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逃婚"追蹤:當地婦聯關注,強迫結婚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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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6歲少女稱家人收了26萬元彩禮將她嫁了出去,她出逃到廣東,被男方家人強行帶回,途中她謊稱上廁所,在廣西百色市田東縣報了警。媒體報道後,此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

2月20日下午,澎湃新聞從田東縣婦聯處獲悉,女孩今年16歲,住在四川涼山普格縣,還是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結婚年齡。2月14日,她在田東縣高速路服務區廁所內向工作人員求助,並報警。

同日下午,普格縣婦聯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澎湃新聞,目前相關工作人員正在核實“16歲少女家人收26萬彩禮強迫其嫁人”一事的相關情況。至於此事的其他信息,不便告知。

田東縣婦聯一名工作人員介紹,警方及婦聯了解得知,女孩的家人讓她嫁人,但她不願意,便前往廣東東莞的一家工廠打工。女孩自稱家人收了男方家26萬元的彩禮錢。幾日前,男方家人從四川來到東莞,將她帶回,但她仍抗拒跟男方回四川,遂謊稱上廁所找機會報了警。

上述工作人員稱,在田東縣時,當地民政局協調女孩暫住在田東縣未成年人保護中心。婦聯方麵聯係了女孩的家人,協調他們協商此事,“讓他們家人好好協商一下,把彩禮還回去。”

田東縣婦聯這名工作人員還表示,上周五(2月17日),女孩的家人已經來到田東縣接女孩回家。2月20日,田東縣婦聯方麵也已和普格縣婦聯聯係溝通此事。

2月20日晚,四川鼎尺律師事務所主任萬淼焱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如果此事屬實,屬於典型的父母包辦的早婚。《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加以幹涉。

萬淼焱稱,報道中女孩的遭遇,折射出這些法律知識在一些農村地區並沒有得到很好地普及,或明知有法律規定卻還按習俗辦事,父母決定孩子的婚姻,甚至包辦早婚的陋習仍然存在。

她還指出,《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了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幹涉他人戀愛、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上述事件中,若男方明知雖送了26萬彩禮,但女孩不願意早婚從四川逃到廣東,仍夥同他人強行將女孩帶回,是強迫女孩同意與其結婚,其行為涉嫌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女孩可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男方提起刑事自訴。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委員會副主任張荊表示,女孩還是未成年人,若父母強迫她和他人結婚,違反法律規定。若父母的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可對孩子父母提起公益訴訟,來維護孩子的合法權益,孩子也可以請求婦聯的幫助。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邢鑫告訴澎湃新聞,《民法典》對婚姻年齡做出限製性規定,男性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上述事件中,未成年女孩的年齡不符合結婚的年齡要求,無法進行婚姻登記從而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係。

他說,同時,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若上述事件屬實,則女孩父母的行為不僅違背了其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職責,更侵犯了女孩作為自然人的婚姻自主權。如果其采用法律所不允許的暴力手段侵犯女孩結婚自由及人身自由,也可能觸犯《刑法》中規定的暴力幹涉他人婚姻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