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子稱被家暴割喉 丈夫被拘留10天 當地婦聯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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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發布視頻截圖
近日,一女子在社交平台發布視頻稱自己被丈夫割喉,隨即引發熱議。其發布的視頻顯示,女子脖子上蜿蜒著一條長長的傷疤,並插著一條管子,該女子在視頻中表示,自己於2月7日被丈夫用水果刀割喉,傷口累計16.5厘米。2月13日,該女子又發布視頻稱,男子拘留5天後釋放,馬上就會出來,她擔心自身安全。

 

 

 



對此,湖南張家界市婦聯表示,已經於昨日介入該事件,現在正在協同公安等部門,加快案件的處理過程,“‘拘留幾天就出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不了解情況。按照司法程序是先拘留,再走後續的程序。”據悉,當事人現在的傷情和情緒已經得到穩定。張家界市永定區婦聯則表示,婦聯已經聯合法院等相關部門在開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正在走程序。

當事女子:

因不同意和好被丈夫割喉,曾多次遭遇家暴

2月8日,當事女子發視頻稱,自己前一天她被丈夫割喉。在受傷後,她前往派出所向民警求助,後被送至人民醫院。人民醫院在接診後,為她做了手術。

2月10日,該女子發視頻稱,自己曾多次遭遇家暴,被打得滿臉是血,孩子也被“打流產”。女子稱,婚內男子多次在吵架後找前任和別的女人“聊騷”。女子稱自己希望離婚,丈夫在她下班回去的路口等著她求和好,她不同意,丈夫便割了她脖子兩刀。

女子曬出兩人之前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顯示,兩人曾數次發生爭吵,爭吵裏多次出現“流產”等字樣。男子曾向女子多次求和,並表示自己沒有工作,很愛女子,希望獲得女子原諒。女子多次拒絕男子示好,並表示希望離婚。

2月13日,該女子發布視頻表示,男子拘留5天後釋放,馬上會出來,她擔心自身安全。該女子還表示,這名男子平時口口聲聲說愛她,做的卻是傷害她的事情,自己這次不會心軟。她在視頻評論區表示,“自己剛剛去打了處罰書,(拘留期)改成十天了,還有幾天才能出來。”

該女子稱,她向民警表示,對事情後續處理希望正常走司法程序,不接受調解。

2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發現以上視頻均被發布者刪除。

女子發布視頻截圖

當地婦聯回應:

已經介入事件,後續將與公安機關共同處理

對於此事,湖南張家界市永定區崇文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確有女子被割喉一事。永定區公安分局相關工作人員稱,公安機關已經介入,派出所民警正在跟進處理。張家界市婦聯工作人員則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已於昨日介入事件,現在正在協同相關部門,加快案件的處理過程。當事人現在的病情和情緒也已經得到穩定,目前已出院。

此外,該工作人員還表示,按照司法程序是先拘留,再走後續的程序。當事人所說的“拘留幾天就釋放”可能是因為情緒激動,不了解情況。並表示,具體的情況婦聯將與公安機關共同進行處理。

對網友關心的“人身保護令”一事,張家界永定區婦聯回應,婦聯已經聯合法院等相關部門在開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目前正在走程序。

張家界市人民醫院急診科工作人員表示,當日確實接到這一病人,其後續被送至耳鼻喉科處理。該院耳鼻喉科工作人員也證實,2月7日曾有一名被割喉女子送往該科室住院,但具體傷情不便透露。

律師說法:

如性質惡劣,涉嫌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製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而且我國法律將未婚狀態下的家暴行為列入到了《反家庭暴力法》調整的範圍,因此即使未婚狀態下發生的毆打行為同樣屬於家暴,對於情節惡劣的,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法院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目的、行為手段以及損害結果依法作出裁判。

付建認為,丈夫對妻子故意實施割喉行為,情節性質惡劣,其涉嫌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如果行為人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也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陝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本案很明顯屬於家暴。如經法醫鑒定,女方傷情構成輕微傷的,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男方行政處罰;如經法醫鑒定,女方傷情構成輕傷或重傷的,可依據《刑法》規定,追究男方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趙良善強調,如果男女雙方生活在一起,但不是夫妻關係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因此本案仍屬於家暴情形。

趙良善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麵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女方可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製措施,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保護令包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的住所,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以及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的措施。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以後,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