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傷霸淩者獲判無罪少年申請600萬國賠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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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吉首少年小蔣因刺傷霸淩者被羈押336天後獲判無罪,他申請國家賠償,吉首市檢察院決定賠償20餘萬元,小蔣申請複議後,湘西州檢察院維持了該賠償決定。小蔣不服,向湘西州中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11月17日,澎湃新聞從該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王豔濤處獲悉,近日法院作出賠償決定,仍維持此前20餘萬元的賠償金額。此外,法院明確了對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信息,為小蔣消除影響,吉首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小蔣關於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的申請,則均被駁回。

王豔濤告訴澎湃新聞,小蔣爺爺對此結果不滿,他們仍堅持要追責辦案人員,稱將向湖南高院申訴。“原本小蔣成績優秀,在校期間還獲得過榮譽證書,長期錯誤羈押對他造成了很大傷害,如果沒有這些事情,他不會那麽早輟學打工。”王豔濤認為,案發時作為未成年人的小蔣經曆的是以多欺少的校園霸淩事件,但由於辦案機關錯誤辦案,導致小蔣人生軌跡徹底改變,辦案機關應對其喪失受教育權及青春損失作出賠償,同時依法對辦案人員進行追責。

發生爭鬥的男生廁所

獲判無罪後,曾申請600萬元國家賠償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男廁所內,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折疊刀,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拘,檢方此後提起公訴。2020年7月7日,吉首市法院認定小蔣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蔣被無罪釋放。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2年10月27日,湘西州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中院準許湘西州檢察院撤回抗訴。

2022年12月,小蔣決定申請國家賠償。他請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餘萬元,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為其登報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起訴人員、抗訴人員等進行追責。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吉首市檢察院2023年2月10日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共計20萬餘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小蔣方麵不服前述賠償決定,2023年3月11日向湘西州檢察院申請複議。湘西州檢察院維持此前賠償決定,但調整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每日金額標準,對小蔣國家賠償金總額調整至2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標準計算,為73397.52元。

此後,小蔣方麵向湘西州中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小蔣請求法院要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賠償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100萬元;賠償被錯誤羈押、起訴、抗訴導致親屬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委托辯護律師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共計18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共計600萬餘元。

2023年8月31日,該案在湘西州中院再次開庭,法院擇期作出賠償決定。

湘西中院維持此前賠償金額,明確檢方賠禮道歉具體方式

11月17日,小蔣代理律師王豔濤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湘西州中院認為,案涉主要爭議焦點為:一、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及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二、關於小蔣請求的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以及維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律師費等賠償問題;三、關於對案涉公安、檢察等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

法院認為,關於小蔣提出的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請求,因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屬於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情形,故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次,關於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法院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負責人應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本案中,吉首市檢察院決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但對消除影響、恢複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未予明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及本案實際,決定由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信息,為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由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

關於小蔣請求的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以及維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律師費等賠償問題,法院認為,前述賠償請求均不屬於《國家賠償法》所確定的賠償項目,其主張的維權支出費用的具體數額也沒有提供證據可以證實。故,前述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對案涉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法院認為,對於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是否構成違法,是否應予追責,以及如何追責,不屬於國家賠償的審查範圍。本案中,賠償義務機關及複議機關對小蔣通過國家賠償程序啟動追責的請求不予審查,並無不當。故,小蔣提出的第六項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相關法規,決定如下:維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調整後的吉首檢賠決(2023)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一項,即: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二、維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調整後的吉首檢賠決(2023)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二項,即: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小蔣精神損害撫慰金73397.52元;三、撤銷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吉首檢賠決(2023)1號刑事賠償決定第三項,重新決定為: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信息,為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駁回小蔣的其他國家賠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