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跳廣場舞撞倒"舞友"致9級傷殘被索賠30多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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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晚時分,地鐵口的小廣場上排著整齊的廣場舞隊列,第一次加入的張阿姨站在隊列外側學舞,正準備離開的王阿姨在其身後摔倒並受傷,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據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2月20日消息,該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張阿姨應承擔50%的責任,判決其需賠償原告王阿姨15萬餘元。

阿姨跳廣場舞撞倒“舞友”

上海青浦法院介紹,某日傍晚,地鐵口的小廣場上,初次加入“舞隊”的張阿姨在隊伍外側跟學舞步。正逢王阿姨離開隊列準備回家,經過張阿姨身後時,張阿姨向後邁動舞步受阻,王阿姨摔倒在地。經鑒定,王阿姨為左股骨頸骨折,構成九級傷殘。王阿姨遂將張阿姨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0萬餘元。

王阿姨訴稱:張阿姨因不熟悉舞步,步調、方向、動作等皆與他人不一致,動作幅度過大,不留意周遭情況,最終將自己撞倒在地,自己因此遭受的損失理應由張阿姨賠償。

張阿姨辯稱:因自己不熟悉舞步,當晚特地在廣場舞隊列外側跳舞。王阿姨摔倒是由路麵不平所致,兩人並未發生碰撞。自己聽到王阿姨的聲音,回頭看時才發現她已摔倒,過去攙扶。

根據監控錄像可認定,原告因與被告發生碰撞而摔倒。被告抗辯係因地麵不平所致,但未加以舉證。若其在地麵不平處跳舞必然會控製步幅,此與監控中顯示的被告狀態並不相符。

至於雙方過錯,被告雖於隊列外單獨一側跳舞,但其周圍常有行人經過,應注意及時調整動作方向、幅度,但其未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具有一定的過錯。

原告對被告舞步幅度大、變化快的情況早有注意,卻未作留心,未能盡到對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亦存在一定的過錯。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應承擔50%的責任,判決其需賠償原告15萬餘元。原、被告均未上訴。



資料圖 圖片來源:新華社

法官特別提醒

群眾自發組織的廣場舞等健身活動,因占用商業廣場、街邊公園、小區綠地等城市空置場所,引發了一定比例的涉及噪聲、場地利用及安全等問題糾紛。在此,法官特別提醒:

一方麵,利用公共場地進行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應盡注意義務。廣場舞一般未有超出日常生活的風險因素,然而隨著全民健身活動的密集展開,使用空置場地休閑鍛煉的人員不斷增多,稍不留心,意外碰擦的事故時有發生。對於在廣場舞群體占比較高的中老年人,身體素質及平衡能力相對較弱,一旦發生碰撞,損傷程度遠大於年輕人。在使用公共場地休閑鍛煉時,應注意自身行為的邊界,對周遭環境盡到相應的安全注意義務,以保障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另一方麵,利用公共場地進行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應遵循互為便利、寬容以待、合理使用的原則。廣場舞契合當下社會的人口、家庭與社會結構的變遷,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體育文化。然而,公共空間和資源相對有限,廣場舞參與者有娛樂和健身的權利,他人亦有保持正常生活秩序不被破壞的權利,雙方應相互尊重,互為便利。2021年1月1日實施的《上海市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與促進條例》中明確規定,開展群眾性體育健身活動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公序良俗,不得影響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廣場舞參與者應遵守公共場所的行為秩序,在開展活動的必要範圍內,將對他人的負麵影響減少到最低。他人也應予以一定的寬容,不宜過度放大個人權利,以共同合理使用公共空間。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