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老板給美籍華人生產槍支零部件,被判無期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在廣東深圳開公司做五金加工等業務的董某芳,被指控生產槍支零部件並通過國際物流的方式發往美國,法院終審認定其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近日,董某芳的兒子董先生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他們不服二審判決,將申訴。

2022年6月,董某芳被警方抓獲。深圳市檢察院後來指控稱,2019年下半年,董某芳在美國參加展會時,結識美籍華人陳某莉(另案處理),之後陳某莉在美國委托董某芳加工製造槍支零部件,陳某莉提供圖紙和訂單需求,董某芳名下公司負責生產,生產出來的槍支零部件通過國際物流的方式發往美國交給陳某莉。此外,董某芳名下公司還向其他國內外的買家銷售槍支零部件。2022年6月24日,公安機關在董某芳名下公司查獲一大批疑似槍支零部件,經鑒定其中111463件配件為槍支散件。

2023年5月,此案一審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董某芳的律師為其作了無罪辯護,辯護人提出,本案所涉及零件不能被確切證實一定是火藥動力槍型的槍支散件,存在被用於氣體動力仿真氣槍或玩具槍、模型槍的事實。董某芳主觀上並不明確知道製造買賣的具體是哪種槍支零配件,更不明知有關槍支零配件的殺傷力、具體用途、動力問題、真槍、假槍等問題,其主觀上並無製造買賣整槍的目的,也無明確的製造買賣火藥動力槍支或其散件的目的。該辯護意見未被法院采納。

2023年7月,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董某芳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董某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10月3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除了董某芳一案,澎湃新聞了解到,近期廣東還有多名外貿從業者因從國內采購槍支零配件向國外銷售而被起訴,廣東珠海、廣州等多起同類案件進入到公訴、審理階段。

夫妻倆因生產銷售槍支散件至海外被抓

2022年6月24日,在深圳經商的董某芳和妻子黃某坤被當地警方控製,隨後被刑拘。據董某芳的兒子董先生介紹,他們老家是江西上饒的,父母在深圳經商多年,做五金加工、縫紉機配件、外包裝加工等行業,公司員工有幾十人,其中父親是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母親是公司的財務主管。

董某芳、黃某坤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案件材料顯示,董某芳供述稱,2019年上半年,他去美國洛杉磯觀展認識了陳某莉,隨後雙方達成合作,其中董某芳一方負責生產掛鉤、火花塞、鋁管、準星等槍支零配件,陳某莉一方負責提供圖紙,並安排人提貨、報關發貨。

董某芳還供述稱,他們生產的零配件未流向國內市場,涉及槍支零配件客戶僅有陳某莉一人。陳某莉是美籍華人,他沒去過陳某莉的美國公司,也不清楚她購買槍支零配件的用途,沒見過她加工組成槍支產品。

董某芳的兒子董先生表示,經了解,其父母生產的槍支零配件均流向海外,部分國內經銷商前來采購,最終也是銷往海外,未在國內市場流通。而且,從材質、工藝等方麵看,這些零配件的生產製造並不複雜,都是輔助散件,且價格便宜,一般一件賣幾十元,一件利潤隻有幾元到十幾元。

深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對董某芳名下公司現場查獲扣押的疑似槍支零部件共計111463個物品按不同種類進行抽檢,經以國外產AR15類步槍和M16A1類步槍對應部位散件進行實物比對檢驗,其外形、結構、尺寸等與上述步槍的相應部件類同,可在實物槍支上進行裝配替換,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

澎湃新聞注意到,和董某芳、黃某坤一起被抓獲、被公訴還有另外三人,分別是王某、劉某以及彭某萍。其中,王某和董某芳是老鄉,後者委托其生產部分零配件,警方從其公司現場查獲疑似槍支零配件7324件;劉某之前在董某芳的公司工作,後離職,與胡某雲(另案處理)合作生產槍支零配件,賣給浙江義烏一商鋪老板林某賢(另案處理),經鑒定從劉某住處所查獲的544件配件為槍支散件;彭某萍在浙江義烏從事外貿行業,2022年3月從董某芳名下公司訂購槍支零部件,後銷往美國,從彭某萍的倉庫查獲的5597件配件被鑒定為槍支散件。

主犯被判無期

2023年5月,此案一審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董某芳、黃某坤等5名被告人認罪認罰。參加過此次庭審的董先生稱,5名被告人之所以認罪認罰,是希望獲得從輕處理。

