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烤店因親戚孩子來店裏幫忙被罰2.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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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不想掏罰款,就是想不通親戚家兩個14歲和15歲孩子在我店裏幫忙,怎麽就成雇傭童工了?”銅川市民蘇先生向華商報記者反映,他妻子開了一家燒烤店,2022年暑假期間,親戚家孩子在他店裏幫忙,卻被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以雇傭童工為由處罰2.5萬元。因為店方對處罰未予執行,今年6月銅川市人社局申請了法院強製執行。

燒烤店店主:親戚孩子幫忙做工被認定雇傭童工 處罰2.5萬元

“去年我親戚生了二孩,覺得顧及不到老大,就把孩子放在我店裏幫忙,順便也讓我們幫忙照顧孩子,但是被舉報以後,我就被罰了2.5萬元。”蘇先生說,2022年6月份,暑假期間,他親戚孩子小一(化名)還帶了個同學小二(化名)在妻子所開的小小院燒烤(店名)幫忙做工,這也算是孩子做的暑期實踐活動。在這期間,還有兩名未成年人前來應聘。

“當初張一、張三(均化名)來我店裏應聘服務員,看著年齡不大,我就要他們的身份證,直到第二天還未能提供,我就把他們辭退了,當時也沒有發工資,誰知道他們就把我們告到勞動監察部門。”蘇先生說,疫情三年,他們經營小餐飲的門店也是舉步維艱,生意非常不景氣。當時妻子核酸檢測陽性,在西安回不了銅川也是幹著急,“現在這樣的處罰對我們來說是雪上加霜啊!”

接投訴後,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到蘇先生店裏調查取證時,發現蘇先生店裏親戚孩子也是未成年人。蘇先生稱,“勞動監察支隊的工作人員‘誘騙’我們與孩子簽署了勞動合同,隨後做出2.5萬元處罰。當初他們說簽了合同再把孩子送回去就沒事了,我們也沒當回事,但是今年6月9日我們收到了法院的執行裁決,還把我名下的車都凍結了,我覺得很冤枉,親戚家的孩子在我店裏幫忙,怎麽就成雇傭童工了?”

“我覺得他們是在釣魚執法,‘誘騙’孩子簽合同是為了固定證據。”蘇先生說。

孩子家長:就是想讓娃去鍛煉一下,沒想著讓娃賺錢

“孩子暑假在家裏沒事,我們剛有了老二,就是想讓孩子去他店裏鍛煉一下,就當我們親戚之間相互幫忙,沒想著讓孩子賺錢,不知道咋就成童工了?”孩子家長王先生告訴記者,“當初想著這事也沒有啥,就當是讓娃來這裏鍛煉一下,沒想到還連累親戚被處罰了,太不好意思了。”

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雇傭童工事實存在,處罰手續符合規定

對於店主的質疑,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審理科科長嚴先生表示:“沒有‘誘騙’,也不存在釣魚執法,我們關於童工的認定是多方麵的,《暑期工勞務合同》隻是一個佐證,我們還有當時調查的筆錄、孩子工作的既定事實視頻、店家承認孩子在此工作的筆錄等多方證據進行相互印證。”嚴先生說,即使沒有勞動合同也可以認定雇傭童工,讓孩子補簽《暑期工勞務合同》隻是一部分證據的補充佐證。

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的調查筆錄、執法記錄儀相關視頻中,工作人員和孩子的對話有:“在這給你們發多少工資?啥時候發?”“說的是1500元,每個月10號,但是還沒有發。”

“雖然他們沒有簽署勞動合同,但我們從視頻和筆錄中可以斷定,他們和孩子之間存在雇傭關係。”嚴先生表示,此事屬於雇傭童工。“當時工作人員調查完以後,把他們叫到辦公室,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決定書》,讓他把孩子給人家父母送回去,並給我們拍照確認。”嚴先生說,2022年7月26日給蘇先生他們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燒烤店的法人代表也已簽字確認。

