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村莊耕地被盜采砂石挖出巨坑,律師:最高可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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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舉報稱,西安鄠邑區渭豐街道辦元村渭河灘上,發現大量的建築垃圾被填進砂坑,村民擔憂複耕難。連日來,極目新聞記者實地走訪發現,在元村周圍約2公裏內,在農田耕地裏分布著大小不一的6處深坑,最大一處深坑麵積相當於足球場大小。村民稱,這是有人挖地淘砂留下的砂坑。當地街道辦表示,上級督辦此事後已開始清運垃圾並整改,警方已介入調查。當地打擊盜采砂石和偷倒建築垃圾的相關部門表示,區裏主要領導很重視,多個部門正在聯合調查。

對此,律師分析稱,在耕地上非法挖地盜砂、挖砂取土,非法占用耕地,將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非法采礦罪,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傾倒的建築垃圾(視頻截圖)

多部門調查挖地盜砂及傾倒建築垃圾填砂坑

有網友舉報稱,在西安鄠邑區渭豐街道辦渭河灘上,發現有包括樓板、水泥塊等大量的建築垃圾被填進砂坑,被指破壞耕地。

近日,極目新聞記者在舉報者的指引下,在該街道辦元村渭河灘走訪時,發現一處麥田裏的1個大坑留有水泥塊、紅磚、碎瓷磚、碎布等建築垃圾,坑邊還能看到裸露的樓板,疑似被清理填埋過。此處大坑裏殘留的建築垃圾與舉報者視頻裏的情況有些相似。

走訪中,記者還發現了疑似因盜砂在麥田裏留下的另外5個“新舊”砂坑。現場目測其中1個“新坑”,約5米深、10米寬、20多米長的橢圓形坑洞,底部積水不見底,坑邊可見明顯的泥土和砂子分層。而在大坑旁3個三四米高的砂堆周邊就是村民的耕地,種的是小麥和蘿卜,數十米外就是農戶。記者詢問了多名農戶,均表示不知砂堆旁邊的砂坑是誰所挖。一位農戶向記者回憶,之前深夜曾聽到過挖掘機的聲音,但不敢出門查看。



大坑連著砂堆

記者在澇峪河與渭河之間的大片農田走訪發現了其中4個砂坑。現場目測,這4個砂坑最小的有羽毛球場大,最大的有足球場大,其中三個大坑有積水。現場還有傾倒的少許建築垃圾,從遺留的砂子來看,這裏像是“舊坑”。當記者提及這4個“舊坑”的情況時,附近村民諱莫如深。

對此,元村村幹部稱,村裏曾擋過采砂、拉砂的車輛,但因為沒有執法權,根本沒辦法阻止,“村裏人擋他們的車,他們就說你是‘路霸’,無奈隻能向職能部門反映。”

針對上述傾倒建築垃圾、挖地盜砂一事,渭豐街道辦官方人士對記者稱,上級已經要求督辦此事,城管、國土、公安等部門正在調查。

鄠邑區打擊盜采砂石偷倒建築垃圾違法行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對記者稱,當地已經關注到元村及其周圍傾倒建築垃圾和挖砂的情況,多個部門正在聯合調查。目前,區裏的主要領導非常重視此事。

律師:構成非法采礦罪最高可判7年

渭河是黃河的最大支流,隨著渭河流域全線禁采後砂石價格升高,許多不法分子便盯上了耕地采砂這一“生財之道”,以此牟取暴利。此外,用建築垃圾填埋盜采留下的砂坑掩人耳目,時有發生。

那麽,上述挖地采砂和傾倒建築垃圾填砂坑,是不是同一批人所為?對此,記者走訪中暫未得到明確回應。



大坑連著麥田

該街道辦官方人士告訴記者,經他們調查了解,耕地中存在的部分沙坑屬於曆史遺留問題,此前曾有人在元村周圍從事盜挖砂石的現象,國土部門和公安部門接到報案後也多次立案調查。公安部門已對相關涉案人員進行了立案調查,有的嫌疑人已經到案,但個別人員在逃,警方已上網追逃,相關案件在全力偵破中。

另外,11月17日,西安市鄠邑公安發布“懸賞通告”,對涉嫌非法采礦、非法占用耕地的5名涉案在逃人員進行懸賞緝捕,“每協助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獎勵人民幣5000元。”該“懸賞通告”稱,該案涉及14人,到案9人,5人在逃。記者注意到,涉案人員中,多人來自鄠邑區渭豐街道。

然而,相較打擊非法挖地盜砂、傾倒建築垃圾,村民更擔憂,地裏的深坑難以複耕。不過,長期以來耕地保護都是“紅線”問題,一直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之一。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這是因為耕地是國家的重要資源,關係到國家糧食安全和可持續發展,非法占用耕地,改變土地用途等行為,不僅破壞了土地資源,也對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

付建表示,砂石屬於礦產資源,如果在耕地上非法挖地盜砂、挖砂取土,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土壤表層破壞,侵害正常的生態環境,損害國家、社會和公共利益,將以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采礦罪追究刑事責任。



遺留的砂坑

付建分析稱,根據我國《刑法》第34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非法占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畝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將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對此,法院將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耕地受損麵積,情節嚴重程度等綜合考慮,在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內做出判決。他還提到,如果構成非法采礦罪,根據《刑法》第343條規定,最高可判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付建認為,除了追究相應刑事責任,還要追究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