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遭上門拆房,派出所以“幫拆”為由不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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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遭到多人上門拆房,打110報警,派出所回電居民稱是村委會“幫拆”,不出警,警方行為是否違法?

2月19日,2022年度十大行政檢察典型案例在京發布,上述案例入選。該案例原審判決認為,當事人認為警方未履行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職責的訴訟理由不成立。經檢察機關抗訴,此案得以再審,最終認定警方未到現場處置行為違法。

■ 案例

居民打110,警方以“幫拆”為由不上門,是否違法?

2018年12月28日9時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報警稱有人私闖民宅,不認識對方,已經上了房頂。當地派出所經了解,係村委會實施的“幫拆”行為,稱已電話反饋報警人,未到現場處警。同日,派出所對郭某某報警被打傷一事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後根據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轉為刑事案件立案偵查。

事後,牛某某訴至某區法院,請求判決確認某分局對2018年12月28日的報警未依法履行保護其人身財產安全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某區法院判決駁回牛某某的訴訟請求。牛某某上訴、申請再審均被法院駁回。

牛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向某分局調取郭某某撥打110報警電話錄音。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根據《人民警察法》《110接處警工作規則》的相關規定,對危及人身或財產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處警民警接到指令後應當迅速前往現場開展處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報警反映其人身財產安全正麵臨危險,需要公安機關出警幫助,屬於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報警。“幫拆”行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職責。雖然公安機關稱通過電話告知報警人情況,但該告知行為不能免除公安機關前往現場處置的法定職責。據此,提請上級檢察院抗訴。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該案發回重審並得到改判,最終確認了某公安分局對2018年12月28日報警未到現場處置行為違法。

■ 闡釋

確立警方現場處置標準:緊急性

在2月19日下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案例介紹人表示,本案通過抗訴實現了兩個目標:一是明確了公安機關對報警前往現場開展處置的客觀標準,也就是公安機關應否到現場處置,取決於報警的事項是否緊急,而不是報警事項所發生的領域。二是實現了法律邏輯和經驗邏輯的協調統一。抗訴後再審改判確認公安機關沒出警是違法的,契合了老百姓“如果出警了我可能就不會被打成這樣”的經驗邏輯判斷,無論是“幫拆”還是其他事由,都有可能發生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對於這種緊急的報警求助,是不能以電話告知來代替現場處置的,否則就是違法的。

介紹人說,本案例的最大法律價值在於確定了公安機關前往現場開展處置的判斷規則,對於事涉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報警求助,應當根據它本身是否緊急來進行判斷,而不論所涉事由、產生原因,從而讓我們的司法判斷能夠回歸常理和常識。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誌勇點評認為,檢察機關監督的是訴訟,訴訟中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權力運作的一種表現,這一典型案例透過訴訟直接觀察行政權力的運作過程並糾正它的內容,表明行政檢察向實質性法律監督又邁進了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