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學生因不幫寫作業被打,救活希望萬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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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廣東陽春一名13歲男生遭同學毆打致腦出血,至今仍昏迷不醒。昨日,央廣網記者走訪了受害者目前所在的廣州珠江醫院。一名國內頂級顱腦創傷專家在會診時表示,患者已錯過最佳的搶救時間,搶救難度極大,醫院專家團隊會繼續盡全力救治。

傷者目前仍在廣州珠江醫院ICU治療(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課間休息時被打

12月7日晚,在廣州珠江醫院住院部,受害者家屬廖叔叔向央廣網記者講述了事件經過。12月4日上午9時許,他的侄子在教室遭同班同學毆打。9時30分,侄子被送往鎮衛生院,後因病情危重被轉送至50公裏外的陽春市人民醫院。陽春市人民醫院當天12點04分出具的接診記錄單顯示,患者神智“深昏迷狀”,不省人事3小時,診斷結果為腦疝、腦出血,擬收入ICU科備急診手術。

陽春市人民醫院門診記錄(央廣網發 受訪者供圖)

根據陽春市教育局發布的情況通報,因雙方口角,陽春市八甲中學八(3)班學生江某某把同班同學廖某某推到該班教室講台旁。在該班同學黃某某的協助下,江某某手持掃把棍敲打廖某某後腦部一下,後用拳頭快速打了幾拳廖某某頭部。事發時正值大課間。

通報稱,該班任課老師發現廖某某被打傷,即通知校醫並撥打120急救電話。校醫陪同八甲衛生院醫生送傷者到該衛生院醫治。當天上午約11:00,傷者轉院至陽春市人民醫院醫治。12月5日,傷者轉院至廣州珠江醫院醫治。

“中午12點左右,我在陽春市人民醫院門口接到了人,那時候孩子的瞳孔已經出現放大的現象,身體不停抽搐。”廖叔叔說。

受害者姑父黃先生在接受央廣網記者采訪時說,家屬事後從同學、老師口中了解的情況,與當地教育局發布的通報內容有出入。“是被3個人打的,先是用衣服套住頭,用掃把棍往腦後敲了3下,孩子回到座位不久就倒下了。”

陽春市八甲派出所表示,目前此事已列為刑事案件,案件已移交陽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正在依法處理。6日晚,當地鎮政府代表向家屬透露,警方“抓”了3人,其中1人被刑事拘留,另外2人被送至茂名某教育學校。3人中,1人滿14歲,2人滿13歲。

廖叔叔說,教室設有兩個監控,但校方稱監控視頻已移交至公安,家屬未能查看,無法根據監控還原事發情況。“聽說是沒有幫忙做作業才被打的。孩子平時溫順乖巧,成績中等,此前從來沒有老師反映他和同學之間發生過爭吵。”

12月7日,陽春市教育局有關工作人員答複央廣網記者,目前市裏已成立專門工作組,組織公安、教育、衛健以及八甲鎮等單位有序開展傷者醫治、事件調查、傷者家屬安撫等工作,“具體情況以官方通報為準,若後續有進展可能會再通報。”

家屬希望“奇跡發生”

“醫生說孩子的希望隻有萬分之一。”12月7日,上述兩名受害者家屬告訴央廣網記者,孩子目前無法自主呼吸,腦水腫嚴重,感染指標高,心跳微弱,仍處於危險期。他們希望孩子能獲得最好的治療,等待奇跡的發生。

傷者父親在醫院等待會診(央廣網見習記者 羅世偉 攝)

12月8日上午,央廣網記者走訪廣州珠江醫院神經創傷重症科時看到,幾位家屬已早早來到該科室走廊等候。國際神經創傷協會主席、全國顱腦創傷與神經重症學科帶頭人江基堯教授主持了當天的會診。

“太重了,太晚了,盡管如此,我們也不放棄,專家團隊還會全力以赴,盡一切努力挽救。”江教授在會上介紹,孩子被打之後,血管破裂出血。雖然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處理,但畢竟鎮上醫療條件不足,轉送患者過程中,錯過了最佳搶救時間。搶救第4天,患者病情仍未好轉,搶救難度很大。

現場一位家屬對央廣網記者說,8日當天碰巧遇到江教授來珠江醫院講課,“後期估計很難請到這麽頂尖的專家,我們萬分希望他能繼續參與治療。”

還有一名主治醫師在會診後表示,患者目前腦功能較差。因患者年齡較小,其他髒器功能還能維持。“目前他的心、肺、肝功能也有問題,不過最主要還是腦部的問題。結合他的年齡,全身其他地方的髒器功能還可以,能維持住質量。”

現場兩位中學老師代表出麵墊付了患者目前的醫藥費用。打人者家屬未出麵。“不認識打人者家屬,他們一直沒有和我們聯係過,一個電話都沒有。”廖叔叔說。

律師稱傷人者或需負刑事責任

央廣網記者就此事件采訪了廣東中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潘翔。潘翔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回應了未成年人低齡化犯罪甚至出現一些惡性暴力犯罪案件的社會現象——針對特定的犯罪,經特別程序,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原來的14周歲下調至12周歲。

潘翔解釋,按照修正後的刑法,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具體到這個案件,如果被害人經搶救脫離生命危險的,其傷情大概率會被鑒定為重傷,屬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施暴者應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如果施暴者中有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的,能否按照刑法規定的犯故意傷害罪核準追訴刑事責任,還需公安機關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認定。”潘翔表示。

本案涉及到的相關量刑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潘翔分析,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還規定,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傷人者家屬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潘翔分析,關於這個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故關於民事賠償問題,施暴孩子的家長依法應予賠償被害人。

潘翔還提到,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學校在這個案件中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關鍵看學校有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是否具有過錯。但無論如何,施暴者的家長都應該對被害人的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