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了6年的“汙點”:一條難以撤銷的刑拘記錄

文章來源: - 新聞取自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並不代表本網立場!
(被閱讀 次)

為了撤銷刑事拘留記錄,李偉走訪過多個部門
2022年10月,李偉因工作需要,去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辦案係統中記載,李偉曾涉及到一起2016年的尋釁滋事案件,還曾被刑事拘留。因這條記錄,派出所沒有給他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李偉也因此失去了一份承運貨物的工作。

李偉想起來,那條記錄源自一場“誤會”,當年,由於自己與一位犯罪嫌疑人同名,曾被警方下達過刑事拘留通知。但民警確認涉案人員不是他後,讓其現場離開。李偉沒想到,這件事兒居然讓他背上了一個“汙點”。

這條記錄成了李偉的心事,他多次前往派出所,要求撤銷刑事拘留記錄,但得到的回複是“確實弄錯了,但目前無法撤銷”。

2023年2月初,在他反複的要求下,當年辦案的派出所給他開出了一份“現實表現”材料,以證明他與辦案係統中的尋釁滋事案無關,但李偉覺得,係統中的記錄一日不銷,他就會有無窮的後患。

開不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李偉1994年生,是邯鄲市肥鄉區東漳堡鎮人。他告訴北青深一度,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他正在家裏待著,突然接到了南沿村派出所民警打來的電話,說他前一天晚上在一個KTV裏打架,讓他到南沿村派出所配合調查。

李偉一頭霧水,因為民警所說的那個時間,他在肥鄉縣(後撤縣改區)自己的家裏,距離事發地南沿村鎮約10公裏,案發前後幾天他都沒有出過村。他沒當回事也沒有去派出所,隻回複說自己沒有去過KTV,建議民警再查一查。

接到警察電話的三四天後,他收到了邯鄲市公安局經濟開發區分局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他覺得警察辦錯了案子,自己又不涉案,就帶著證明自己不在場的證據材料去了南沿村派出所。

據李偉講述,他在南沿村派出所要求查看自己作案的證據。“民警出示證據時,當場發現我並不是參與打架的那個李偉,隻是重名”,他因此沒有被拘留,當天便回了家。

那天之後,李偉幾乎忘了這個“誤會”,直到六年後他才發現,雖然他與那件事兒一點關係都沒有,但他的名下卻有了一條刑事拘留的記錄。

2022年10月份,李偉因工作需要,到邯鄲市肥鄉區東漳堡鎮派出所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但警方告訴他無法開具,因為辦案係統中有刑事拘留記錄。東漳堡鎮派出所民警讓他去找當年的辦案單位南沿村派出所。
因無法撤銷刑事拘留記錄,辦案派出所給李偉出具了一份“現實表現”材料,以證明他沒有違法犯罪記錄,但多位公安內部人士表示,這份“現實表現”並不是正規的的無犯罪記錄
要求撤銷未果

李偉說,他多次跑到南沿村派出所,要求撤銷辦案係統中自己名下的刑事拘留記錄,未果。

北青深一度了解到,2022年10月份,李偉到南沒沿村派出所反映了情況後,南沿村派出所現任麻所長找到了當年的辦案民警了解情況。2022年12月23日,麻所長向李偉進行了解釋。

麻所長稱,他了解的情況是,當時接到報警,說有人打架,打得比較嚴重。民警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姓名在辦案係統中查到了李偉的相關信息,並將李偉的照片拿給被打當事人辨認。當事人辯認後明確說是李偉,民警才傳喚李偉。但是,李偉並沒有來派出所說明情況,

據麻所長了解,當時,辦案民警去了肥鄉三趟,要找李偉,但均未找到,按照辦案流程,這才將李偉拘留,並在辦案係統中登記。李偉到南沿村派出所解釋後,辦案民警拿著李偉的照片再找在場人員辯認時,才確認“不是你這個李偉”。

至於“為什麽沒有將刑拘記錄及時撤銷”,麻所長未明確答複。但在與麻所長多次溝通中,麻所長向李偉表示,“如果下一步能撤掉,我第一時間給你撤。如果撤不掉,至少我能證實你當時沒有問題”。

2023年2月9日,在麻所長的協調下,南沿村派出所給李偉出具了一份“現實表現”的材料,以證明早年的尋釁滋事案件與李偉本人無關,材料的最後還給出了“未發現該人有違法犯罪記錄”的結論。

但李偉對這份“現實表現”並不滿意,他認為辦案係統中的刑拘記錄後患無窮,“即便南沿村派出所證明案件與我無關,但如果子女上學需要政審,依據的仍是辦案係統中的記載,係統中的記錄不撤銷還是會受到影響”。
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裏,仍記載著李偉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一事,李偉認為,這個“汙點”記錄不刪除,會給子女上學、工作留下隱患
在南沿村派出所給出“現實表現”,證明自己與早年的案件無關後,李偉來到戶籍地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東漳堡派出所,再次嚐試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2023年2月13日,東漳堡派出所出具的證明顯示,係統中仍有“2016年11月30日,李偉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的記錄,李偉對此非常無奈,還是希望能撤銷這條記錄。

李偉稱,自2022年10月份以來,他曾多次找南沿村派出所、經開區公安分局,均未能撤銷這條錯誤的記錄。無奈之下,他於2023年2月13日,托律師寫了書麵投訴材料交到邯鄲市公安局督察支隊,希望能更正這個錯誤。

2月13日,北青深一度記者從邯鄲市公安局政治處了解到,市局是從投訴材料中第一次得知這一情況,已經安排經開區分局核實相關情況,若反映情況屬實,將第一時間責成相關責任人履行撤銷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