓獲歸案。後淩海工程建築公司墊付了部分柴某某拖欠的工資。

2022年2月28日,遼寧省淩海市公安局對柴某某立案偵查,同年3月13日,柴某某被淩海市公安局抓獲歸案,4月11日淩海市人民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2022年4月19日,淩海市公安局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4月22日,檢察機關對柴某某提起公訴。同年11月16日,淩海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柴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柴某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5月17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介紹,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向柴某某釋明法律和刑事政策,對其教育勸導,力求為農民工追回欠薪,但柴某某仍不認罪悔罪,隱瞞涉案資金去向,堅持拒絕支付。對此,檢察機關及時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到淩海工程建築公司調取工程合同、工程款給付記錄、農民工工資發放清單等證據,聽取淩海工程建築公司負責人對案件處理的意見。至此,證據基礎得以進一步夯實,案件事實得以查清。

根據柴某某欺騙勞動者、轉移財產、逃匿失聯、拒絕支付欠薪等現實表現,檢察機關在受案後三日內對柴某某依法提起了公訴,突出了從快懲處的導向。

檢察機關認定,柴某某欠薪對象人數眾多、欠薪數額特別巨大,不僅逃匿失聯、隱瞞涉案資金去向、拒絕支付欠薪,而且故意誤導被害農民工群體集體上訪,嚴重擾亂當地社會秩序,應當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適用升格的法定刑。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雖屬輕罪,但也存在應當從嚴從重懲處的情形。對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惡意欠薪數額特別巨大、欠薪對象人數眾多,逃匿失聯、隱瞞涉案資金去向,且還具有致被害人群體上訪,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屬於“造成嚴重後果”,要依法適用升格的法定刑,依法從重打擊、從嚴懲處,有效發揮刑罰的懲治和震懾作用,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區別情形,做到當嚴則嚴。此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違法招用勞動者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對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