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養了11年,都說長得不像爸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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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向破裂,還意外發現自己撫養了 11 年的女兒竟然不是親生的。發生這樣的事情後,家住江蘇啟東的張先生提出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這樣的請求法院能否支持?2 月 22 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案件。

張先生與妻子林女士經人介紹,於 2006 年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名小佳,2010 年生育一女名小惠。後因家庭瑣事,雙方產生矛盾,2021 年,林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與張先生離婚,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張先生與林女士的矛盾卻無法緩解,加上身邊人因為小女兒的小惠長相問題在背後指指點點,於是,張先生決定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關係鑒定。經鑒定,排除了張先生為小惠的生物學父親的可能性。

張先生至此徹底對這段婚姻關係感到失望,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妻子林女士離婚,要求大女兒由其撫養,生活費由林女士承擔,林女士返還其已支付的小女兒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啟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林女士曾起訴要求離婚未獲法院支持,後夫妻關係仍未得到改善,現張先生起訴要求離婚,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雙方的婚姻關係應予解除。

對於林女士所生之女小惠,張先生認為小惠與自己不存在親子關係,並提供 DNA 檢測報告書予以證明 , 而林女士未到庭應訴予以抗辯,也沒有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又不同意做親子鑒定,故可依法推定小惠與張先生不存在親子關係。

關於子女撫養問題,張先生認為小惠並非自己親生,應由林女士撫養,本院予以支持。關於婚生女小佳的撫養問題,考慮雙方目前的工作、生活條件,以及林女士需撫養小惠等因素,小佳由張先生直接撫養更合適,林女士也應依法給付婚生女撫養費。

關於張先生要求林女士賠償撫養小惠所花費的費用,由於小惠與其並無親子關係,且已撫養小惠超過 11 年,請求返還撫養費有據可依,根據撫養年限,本地生活水平等綜合因素考量,法院酌情支持林女士賠償張先生撫養費 105000 元。

關於張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林女士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雙方的夫妻感情 , 給張先生造成了精神損害,故法院對張先生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50000 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案中,林女士在與張先生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隱瞞小女兒是與他人所生的事實,致使張先生誤將小惠當成自己的親生孩子撫養了十餘年。但張先生並非小惠的生父,也非其養父、繼父,對小惠不負法定撫養義務,張先生基於對小惠是親生孩子的錯誤認識而撫養,造成自己的財產減少,而林女士作為小惠的親生母親,應承擔撫養義務,其因張先生的撫養行為免於支出其應負擔的撫養費用而獲益。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故結合本地生活水平及張先生的撫養情況,判決林女士返還張先生上述撫養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中,林女士在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行為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亦有違公序良俗,給無過錯方的張先生造成精神痛苦,故結合本地經濟情況、侵權時間的長短及張先生在精神上的受傷害程度等綜合因素,判決林女士賠償張先生上述精神損害撫慰金。

婚姻,本是男女雙方真誠相愛,對愛情和生活能夠負起責任,而選擇生活在一起的歸屬。它應當是單純的愛情結合,不應該夾雜著其他想法或者物質利益。夫妻間相互忠實,是婚姻健康和諧的本質要素,既是法定義務,又是基本的道德要求。

在此,法官希望即將走進婚姻殿堂的伴侶,要培養正確的價值觀,正確對待愛情和生命,倡導優良家風、建設家庭文明,才能擁有幸福的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