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戴紙帽維權被拘案進展:未獲二審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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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成了周建湘的人生分水嶺。此前他有著穩定、幸福的生活,那天之後,他開始陷入了兩年多的維權困局。截至現在,他還在疲於上訴,生活的指針無法回撥到正常。

起因是一張報紙折成的紙帽,身為油漆工的周建湘解釋,油漆工幹活時都會戴著紙帽用於遮擋油漆和灰塵。2021年5月31日,他帶著紙帽和同住一個小區的鄰居胡增在湖南寧鄉市住建局反映房屋質量問題時,被視為“披麻戴孝”鬧事受到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2021年12月,法院判定公安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為違法後,寧鄉市公安局出具了《寧鄉市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但兩人的違法記錄依然未被刪除。

兩人先後狀告寧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請求撤銷公安網絡係統中的違法記錄。一審法院分別駁回了兩人的訴訟請求。胡增和周建湘不服,再次提起上訴。近日,胡增和周建湘也收到了二審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頂紙帽引來七日拘留

寧鄉市是湖南省會長沙市代管的一個縣級市,位於洞庭湖南緣地區。東方紅郡芙蓉園小區是寧鄉市2017年開盤建設的一個小區,由湖南當地地產商開發。2018年,周建湘和胡增分別購買了東方紅郡芙蓉園的房子。2020年,兩人收房後發現房屋存在多個質量方麵的問題,遂和其他小區業主多次向寧鄉市住建局進行反映。

周建湘提供的2021年5月31日他到住建局反映問題時的視頻,中間者為周建湘。(來源/視頻截圖)

2021年5月31日,是讓周建湘一生都難以忘記的日子。他和胡增再次來到寧鄉市住建局反映小區房屋質量問題。在寧鄉市住建局裏,周建湘看到樓道裏有張報紙,便拿起來折疊成了一頂紙帽,他想這頂紙帽正好返回工地幹活時可以使用。周建湘一直從事油漆工作,他向縱覽新聞(報料微信:ZLXWBL2023)記者解釋,將報紙折疊成紙帽遮擋灰塵是很多油漆工的職業習慣,可以避免油漆、灰塵落到頭發上。折好後,他戴在頭上,想試試大小是否合適。“感覺有人在給我拍照。”周建湘感覺有些不對勁,下意識地將紙帽收了起來,時間最多不過一兩分鍾。

當時的周建湘怎麽也不會想到,就是這一頂他常常會戴的紙帽會給他和胡增帶來七日牢獄之災,以及到現在還無法畫上句號的維權征程。

兩個月過後,當地派出所找到周建湘和胡增,給予兩人行政拘留7天的處罰。兩人拿到處罰決定書後才得知,被拘的原因是5月31日兩人去寧鄉市住建局反映問題時被認為穿著打扮成農村風俗裏的“披麻戴孝”進行滋事。據寧鄉市公安局在2021年7月6日向兩人出具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稱,“5月31日上午,胡增和周建湘身穿白色衣服,頭戴紙帽到寧鄉市住建局質監站滋事”。

周建湘回憶,他當時穿的是工作單位天璽裝修公司的灰色工裝,並非白色,臨時戴了下報紙折成的紙帽,怎麽也不應該跟“披麻戴孝”沾邊。

最無辜的是跟周建湘同去反映問題的鄰居胡增。再次提及此事,胡增的心情似乎依然難以平靜,訴說起來越來越激動,“(那天)我穿的是藍色襯衣,黑色褲子,我當時什麽都沒有幹,為什麽汙蔑我穿的是白衣?”

