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校長強奸多名幼女被執行死刑,律師:從嚴懲處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近日,網傳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死刑執行布告,稱靜寧縣一小學校長張隆基在任教期間奸淫、猥褻多名幼女,依法判決張隆基犯強奸罪,判處死刑;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已於今年11月7日將張隆基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布告落款時間為今年11月7日。

紅星新聞記者從靜寧縣人民政府證實了上述布告的真實性。11月11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從靜寧縣教育局了解到,相關部門已對受害人開展幫扶和救助工作。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重申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懲處的司法理念,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製罪。

▲網傳的平涼中院死刑執行布告

官方回複:

小學校長被執行死刑布告屬實

相關部門已對受害人開展幫扶救助

據平涼中院布告,張隆基,男,漢族,1979年2月24日出生於甘肅省靜寧縣,大學文化。2010年至2019年6月,其在靜寧縣某小學曆任教導主任、校長兼教師期間,通過體罰等手段,對缺乏性防衛能力的小學生形成精神挾製,利用講解習題、學生交作業等機會,在其宿舍內多次對5名時年8~12歲的幼女實施奸淫,在教室內當眾或在其宿舍裏,多次對17名時年8~14歲的兒童實施猥褻。平涼中院依法判決張隆基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件宣判後,張隆基曾提出上訴,被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維持死刑原判,並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今年11月7日,平涼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的執行死刑命令,將張隆基驗明正身,押赴刑場,注射執行死刑。

11月11日,紅星新聞記者從靜寧縣人民政府證實了上述布告的真實性。當日下午,靜寧縣教育局工作人員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案件是“幾年前的事情了”,平涼中院發布的相關布告已經介紹了具體情況。案發後,相關部門對受害人開展了相關幫扶和救助。

律師解讀:

兩高司法解釋已明確

從嚴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情節惡劣的,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強奸、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重申堅持“嚴”字當頭、從嚴懲處的司法理念,對相關從重、加重處罰條款作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確保罪責刑相適應、罰當其罪、刑足製罪。

四川省律師協會維權委委員、四川正當律師事務所律師馮駿表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解釋》對比之前的相關規定,有如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亮點”:

首先,《解釋》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身心發育不成熟等特點,充分考慮強奸、猥褻犯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巨大傷害,落實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先保護原則。例如,刑法規定,強奸婦女致其重傷、死亡的,加重處罰;《解釋》規定,奸淫幼女致其輕傷或者感染嚴重性病的,就應當認定為“造成幼女傷害”,予以加重處罰,不要求達到重傷。

其次,針對一些通過網絡等特殊形式實施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頻繁出現,《解釋》對此明確,脅迫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的,以猥褻兒童罪或強製猥褻罪定罪處罰。《解釋》明確了猥褻兒童罪加重處罰情節。例如,明確猥褻致使兒童輕傷、自殘的,對猥褻過程或者被害人身體隱私部位製作視頻、照片等影像資料,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或者致使影像資料向多人傳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等行為,應當加重處罰。同時,還針對一些通過網絡實施的特殊性侵未成年人情形,《解釋》明確,對脅迫、誘騙未成年人進行網絡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視頻等特殊猥褻行為,明確以猥褻兒童罪或者強製猥褻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此外,《解釋》還對強奸、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醫療費的範圍予以明確。明確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複所需的相關費用,規定為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的合理費用。

最後,《解釋》明確對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判處刑罰時,一般不適用緩刑。《解釋》規定,對於如判處刑罰同時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工作、活動,禁止其進入中小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場所,確因本人就學、居住等原因,經執行機關批準的除外。此外,《解釋》還規定對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解釋》同時明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加重處罰情節。《解釋》規定,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長期發生性關係、與多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等情形,屬於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解釋》還明確“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是指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職責的人員,包括與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關係且事實上有照顧、保護等職責的人員。

CN1618 發表評論於
從嚴了嗎?從嚴居然會給了這個雜碎十年的時間反複戕害未成年人。真是大白天活見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