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院退休教師抄襲學生作品,被判賠償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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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湖北美院退休教師被指抄襲學生雕塑作品案”當事人陳亮處了解到,近日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已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抄襲學生作品的教師黃勇被判侵權,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權行為、銷毀侵權雕塑《春》,並在一個月內通過報紙、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賬號向被侵害學生致歉,同時還需承擔10萬元的賠償。

師生兩人的作品對比

此前該案因被侵權學生陳亮在社交平台上公開舉報自己老師黃勇而引發社會關注,而黃勇在公開回應爭議時辯稱自己為陳亮的“等大女人體”雕塑作品創作提供過意見,並且後來自己對雕塑作品進行了二次創作出作品《春》。麵對侵權作品和學生原作品幾乎一致的現實,黃勇在接受采訪時說出“動一刀也是新作”的言論,很快引起輿論的批評。

湖北美院的情況說明

記者注意到,3月1日,湖北美術學院曾發布情況說明稱,學院關注到網絡上反映該校退休教師黃某的相關問題,學校黨委高度重視,已成立專班進行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將適時公布。時隔9個月,記者檢索湖北美術學院官方公眾號、微博等平台,未能找到該校調查情況通報,相反此前發布的情況說明也無法檢索到。

黃勇此前朋友圈內容

記者從該案判決書中注意到,該案爭議焦點是:一、“等大女人體”雕塑是否構成作品;二、“等大女人體”雕塑的作者是誰;三、《春》是否對“等大女人體”雕塑構成侵權;四、若侵權行為成立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雖然“等大女人體”雕塑是陳亮在校期間,通過學校提供的統一教學資源完成的課堂作業,但依然是其智力勞動成果,具有一定藝術美感,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其次,教師黃勇辯稱對陳亮的雕塑作品提供了創意指導,但法院認為黃勇沒有參加創作,僅為創作提供谘詢意見、物質條件等輔助性工作的,不能視為合作作者,並且黃勇不是陳亮該課程的指導老師,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其對陳亮的創作過程提供了足以影響作品觀點表達的創意指導 ,不享有相應署名權。

陳亮此前在課堂上創作作品

對於教師黃勇辯稱自己對陳亮雕塑作出了二次創作,法院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具有創作者獨創性的勞動成果,二次創作的成果要構成作品,需在原作品基礎上進行某種實質性的改變或者潤色,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即使黃勇認為其對陳亮雕塑作品細微的細節變化恰屬於其高度藝術技巧和審美品位的體現,但其不符合法律意義上對於獨創性最低限度的要求,無法體現出新的獨創性表達。故黃勇的 《春》構成抄襲陳亮的“等大女人體”雕塑。

收到判決的陳亮心中長舒一口氣,他在朋友圈中寫道,“前方迎來一束光,路就更踏實了。”對於案件後續是否能夠得到順利執行,陳亮告訴記者,目前黃某還未與其聯係,“按照他的本性,可能還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