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律所稱不再招聘川大畢業生,川大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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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師認為,律所不招聘哪個學校的學生,這本身是其律師所內部的事,但以公告的形式對外發布就不妥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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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趙利新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柳寶慶

6月25日下午,北京一律所發布通告稱,鑒於四川大學對張姓同學的處理,認為該校畢業生品質難以信服,故該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學畢業生。6月26日,北京海澱區律師協會工作人員回應稱,已經約談該涉事律所,律所也刪除了相關言論,如果真的觸及到一些底線或者法律紅線,會根據相關法律條文處罰。

6月26日下午三時許,記者發現,涉事律師事務所此前發布的通告已被刪除,該律師事務所王姓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不接受采訪。有其他律師認為,該律師事務所此前發布的通告是明顯的就業歧視,該律所是知法犯法。也有律師認為,該律師事務所涉嫌侵犯四川大學名譽權、榮譽權。四川大學法學院行政人員告訴記者,目前還不知道此事,“不知道涉事律師事務所此前聘用沒聘用過川大學生,如果他們聘用過以後,覺得我們學校學生不行,那以後不用我們學校的學生,也是他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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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發通告不再招聘川大學生

視頻短時成熱搜

6月25日下午,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在其官方微信視頻號上發通告稱:鑒於四川大學在最近處理張姓學生不當行為中的表現,該校的治學態度顯然不高,該校畢業生的品質難以讓社會信服。本所即日起向全社會通告,本所不再招聘四川大學的畢業生,請持四川大學畢業證的求職者勿再向本所投遞簡曆。



▲律所通告。視頻截圖

當日下午五時,關於該通告的視頻點讚量達到8065,轉發量達到3533次,評論條數達到2836條。該視頻成為多個網絡信息平台的熱搜。該律師事務所官方視頻號,截止到6月26日,一共發布了約280條短視頻,點讚量大多是個位數。但涉事通告一經發布,迅速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認為,該律所的舉動是炒作,隻是為了刷存在感。但也有不少網友支持這一舉動。

據媒體此前報道,6月25日晚,該律所負責人王先生向媒體表示,涉事通告並無就業歧視之嫌。他表示,四川大學應當對網友所反映的關於張某的係列問題作出回應,比如其高中同學稱被霸淩、保研資格等情況。他還提到,該所曾經有過四川大學畢業生應聘,但因不符合錄取條件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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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過我們學校學生,

可以對學生做出評價”

記者撥打四川大學法學院黨政辦公室、法學院教學管理科、法學院學生科等部門官方電話,接線人員均表示,目前還不清楚這個事件。有負責本科生日常管理的行政教師告訴記者,“不知道涉事律師事務所用沒用過川大學生,如果他們用過,覺得我們學校學生不行,以後不再聘用,那是律師事務所的自由。”

上述教師表示,目前川大法學院學生每年畢業不到200人,但有約一半人會選擇繼續讀研深造,還有相當一部分畢業生選擇去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和國企工作,去律師事務所的畢業生不算多,但也多是選擇去知名律師事務所工作。

記者在北京法律服務網上獲悉,涉事律師事務所經批準成立於2017年7月11日,執業律師有四名。據企查查APP顯示,該律師事務所注冊資本為50萬元人民幣,注冊地點為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

據公開資料顯示,四川大學法學院在2022年軟科“中國最好學科”排名中,該校法學院在全國同行中排名第10位。據該校官網信息顯示,該校法學院本科專業為法學專業,是首批國家級一流本科專業建設點,有法學碩士一級學科授權點和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授權點,法學博士一級學科授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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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律師稱該所涉嫌勞動歧視或侵犯大學名譽權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張新年認為,作為向公眾提供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律師事務所,一言一行都應該注意社會影響,最起碼要有最基本的法律底線思維,“勞動者享有就業不受歧視的權利。川大學生如果真來應聘被拒,完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同時申請勞動主管部門介入查處。”

多位律師公開表示涉事律師事務所涉嫌違反相關法律。一位四川律師告訴媒體,我國法律對就業歧視有明文規定,例如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就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就業促進法》第三條也明確,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北京這家律師事務所以就業者畢業院校作為勞動者的入職篩選條件,顯然違背了平等就業的立法精神,對勞動者構成了歧視。”

也有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勞動法》第十二條,雖然“學校”這一因素並非《勞動法》明文規定的歧視行為之一,且律所具有用工自主權,但對四川大學學生這一單獨群體不予招聘,剝奪了四川大學學生和其他學校學生一樣享有的平等就業權,破壞了社會公平,突破了律所用工自主權範疇。

河南王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水山告訴新京報記者,該律師事務所的公告涉嫌違反《民法典》,涉嫌侵害四川大學的名譽權、榮譽權,四川大學可以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民法典》相關法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律所不招聘哪個學校的學生,這本身是其律師所內部的事,但其以公告的形式對外發布就不妥當了,尤其是不招聘的理由顯然是以偏概全,推論不合邏輯。所以,我認為該律師事務所的行為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而是涉嫌侵犯了大學的名譽權、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