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二少年刺傷霸淩者案追蹤:羈押336天獲國賠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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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初二少年刺傷霸淩者”一案有了新進展。2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當事人小蔣的祖父蔣佑華處獲悉:日前,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就小蔣被無罪羈押336天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吉首市檢察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賠償小蔣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道歉。

小蔣原是吉首二中一名初二學生。2019年5月17日,他在學校的男廁所內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折疊刀亂舞,刺傷了圍攻他的3名學生。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拘,後檢方提起公訴。2020年7月6日,吉首市法院一審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小蔣才走出看守所,期間共被羈押336天。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書

蔣佑華在電話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對這份刑事賠償決定並不滿意,理由是因為此案小蔣的人生軌跡被改變,“孩子幼年喪父,母親改嫁,原本好好上學的他遭遇霸淩,又被無罪羈押336天。走出看守所後,他再也無心繼續學業……這些又如何來賠償?”

蔣佑華表示,近期他們會向湘西州檢察院申請複議。

小蔣刺傷霸淩者一案曾一波三折。2020年7月,吉首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小蔣是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被迫實施的自衛反擊,“小蔣係受校園欺淩對象,15名學生都是去毆打小蔣或者去‘撐場子’,小蔣被十餘人圍毆時進行自衛,造成實施欺淩的同學受重傷,這一行為屬於正當防衛。”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在法院作出無罪判決後的第10天,吉首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小蔣並非孤立無援,可以向師長求助而未求助,不屬於正當防衛。檢方認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檢方的抗訴理由,小蔣的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豔濤表示,“這是用極其嚴苛的標準,來要求一名曾數次遭受校園霸淩的未成年人,在麵對欺辱時必須保持極其充分的理性和智慧。”



事發廁所

2022年11月,在吉首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兩年多後,它的上級單位、湘西州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開始發生法律效力。這也意味,小蔣恢複了自由之身。

2022年12月14日,蔣佑華和王豔濤向吉首市檢察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在申請書中,小蔣向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近330萬元的索賠訴求,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3.7萬餘元、喪失受教育權及青春損失1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萬元等。

吉首市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表示,錯案已經發生,這是既定的事實,作為賠償義務機關,檢方將依法辦理國家賠償事宜。“也希望小蔣的親朋能多對他進行開導、引導。他以後的路還很長,不能沉溺過去,要對生活重拾信心。”

老幹部 發表評論於
一個孩子的一輩子毀了,就陪這麽點錢?

檢察官的權利,無論在哪裏,都非常大,沒辦法。美國也有非常混蛋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