據一審判決書,董某芳的辯護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其辯護人提出,董某芳製造、買賣的涉案五金零件,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其是我國刑法上的槍支和槍支散件。首先,從本案物證零件種類看,本案全部零件客觀上確實無法組裝為槍支,無法通過物證組裝行為直接明確是否是刑法意義上的疑似槍支,進而形成有效的致傷力。其次,本案涉案五金零件未經委托鑒定,明確其是否能夠組成某一種具體類型名稱的整槍(而不是某係列槍支的散件)的事實;本案鑒定書未對涉案零件進行是否具有主要性特征的鑒定,涉案零件是否具備槍支散件的主要性,無法確定。有提供的《專家意見書》等證據證實,涉案五金零件也不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特征。涉案零件可用於AR15係列槍支的鑒定結論屬於種類鑒定,並非同一性鑒定,不具有作為指證涉案零件是槍支散件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

董某芳辯護人認為,本案所涉及零件不能被確切證實一定是火藥動力槍型的槍支散件,存在被用於氣體動力仿真氣槍或玩具槍、模型槍的事實。董某芳主觀上並不明確知道製造買賣的具體是哪種槍支零配件,更不明知有關槍支零配件的殺傷力、具體用途、動力,也不知曉真槍、假槍等問題,其主觀上並無製造買賣整槍的目的,也無明確的製造買賣火藥動力槍支或其散件的目的。此外,本案零件與槍支不同,零件不是槍,故本案並不能造成刑法要求的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社會危害後果出現,未組成槍支即不存在整槍的潛在危害後果。本案並未抓獲下遊買家,也未繳獲涉案的被組裝好的槍支,對下遊買家購買配件組裝槍支的數量無法確認,下遊買家組裝的槍支類型、用途、有無社會危害性等亦無法認定,造成何種後果不明確,在刑法意義上,並無產生實際的危害後果。即便按照30件散件視為一支槍的規定,30件散件也無法等同於一支槍,不具有完整的槍支功能,更不具有整槍真槍的危險性,不具有真槍的殺傷力和社會危害性。涉案零件流通於國外,證據顯示也無回流或被用於其他違法犯罪,未實際侵犯我國公共安全和所保護的法益。

對於董某芳等被告人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深圳中院一審認為,經查,涉案疑似槍支零部件係在被告單位或者被告人生產經營場所查獲,由民警、槍械專家在相關人員在場見證的情況下進行甄別、分類、扣押、清點等查扣工作,再取樣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依照相關程序,將檢材與槍支實物(即以火藥為動力發射彈丸的AR15類和M16類境外產步槍)對應部位的散件進行比對,在外形結構、尺寸、材質類別一致,且能基本實現互換的條件下,滿足其在槍支上與幾個或與幾種以上機件間有相互作用,判定為其具有槍支散件的專用性,並結合相應散件所發揮的主要作用,認定其係主要零部件,據此,鑒定為槍支散件。董某芳、黃某坤、王某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微信聊天記錄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實三被告人應當知道所製造的零部件為槍支散件。

董某芳的辯護人提出涉案零件與整槍的危害性有差別,董某芳所在公司主營業務係光學產品、縫紉機配件、航天零部件、其他機械零部件等產品,生產查獲的涉案零部件僅係疫情期間為員工生計補貼公司經營成本,且售賣於國外。對此,深圳中院審理認為,經查,在董某芳名下公司查獲了十多萬件槍支散件,數量巨大,社會危害性大,依法應予嚴懲。鑒於董某芳並非專為非法生產槍支而成立公司,有正常業務經營活動,雖無槍支生產資質,但曾有其他軍工資質,疫情期間為維持公司經營而僥幸接受境外槍支散件訂單,危害性與為獲取高額利潤而專門非法生產槍支之情形相較,確有差距,故綜合全案案情,量刑方麵不宜對其判處極刑。

2023年7月,深圳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董某芳的公司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罰金200萬元;王某名下公司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罰金20萬元;董某芳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黃某坤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王某犯非法製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彭某萍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劉某犯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繳獲的涉案槍支散件予以沒收,並繼續追繳被告單位及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其中董某芳名下公司違法所得200萬元,王某名下公司違法所得12萬元,彭某萍違法所得10萬元,劉某違法所得6萬元。

