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銀行買基金,花110萬虧近50萬!法院判銀行賠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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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銀行買基金虧了算誰的?隻能自認倒黴麽?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一紙金融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也許會給投資者一個重要提醒。

據介紹,本起案件的原告方是北京的一位“60後”投資者馬女士,被告方是光大銀行北京分行。

據馬女士描述,自己當初花了110萬元在光大銀行購買的基金,持有三年虧損近50萬元。

馬女士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並將光大銀行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自己遭受的巨大理財損失。

案件前後經過兩次審理,一審法院駁回了馬女士的賠償訴求,但二審判決出現了大逆轉,法院改判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賠償馬女士30萬元投資損失,同時,裁定這一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介紹,2015年,馬女士斥資110萬元從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認購了一隻股票型基金。她持有這隻基金三年,於2018年4月將基金贖回,收到贖回款為61.32萬元。也就是說,花110萬元購買並持有該基金三年時間,馬女士最後虧損了48.68萬元,收益率為-44.25%。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這紙民事判決書,2015年4月,馬女士申請認購案涉“光大金控泰石3號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下稱“泰石3號”),並填寫《申請書》。



馬女士主張,2015年3月光大銀行就其陽光理財產品“多利寶”而針對馬女士所做的客戶適合度問卷調查表,根據該調查表,馬女士屬於穩健型投資者。而訴爭基金《說明書》中載明泰石3號基金風險收益特征為:本基金呈現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的風險收益特征。

經二審庭審確認,光大銀行認可案涉投資產品為較高風險型,與馬女士風險評估不匹配。但光大銀行主張,基於其銀行內部的業務規則,投資人隻要承諾願意自擔風險,也可以購買較高風險等級的產品。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第31條規定:“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願聲明內容,對於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產品風險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並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確認信息。”第32條規定:“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向基金投資人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經查,馬女士填寫的《申請書》為光大銀行提供的格式文本,文本上雖打印了“超過本人風險承受能力,自願承擔風險”字樣,但該欄中簽字處並無馬女士確認信息,該字樣本身亦無加黑加粗或其他顯著提示。

雖在該製式表格末尾一欄中有加黑的內容,即“本人已詳細閱讀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產品說明書等信息,及本申請書背麵的投資者須知及風險提示,接受合同、招募說明書法律條款及投資者須知相關內容,了解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了解並承擔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風險,自願申請辦理光大銀行代理的上述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並保證提供的信息資料真實有效”,且該欄處有馬女士簽字,但該內容本身並不涉及超出本人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別說明。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改判光大銀行北京分行賠償馬女士30萬元投資損失。同時,裁定這一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