在《責令改正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顯示,該燒烤店在2022年7月18至19日招用未成年人張一、張三(均化名)時長為2天;7月1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小一(化名)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26天;6月24日至7月26日招用未成年人小二(化名)從事服務員工作,時長33天。店方以上行為違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第一款: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而蘇先生燒烤店招用的張一、張三、小一、小二均未滿16周歲。在相應的《執法文書送達回證》中,均有燒烤店法人代表的簽字。

“依法嚴格來說,孩子父母也有責任”

“2022年9月6日,我們就給他們的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我們電話告知來領取的時候,法人代表說人在外地,讓店裏的人帶著公章過來代取,雖然店方不承認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但我們這邊都有記錄和簽字。”嚴先生表示,隻要是未成年人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從事實際性工作,無論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發放報酬,均可被認定為雇傭童工(文體領域國家特批情況除外)。

“法律明確規定了認定雇傭童工事實存在後每人每月5000元處罰標準,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最高可處罰10萬元。”嚴先生表示,“依法嚴格來說,孩子父母也有責任,對孩子監管不到位,但是出於人情考慮,沒有對孩子的父母作出處罰。”

當事人拒不履行,勞動監察支隊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如果不服處罰可在六個月內可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上訴。

嚴先生說:“但是他一直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上訴,也沒有交罰款,我們又在今年3月21日向他們下達了《行政決定履行催告書》,當時他們拒絕簽字,申請了案情陳述,因為雇傭童工事實存在,後經我們開會討論決定不予支持,還是決定進行處罰,但他們還是拒不履行,所以今年6月我們就向銅川市耀州區法院申請了強製執行。”

耀州區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準許強製執行

耀州區法院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申請執行人——銅川市人社局在行政處罰程序中查明小小院燒烤店存在違規使用童工的行為,且小小院燒烤店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於2023年3月21日經銅川市人社局催告後仍未完全履行支付義務,該決定現已發生法律效力。現申請執行人銅川市人社局申請強製執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準許。

律師解讀:認定雇傭童工成立 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處罰

陝西絜矩律師事務所胡解良律師認為,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到本案中:

第一,基於勞動監察支隊工作人員對未成年的嚴格保護,根據執法工作要求,且燒烤店工作時間久、工作量大、環境雜亂,對未成年身體及心理影響較大,不利於身心發展,所以處罰沒有問題。

第二,關於雇傭童工的認定具體要看未成年人在該單位是否承擔具體工作內容和支付勞動報酬。本案中,雙方簽訂《暑期工勞務合同》中約定次月發放上月工資,可以認定雇傭童工成立。

第三,具體到本案中,銅川市勞動監察保障支隊在接到舉報後,從案件調查到申請法院強製執行過程中程序合法、處罰得當,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處罰。

“使用童工極大地危害了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剝奪了他們的教育權,嚴重影響了他們的身心健康。對於企業而言,非法使用童工法律風險極大、違法成本極高,有害而無利。作為企業經營者來說,要牢固樹立依法用工的意識,認清使用童工是不可逾越的高壓紅線!”胡解良律師說。 華商報記者 袁小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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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不滿16周歲童工 蜜雪冰城被罰

今年4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蜜雪冰城步行街中店和蜜雪冰城勸業場店因違法雇傭未滿16周歲童工1名,被牡丹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予以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涉事門店在今年3月10日至3月17日期間,違法使用未滿16周歲童工1名,共工作7日。按照《黑龍江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全部退回,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五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前款期限不滿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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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用工 這條“高壓線”絕對不能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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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童工?

童工,指未滿16周歲受用人單位招用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的少年兒童。

《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所以,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使用童工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招用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屬於使用童工。考慮到文藝、體育等工作的特殊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明確,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應保障被招用的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學校、教育培訓機構依法組織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進行不影響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實踐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勞動,不屬於使用童工。

招用童工有何法律後果?

如果放任用人單位招用童工,高強度的工作模式、過長的工作時間、荒廢學業等問題就會嚴重損害未成年的身心健康。我國規定招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將承擔如下責任:

民事責任:童工雖然因主體資格欠缺不能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如果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非法招用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賠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三條規定,一次性賠償包括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童工勞動能力鑒定之後確定。如果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按照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雇傭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行政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