董某芳等5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23年10月31日,廣東省高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董某芳的兒子董先生表示,他們不服二審判決,將會選擇申訴。

多起同類案件進入公訴、審理

除彭某萍外,另有從董某芳名下公司采購槍支零配件的外貿商家被追究刑責。澎湃新聞獲得的一份判決書顯示,經深圳龍崗區法院審理查明,董某芳名下公司以及劉某將所生產的槍支零配件銷售給浙江義烏商家林某賢,之後林某賢通過1688網絡賣給國內外買家。蔣某娜、崔某園從林某賢處購入拉機柄通過亞馬遜平台銷往國外。餘某強受雇於楊某輝(在逃美國,另案處理),後者從董某芳名下公司、1688網等采購大量的拉機柄、緩衝器、槍管螺母、導氣箍等槍支零部件。之後,餘某強按楊某輝指示,將槍支零配件發往美國。

林某賢、蔣某娜、崔某園、餘某強等4名被告人認罪認罰。深圳龍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林某賢、蔣某娜、崔某園等3人被判非法買賣槍支罪,分別獲刑3年6個月、3年、3年,餘某強犯非法買賣、郵寄槍支罪,獲刑1年4個月。知情人士透露,目前,4名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據知情人士介紹,2022年6月,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動警力600人在全國八省開展集中統一收網行動,繳獲槍支零配件一大批,刑拘100餘人。澎湃新聞采訪了解到,近期,因向海外銷售槍支配件,涉嫌非法生產、買賣槍支罪,廣東珠海、廣州等多起同類案件進入公訴、審理階段。

今年11月9日-10日,李某男、葉某濤、劉某傑、吳某某、王某、潘某、張某明、袁某焜、冷某、王某真、任某等11人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一案在珠海中院開庭審理。據起訴書披露,11名被告人均存在先在國內采購槍支配件、後通過電商平台向境外客戶銷售的行為。

其中一名被告人吳某某的妻子告訴澎湃新聞,吳某某在網上搞了一份副業,即當外貿的“二手販子”,然而吳某某賣了兩次槍支配件後就被警方抓獲。

據起訴書,珠海市檢察院指控稱,2021年以來,吳某某通過淘寶、拚多多、阿裏巴巴等網絡電商平台買賣槍支配件。2021年12月25日、2022年6月17日,一名微信昵稱為SUNNYLEE(另案處理)的客戶向吳某某先後訂購兩批AR15槍支配件並支付貨款後,吳某某在1688網站向葉某濤、張某明訂購上述部分槍支配件,並要求其按照SUNNYLEE 提供的收貨地址寄送。此後,張某明按葉某濤安排,將槍支配件交由圓通快遞郵寄至上述地址。2022年1月2日、2022年6月20日,珠海拱北海關緝私局在港珠澳大橋海關貨運出境通道先後截獲上述圓通快遞包裹,分別查獲疑似槍支配件144 件、117件,經鑒定其中156件為槍支散件。

旁聽過一審的吳某某妻子表示,庭審中,11名被告人僅有1人認罪,其他人均為自己無罪。此案中的被告人均是做外貿生意,雖存在轉手向海外銷售槍支散件賺取差價的行為,但每件的差價隻有十幾元、幾十元,主觀上並無犯罪的故意。

從事外貿行業的業內人士向澎湃新聞表示,很多外貿從業人員會同時賣很多產品,“什麽好賣賣什麽”,利用裏麵的差價獲利。此前,海外市場對槍支零配件的需求大,雖單件利潤不高,但可以走量,同時國內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電商平台也沒有限製,因此很多人向海外銷售槍支零配件,“都是公開做的”。2022年6月,得知一些從業人員被抓,大家都怎麽不敢做這塊的生意了,電商平台也對此進行了限製。多位涉嫌非法製造、買賣槍支罪的被告人家屬向澎湃新聞表示,很多涉案人員都是普通的外貿行業從業者,這種向海外銷售槍支零配件的行為未造成實質性的社會危害,就算最後被認定有罪,也不應該被“嚴判”。

一位曾代理多起仿真槍案件的律師表示,中國境內眾多商家通過電商平台向海外銷售槍形物配件已有十多年之久,此類輔助零件一般五金作坊就可以生產,境外買家之所以在國內采購此類配件,是因為國內廠家給出的價格便宜。此類生產銷售行為沒有危害國內的公共安全,也不構成國際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