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大學生在某外賣點了一份 " 香辣跳跳蛙 " 卻發現跳跳蛙沒有熟,通過外賣平台聯係商家,商家承認了相關過錯,可在談到具體賠償時,商家卻不樂意了。
無奈之下,隻好將商家告到了長沙縣人民法院要求商家返還餐費並支付 1000 元賠償 !請看本期案例。
案情簡介
不熟的跳跳蛙
與商家溝通賠償事宜的聊天記錄
2022 年 3 月 10 日,原告周某榮花費 20.58 元在外賣平台從被告某餐飲店購買 " 香辣韻味跳跳蛙 " 進行食用。周某榮發現 " 香辣韻味跳跳蛙 " 中的牛蛙肉未熟。
當日,周某榮與某餐飲店通過外賣平台的客服溝通,某餐飲店承認食品未熟,但雙方就賠償金額未能協商一致,故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對賠償 1000 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院審理後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本案中,原告周某榮所購買的 " 香辣韻味跳跳蛙 " 中牛蛙肉未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質量的要求,故法院對原告周某榮要求被告某餐飲店退款 20.58 元,並賠償 1000 元的訟請求均予以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判決被告某餐飲店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退還原告周某榮 20.58 元並支付 1000 元賠償。
法官說法
外賣不是當場交易,牽涉到商家生產和平台配送多個環節。消費者遭遇 " 問題外賣 ",權益受損後,麵對責任難以界定、取證難等情況,往往秉持 "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 的心態不予追究。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點外賣或堂食時均需注意餐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問題時及時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製,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