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下午,編劇史航性騷擾事件中的當事人之一小默,針對史航的否認性騷擾以及“前任”說法,在社交媒體平台發長文詳細描述了和史航接觸以及被史航性騷擾的過程,表示歡迎網友自行評判,“我究竟算不算他的‘前任’”。那麽,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性騷擾”?法律界人士表示,理論上即使是戀愛關係,性騷擾也成立,被害人可以維權,隻是這種情況下證明難度很大。
5月1日,編劇史航針對之前幾天幾名女性控訴被他性騷擾的事件做出回應,稱“情緒我理解,但情況不屬實……給自己相識的女性帶來如此的感受,是我真正的失敗,十分歉疚”。
5月2日,五名站出來指控史航的女性發布了一則聯合聲明,稱不認同史航的回應,要求史航就其行為公開道歉。此外,這五名指控者還提供了部分“證明史航實施性騷擾”的證據。隨後更多自稱是受害者的女性在網上爆料發聲,截至目前至少已有12名。
▲史航發文反駁性騷擾的說法。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5月2日晚,史航在社交平台上再次發文回應稱“不存在性騷擾。我和幾個當事人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往,包括有過穩定關係的前任……我從未違背女性意願,亦從未利用過所謂的強權地位侵犯任何人。”此外,史航還曬出了聊天記錄。截圖還特意標注了“對方刪減的內容”。
5月3日下午,當事人小默在微博上發長文,稱“我原來是@鸚鵡史航‘交往過’的‘前任’”,對此說法表示不滿,隨後她詳細描寫了和史航接觸以及被性騷擾的過程。其中主要是史航邀請自己看電影,並在公眾場合對自己下手,隨後史航又在送自己回家的出租車上和自己家樓下進行了騷擾。自己因怕被誤會,並感到害怕,沒有第一時間反抗。
小默在文中表示,隨後史航發微信對自己表白,自己並沒有明確表示拒絕,而是表示“戀人哪有朋友長久”,小默也承認沒有放出這段聊天記錄是擔心會被定義為“某種程度上的交往”。小默表示,因為自己當時沒有報警也沒有罵他,就被定為“兩情相悅”和“前任”,對此自己無言以對。4日,上遊新聞記者嚐試聯係雙方均未得到回應。
▲小默在微博上發長文詳細描寫被性騷擾的過程和心理感受。 圖片來源/微博截圖
對於此事,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誌和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公典律師認為,不管是嚴重的性侵犯還是相對輕微的性騷擾,都必須以違背他人意願為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違背他人意願包括任何使得他人不知反抗、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況,如果史航存在雖未控製他人身體,但利用自己的權力或其他優勢地位或暴力、威脅等手段的讓他人不敢反抗的情況,就屬於違背他人意願。
張公典律師表示,性騷擾的取證比較困難,尤其是沒有其他客觀證據情況下,當事人雙方的說法存在矛盾的情況下,很難認定。
張公典律師認為,“前任”是生活用語而不是法律概念,但理論上即使是戀愛關係,在對方明確表示不同意的情況下,仍然違背對方意願實施與性相關的言論和行為,性騷擾也成立,被害人可以維權,隻是這種情況下證明難度依然很大。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史航作為行業內具有一定地位的權威,如果利用自己的地位和身份便利對受害人施加控製、達到一種心理強製的效果的話,可能使被害人對他的性騷擾行為不敢反抗。如果長文內容屬實,史航在性騷擾女性的過程中也直接使用了一定的肢體暴力,就符合性騷擾的法律定義。
付建提醒,女性遭遇性騷擾時要勇於維權,可以向騷擾者所在的單位進行投訴。因為性騷擾行為不僅是民事侵權行為,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可以報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