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交警在足浴店打殘疾服務員,獲刑兩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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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獨家報道“商洛一醉酒交警足浴店毆打智力殘疾服務員,9個月無結果”一事引發了廣泛關注。12月10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從受害方家屬處了解到,當地一審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刑事判決,打人者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又六個月。

30歲的宋某係智力殘疾人士,在陝西商洛一家足浴城幹一些端水倒水的活,依靠每月工資1000多元維持生計,工作已有5年時間。“2022年11月12日晚上10點左右,一名喝酒的客人在店內包間與洗腳工作人員起了爭執,宋某當時剛好在包間外。洗腳工離開後,這名喝酒的客人把氣發在宋某身上,上去就是拳打腳踢。”宋某的家人說。

宋某家人此前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提供事發時的監控視頻,視頻是該足浴店一處走廊監控拍攝,在足浴店某包間內一名身穿黑色工裝的女子和一男性顧客從包間內前後腳走出,男子走起路來晃晃悠悠似乎是飲了酒,兩人像是在樓道內爭吵。宋某聞訊來到這裏,在不遠處站著觀察。四五秒後,這名男性顧客轉身對著宋某腹部打了幾拳,宋某後退著倒地。另一處監控顯示,宋某倒地後,這名顧客並未停止毆打,而是向倒地的宋某猛踹數腳。毆打持續10餘秒後,被聞訊趕來的幾人勸阻。

整個視頻過程中,宋某沒有任何自衛、反抗動作。經家屬多方打聽了解到,打人者趙某係商洛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民警。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引起重視,商洛公安表態絕不姑息

事發後,宋某被診斷為右尺骨骨折、外傷性頭疼,隨後住院治療。傷情鑒定報告為輕傷二級。

今年2月18日,宋某拿到公安機關立案告知書。“趙某故意傷害一案,我局認為符合立案標準,現立案偵查。”落款為丹鳳縣公安局。

宋某家屬並不認可“輕傷二級”的鑒定結果,申請重新鑒定。4月18日宋某拿到鑒定意見通知書,宋某人體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一級。

8月底,宋某家屬向華商報大風新聞求助,稱距事發過去9個月,雖然已經立案但遲遲沒有進展,當事民警仍在車管所工作。

華商報大風新聞介入采訪後,8月27日商洛市車管所的相關負責人解釋道:“趙某確實是我單位的人。事情發生後,很早就把趙某的警服和警官證收回,停止執行職務。”

對於宋某家屬質疑為何趙某仍在車管所工作、公示欄中仍有他的照片,這位負責人解釋:“車管所廉政公示欄中的照片一直還在,此外停止執行職務不是他就不用到單位來。”

8月28日,華商報大風新聞獨家揭露該事件後引發各方關注。商洛公安對此回應稱:“我局已成立由紀檢、督察、法製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全麵調查。針對涉案民警違法違紀問題,將依法依紀嚴肅查處,絕不姑息。相關調查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據了解,趙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3年2月24日被丹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23年8月31日被丹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1日,趙某被依法執行逮捕。

>>當事民警庭審辯稱:事發時喝醉了,什麽都記不起來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9月5日丹鳳縣人民檢察院就此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趙某當日參加婚宴,在金山國際酒店吃飯、飲酒。當晚22時許,趙某與另二人在該酒店足浴部洗腳。趙某洗腳中途坐立不安,稱其要出去並離開包間,在通道無故對足浴部員工宋某實施毆打。趙某先後用拳頭在宋某肚子、胸口、頭部各打了一拳,將宋某打倒在地,又朝其頭部、脖子踢了三腳,因宋某用手臂抱頭阻擋,全部踢在了其右臂上,趙某又揮拳朝宋某頭部、背部多次擊打,在足浴店承包人李某阻擋時手指對方進行謾罵,後被趙某同行數人擋開。經鑒定宋某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酒後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情節惡劣,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趙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可從輕處罰。

趙某解釋稱,當日下午參加喜宴飲酒,飯後朋友提議前去足浴放鬆,隨後他們一行四五人前往事發足浴店。他稱自己之前喝醉了,在足浴店發生的事情已經記不起來。後通過公安機關播放的監控視頻才知道自己打了人。事後安排家屬看望傷者,積極善後。

>>一審法院判決:趙某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判有期徒刑兩年又六個月

法院認為,趙某酒後無事生非,隨意毆打他人致輕傷一級,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人趙某毆打被害人致其輕傷,該行為主觀上表現為無事生非,客觀上表現為不分對象、不顧場合、不計後果的毆打行為,在侵害對象上具有不特定性;該行為雖發生在疫情期間人流量相對不大的足浴經營場所,但侵害了社會一般交往中的個人身體安全。結合被告人的犯罪起因、犯罪動機、犯罪對象、犯罪地點等因素,足以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且情節惡劣,故辯護人認為被告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意見不予支持。

被告人趙某的犯罪事實已被公安機關掌握,經出示監控視頻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墊付被害人部分醫療費用並當庭自願認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但辯護人認為構成自首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犯罪對象為殘疾人,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趙某雖有悔罪表現,但犯罪情節惡劣,辯護人提出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支持。

近日,丹鳳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刑事判決,趙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又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