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手機後要價千元?媒體:要讓占便宜者付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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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學生在餐館用餐時,手機落在取餐處,後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耿某稱,若要拿回手機,需要張同學支付2000元。12月2日,當事女生告訴極目新聞記者,手機裏麵不但有重要資料,還有其過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脅我說,不給錢就刷機。”當地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民警無權強製要求男子歸還手機,建議失主到法院起訴。

律師認為,男子不僅負有歸還手機的義務,同時在歸還之前,還有妥善保管手機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手機受損、滅失的,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建議男子盡快歸還手機給女子,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是非曲直非常清楚,該消息上了熱搜,就是因為耿某的行為讓人非常氣憤。

其一,大學生將手機遺落在餐館取餐處,是她會來尋找的場地。不論是誰,最好就是不要動。如果拿了,應該聯係失主或交給店方處理。然而,男子自己直接拿走了,主觀占有的心態非常明顯。

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17條規定了關於遺失物的權利人、拾得人和侵占者之間的權益問題。其中明確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男子索要2000元,顯然超過了必要的支出。另外,相關法律還規定,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一些網友就認為,因為女大學生手機裏有重要資料,男子“不給錢就刷機”的行為,是赤裸裸的威脅,涉嫌敲詐勒索。再加上他拿到手機後的行為,有明顯的侵占心態,在警方調解後依然拒不交付手機,恐怕還無權索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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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因為男子耿某占小便宜的心態,再加上他僵持之下終於鬆口,答應在2000元的基礎上減少500元,張同學拿1500元他就歸還手機,後來又反悔,說明其言而無信。另外,耿某此前還聯係過餐館,提出了幾百元好處費的要求。從法律法規方麵的規定來說,耿某撿得物品後,不管是想占有還是想借機賺一筆不菲的費用,都是打錯了算盤。必須強調的是,如果張同學走法律途徑,耿某被判歸還手機,或者耿某造成遺失物損毀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意味著他的非分之想不僅不可能得逞,還有可能留下道德汙點。同時,我們要看到張同學維權的困境。不得不說,走司法途徑需要走程序,耗時長,她可能為此身心俱疲。

應該說,耿某占有他人物品的前後證據鏈比較齊全,有關部門完全有可作為的空間,讓耿某交出手機。我們也建議張同學及時收集證據,做好走司法途徑的法律準備,讓占小便宜者付出代價。

無論如何,貪財的心態要不得,占小便宜最終隻會吃大虧,這是一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