周建湘2021年5月31日去住建局反映問題時穿的上衣。(來源/受訪者)

周建湘提供了現場的一段視頻。視頻中,周建湘身穿米灰色的長袖夾克衫,衣服上還有星星點點的白色油漆狀痕跡,提著一個長方形的塑料袋。胡增戴著口罩,穿著藍色半袖上衣和黑色褲子。視頻中,兩人和另外幾人操著方言,似乎和對方在進行爭吵。視頻顯示時間為:2021/05/31.11:00。

寧鄉警方撤銷處罰決定

被拘7日兩人都感覺很冤,決定為自己申訴維權。

2021年10月,兩人將寧鄉市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依法確認被告寧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違法。胡增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在2021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並在12月6日作出判決。

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寧鄉市公安局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對胡增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寧鄉市公安局202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6日作出涉案處罰決定,屬無法定事由超辦案期限,應認定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該違法行為對周建湘的權利未產生實際影響。法院判決寧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

胡增說,一審法院盡管判定寧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行為違法,但並未要求對方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於是,兩人分別向長沙中院提起上訴。2022年7月,在審理期間,寧鄉市公安局在7月1日出具了《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這也讓胡增、周建湘頗感意外。於是,兩人也向長沙中院申請撤訴。

寧鄉市公安局2022年7月1日出具的《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來源/受訪者提供)

這份《決定書》中稱,“經查,陳某、譚某等證人陳述胡增、周建湘穿孝衣到寧鄉市質安站進行滋事沒有證據證明,胡增、周建湘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之規定,不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撤銷了,胡增二人內心還是很憋屈,感覺平白無故被冤枉,這個“理”還沒有爭回來。二人認為,兩人之所以被拘留,主要是因為陳某和譚某捏造事實,開發商虛假報案所致。於是,兩人在2022年8月5日向寧鄉市公安局提交了《關於陳某等3人實施誣告陷害違法行為的控告書》。

《控訴書》稱,2021年5月20日,業主在微信群中商量維權事宜,江某某(開發商工作人員)得知後向寧鄉警方報案,江某某謊稱胡增、周建湘以房屋質量有問題為由進行維權,在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布謠言和滋事。警方立案後,陳某某、譚某在接受調查時虛構胡增和周建湘一同穿孝衣鬧訪的事實,對周建湘進行誣告陷害。

同年9月27日,寧鄉市公安局作出《案件終止調查決定書》,理由是“胡增、周建湘被誣告陷害案”具有“沒有違法事實”的情形。

法院認為“孝衣”證據不足

拿到《案件終止調查決定書》後,胡增和周建湘均表示不認可。2022年11月,兩人分別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再次提起行政訴訟,這一次的被告包括寧鄉市公安局以及陳某、譚某、江某某。

兩人案件的庭審中,胡增和周建湘的鄰居陶某某作為證人向法院提供了證詞。2021年5月31日,陶某某也前去寧鄉市住建局反映房子問題,正好看到了胡增二人。

為了更有說服力,庭審中周建湘還帶去了2021年5月31日去寧鄉市住建局穿的那件工作服。兩年多,周建湘一家人像對待“寶貝”一樣小心翼翼地保存著這件工作服,也不敢清洗。同時,他還提供了一張他穿著這件工作服與其他人穿著孝服的對比相片。

周建湘提供的判決書顯示,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在2023年3月1日開庭審理此案,5月6日下達了判決書。其判決書顯示,陶某某在2022年9月15日的詢問筆錄中記載,“胡增穿淺藍色短袖襯衣,長褲,周建湘穿灰色長袖衣服,深色褲子,頭上戴了一頂用報紙折疊的帽子。”“我認為周建湘穿的肯定不是孝服,是他刮油漆時穿的工作服。”

為了證明自己當天穿的不是“孝服”,周建湘(左一)專門與一位身穿孝服的人合影進行對比。(來源/受訪者提供)

判決書還顯示,陳某某、譚某的詢問筆錄記載卻與陶某某並不一致。陳某某2021年6月7日的詢問筆錄中記載,陳某某陳述“周建湘穿孝服(農村死了人穿的衣服)、胡增戴口罩闖入質安站會議室”。譚某2021年6月3日的詢問筆錄記載,譚某陳述“周建湘身穿白色上衣、頭戴白色帽子(農村裏死了人,做孝子打扮)”。

