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包車撞蘭博基尼”案宣判:麵包司機擔責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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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被劉某駕駛的麵包車追尾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蘭博基尼車主訴至法院向劉某和保險公司索賠190餘萬元。12月22日,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該案於2023年12月22日宣判,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認定劉某和張某分別負事故85%、15%的主次責任,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修車費100.2萬元,劉某賠償修車費8.5萬餘元。

2020年2月27日5時30分,在朝陽區東四環中路,劉某駕駛的麵包車追尾張某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劉某負事故全責,張某無責。此前,麵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後蘭博基尼轎車車主將車送修理廠維修,修理廠出具的結算單顯示修車費190餘萬元。

張某稱,事發當時,其駕駛的蘭博基尼轎車燃油耗盡,停在東四環主路,開啟雙閃。張某擺放了警示標誌,但被其他來往車輛撞飛,張某認為其自身並無過錯。

劉某辯稱,張某駕駛蘭博基尼車輛停駛在路中間且未在車後擺放警示標誌,張某負有一定過錯。劉某申請對蘭博基尼轎車維修項目及維修價格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維修費用應為1279580元。

北京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劉某追尾前方車輛,且根據行車記錄儀視頻顯示,劉某未有調轉方向或刹車製動等避免事故發生的行為,劉某自述其眼睛存在散光,但事發時未佩戴眼鏡,前方車輛報警閃光燈閃爍明顯、劉某未能及時發現,認定劉某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對蘭博基尼車主合理修車費應負85%的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發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在車後50米至100米處設置警告標誌。張某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曾擺放警告標誌,應負追尾事故的次要責任,對所駕駛的蘭博基尼車輛維修費負擔15%比例的賠償責任。

因劉某駕駛的麵包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100萬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承擔本案事故的保險賠償責任,依照保險合同條款,某保險公司首先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範圍內全額賠償。剩餘1277580元修車費,劉某按其85%的賠償比例應負擔1085943元,依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應在第三者商業責任險承保限額100萬元範圍內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合計賠償100.2萬元。保險無法覆蓋的剩餘85943元修車費應由劉某本人負責賠償。

綜上,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賠償蘭博基尼車主1002000元,被告劉某賠償蘭博基尼車主85943元。

目前,一審判決尚未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王誌偉提醒廣大群眾:要時刻注意駕駛安全,防止追尾事故發生。該案中麵包車駕駛員劉某眼睛患有散光、視力受限,但事發時其並未佩戴眼鏡,蘭博基尼車輛開啟雙閃,劉某存在注意力不集中情況,行車記錄儀顯示在追撞發生前劉某沒有明顯的打方向盤或采取緊急製動的避讓舉措,是本案事故發生的根本性原因,應負主要責任,考慮上述情況劉某對損害結果負有85%原因力的賠償責任。

事故發生後一方麵應增強證據保存意識,及時報案,避免爭議發生後因證據欠缺無法還原事實經過、承擔不利法律後果。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事實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張某雖主張曾擺放危險警告標誌,但未能充分舉證證明,依照證據規則法院無法確認該事實存在,張某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意外事故發生後,駕駛員有在車輛後方擺放危險警告標誌的法定義務,張某的過錯行為對涉案追尾撞擊事故發生有一定影響,張某應負次要責任。

另一方麵,如雙方對車輛維修費、傷殘等級等事故賠償事項產生爭議,可依法申請司法鑒定,理性維權。本案中,依照被告劉某的申請,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車輛維修項目及價格合理性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機構結合事故視頻、現場照片及車輛維修時拆解照片等鑒定檢材資料,依照相關行業規範標準,剔除部分不合理維修項目,依法評定蘭博基尼轎車合理維修費為127萬餘元,原告依照鑒定意見隨之調低了索賠金額,法院結合車輛投保情況和雙方過錯比例劃分,最終依法判決劉某賠償8萬餘元。

白貓媽媽 發表評論於
追尾肯定是後車100%責任。 跟開什麽車沒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