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路上撿條狗被警方拘留,其父:說是盜竊,被拘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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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上撿了一隻薩摩耶被定為盜竊,本人實屬不解,望查清事實。”日前,一則自稱是邯鄲青年的“江某某”的網絡求助引發關注。據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了解到,當事人確已被拘留,但家屬認為其被拘留的法律依據不足。



路上撿條狗被認定為盜竊,邯鄲男子發帖求助

12月7日上午十點多,一個名為“樂天派非凡喜鵲”在網上發帖求助,求助信息大意為, 2023年12月3日晚21時20分左右,他在邯鄲市魏縣北皋鎮政府附近吃完飯回家的路上遇見一隻無人牽領的寵物狗薩摩耶犬,遂將之帶回了家,結果之後接到派出所傳喚,稱其係盜竊。7日晚,該賬號再次發帖描述此事件,表示希望當地警方幫助其澄清事實。發帖人求助道,“本人實屬不解,願各位領導查清事實”。根據網帖信息顯示,事發地為河北省邯鄲市魏縣北皋鎮江崗村。



7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曾多次聯係發帖人,但對方電話始終無人接聽,但晚間8點多,發帖人曾致電記者有簡短通話,對方言語急促,表示不能多說,“要進看守所了”,隨即聽到有人催促,電話即刻掛斷。

當事人父親證實撿狗被拘事件,“說是盜竊,被治安拘留13天”

網帖反映事件究竟是否屬實,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輾轉聯係到了求助帖中的當事人父親江先生。

“確實有這事,孩子已經被拘留了。”江先生首先肯定了網傳撿狗被認定為盜竊的事件確有發生。

江先生介紹,他是在第二天才知道家裏多了一條狗,事情發生在12月3日晚上,“那天晚上孩子說要去跟朋友打台球,就開著車出去了。”江先生說,當天孩子跟朋友玩了一會兒,9點多的時候,回家的路上途經街邊一個擺放垃圾桶的地方,看到一條沒有拴繩子的白色狗在垃圾堆跟前徘徊,旁邊也沒見到主人,“孩子本來就喜歡狗,家裏也養的有狗,覺得那狗挺好看,也不知道這狗是咋回事,但很擔心這深更半夜被壞人弄走。”江先生說,可能由於是寵物,那條狗很乖巧,江先生兒子停車一叫,那條狗就跟著上了車,緊跟著把狗帶回了家。

江先生說,次日他要給孫女辦滿月宴,所以當晚在忙事情,次日上午,他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詢問他頭天晚上幹了什麽,並詢問了車輛的行蹤,江先生表達了車輛由孩子開出去見朋友的情況後,民警隨即表示他們頭天晚上涉嫌盜竊行為。

“這時候我還不知道咋回事,問了孩子才知道弄回來一條狗。”江先生說,隨後從派出所核實民警所說的盜竊就是“在路上弄回去一條狗”,江先生想不通,他認為就是暫時性的收留了一條無主流浪狗,如果狗主人出現或者找來了拿走便是,自己的孩子是在路上撿的無主狗,又不是從別人家偷的,怎麽就成了盜竊。“另外,當天要辦喜事,一條生狗在家裏我還怕對賓客不利,巴不得趕緊牽走。”

江先生說,民警要求他把狗送至派出所,但由於太忙,就說暫時沒時間,有時間就送。12月5日,民警再打電話稱他要再不去所裏就要傳喚他,因為他們的行為屬於盜竊,“民警說到時候就要讓我難堪。”江先生固執地認為自己不是盜竊,就與派出所理論了幾句。當日,派出所趕到其家裏扣押了那條狗。



“沒想到12月7日派出所真的給我下了個傳票,當時我沒在,我妻子沒有簽。”江先生說,由於過程中民警態度較差,隨後他回到家裏趕到派出所與對方進行了一番理論和辯解。

而且當天中午,他要求孩子去派出所做個解釋,孩子還是騎著電動車去的派出所,“沒想到一到派出所,孩子就被帶到縣公安局法製科,然後就再沒有回來。”江先生說,當天他的孩子被拘留了,“說是盜竊,要治安拘留13天。”

江先生表示,警方並未向他們出具任何相關手續,“說是我們認罪態度不好,拘留13天。”江先生稱,對於警方做出這樣的處理,他也很搞不懂,既然是盜竊,為啥又是治安拘留,還不出具拘留通知書。

警方未接受采訪,當地有村民稱無法理解警方定性

“現在我們也知道是誰家的狗,但跟狗主人之前不認識,現在也聯係不到對方。”江先生稱,但據他了解,狗主人發現狗不見了以後,曾報警找狗,但如果狗主人找來了,他們家絕對會歸還對方,“因為我們家也是養狗的,知道寵物狗對狗主人的意義,隻要他們找來了,確認是他們的,肯定就給他們了,沒想到竟然弄出這樣的事情。”更讓江先生無法接受的是,再過幾天,他的孩子將要參加事業編的考試,這個節骨眼上因為撿了一條狗,考試很可能受到影響。

就此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致電當地北皋派出所一位負責人,表達了對網傳撿狗被拘消息以及對當事人家屬采訪信息的核實意圖,然而這位負責人表示,如要采訪此事,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到縣公安局,並未就該事件作出答複。

“就是在路上撿了一條狗,又沒有說要據為己有,就能定成盜竊?”就此,事發地另一位村民表示對當地派出所的定性頗為想不通。

律師解讀:是否涉嫌盜竊主要在於“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那麽,“路上撿狗”出現怎樣的行為細節才構成盜竊呢?當事人的行為是不是真的構成了盜竊呢?

“如果當時沒有狗主人,行為人認為是流浪狗,那麽就不構成盜竊。”就此,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若江先生的孩子未發現狗身邊有主人,認為狗無主人,那麽江先生的孩子不構成盜竊。

“如江先生的孩子發現狗身邊有主人,趁狗主人不備秘密將狗帶走,則構成盜竊。”趙良善表示,構成盜竊的前提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明知狗有主人而趁狗主人不備將狗竊走,而具體到本案中,在民警要求江先生把狗送至派出所的情況下,江先生卻因故遲遲未送,直到最後民警把狗扣押回派出所,應當是被視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了,“盡管江先生一再強調沒有占有的意圖,但家中有事、忙碌不能成為拒送理由。”

趙良善表示,如果盜竊成立,當財物的價值超過1000元時,才構成盜竊罪。如財物的價值少於1000元的,不構成盜竊,隻能治安處罰(或稱行政處罰)。另外,警方對行為人采取拘留措施,應當出具拘留通知書。

趙良善提醒,行為人在路上撿到失主的遺失物、遺忘物時,應發揚拾金不昧的優良傳統,及時歸還失主,或者直接移交派出所,而不能遲遲不予交還。在實踐中,若行為人能夠第一時間交還撿到的失主的遺失物、遺忘物,公安部門一般不會按照違法犯罪處理。因此,行為人要注意,撿到失主的遺失物、遺忘物本不是違法行為,但若因遲遲不交還而演變成違法犯罪就太得不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