法院認為,被告寧鄉市公安局僅向法院提供了針對周建湘第二項控告進行調查處理的證據,且對於陳某某等人均陳述周建湘穿孝衣的證言是否符合當地群眾對“孝衣”樣式的一般認知,其並未提供充足證據。而對周建湘的第一項控告,寧鄉市公安局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進行了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寧鄉市公安局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故對周建湘的涉案控告作出的《終止調查決定書》證據不足。

法院判決,撤銷寧鄉市公安局於2022年9月27日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責令其依法對周建湘提交的《控告書》重新進行處理。

違法記錄至今沒有刪除

一審判決後,寧鄉市公安局不服發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長沙鐵路運輸法院的行政判決,駁回周建湘的全部訴訟請求。

在行政上訴狀中,寧鄉市公安局提出,“我們國家對於孝衣的樣式並無統一標準,不同地區、不同家庭、不同人員對孝服的理解都具有主觀性。由於每個人文化水平、認知理解不同,所處的客觀環境不同,上訴人不能強求報案人在報案時非常精準地描述出當時的客觀事實,並且描述的事實必須符合當地群眾的‘一般認知’。周建湘當庭提交的其到質監站滋事時所穿著服裝與市場上銷售的製式孝服的對比照片確實不同,但其當時的穿著風格確實非常相似。”

9月21日,案件在長沙中院開庭審理。目前,案件尚未判決。

除了追究陳某某等人的法律責任,胡、周還對寧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周建湘說,兩人的行政處罰雖然撤銷了,但違法記錄並沒有消除,這勢必會給兩人的生活以及子女帶來影響。周建湘提供的一份寧鄉市公安局夏鐸鋪派出所在2022年7月12日出具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顯示,周建湘有如下1條違法犯罪記錄:2021年7月6日因涉嫌尋釁滋事被行政拘留7日。而在此前的7月1日,寧鄉市公安局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寧鄉市公安局作出的《終止案件調查決定書》。(來源/受訪者提供)

43歲的周建湘有兩個孩子,老大已在讀高中,老二還在上幼兒園。違法記錄一直未消除,這讓全家人憂心不已,擔心會影響到孩子今後的考學和工作,“行政處罰已經撤銷了,刪除違法記錄這應該是公安部門的法律職責。”

2023年3月31日,周建湘向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寧鄉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職責,請求依法在公安網絡係統中撤銷對他作出的違法記錄。7月7日,長沙市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周建湘的訴訟請求。周建湘不服提起上訴,9月21日,長沙中院開庭審理。

11月14日,長沙中院下達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在判決書上說明“公安機關執法辦案信息係統由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對外,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產生實際影響”。

已準備向高院提起上訴

維權困局依然未能解開,周建湘渴望畫上的句號也似乎越來越遠。這幾天,兩人向長沙中院提交了判後答疑申請書,等答疑結束後,兩人就準備整理材料,再次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

回憶兩年多的維權,周建湘和胡增用了“心力交瘁”四個字來形容。“想不明白,也無法接受。”周建湘搞不懂,他們這個案子已經認定是個錯案,錯誤的執法信息為什麽還要與他關聯,違法記錄為什麽不進行刪除?在二審判決書中,寧鄉市公安局辯稱“寧鄉市公安局沒有刪除或者修改上訴人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相關案件信息的權限。寧鄉市公安局沒有刪除或者修改上訴人涉嫌尋釁滋事一案的案件信息,對上訴人權利義務並不產生實際影響。”

官司沒有結果,之前反映的房子質量問題也沒有一個圓滿的結果。2022年10月,胡增將東方紅郡芙蓉園的房子低價進行了售賣。沒有終點的奔波維權已經讓他的生活有些壓抑,他不想再麵對一個鬧心的房子。目前,在網絡上還有著多條關於東方紅郡芙蓉園小區房屋質量問題的投訴,最新一則投訴是2023年3月15日。

周建湘還選擇住在東方紅郡芙蓉園,就像他每天早上睜開眼就要麵對的維權困局,他認為躲不掉、也不能逃,隻能靠自己努力找到那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