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工作時倒地搶救多日死亡未被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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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到“咚”的一聲響後,同事到龔明(化名)辦公室查看,發現他已倒在辦公室地上抽搐。因龔明是在獨立的辦公室,無人目擊事發第一瞬間的情況。120急診檢查顯示,龔明頭“後枕部可觸及出血”。

送醫後,35歲的龔明一直昏迷,被診斷為重症蛛網膜下腔出血等。

其間,龔明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被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認定。龔明經搶救多日後死亡,其家屬起訴中原區人社局,並將龔明單位列為第三人,要求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作認定。一審、二審均敗訴後,龔明家屬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開庭審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審本案。

2月9日下午,該案在河南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未當庭宣判。

龔明究竟是突發疾病倒地後造成腦後枕部出血,還是不小心絆倒傷到頭部、不小心絆倒傷到腦後枕部誘使病發?這是該案爭議的焦點之一。2月13日,兩份龔明診斷證明書的簽字醫師均告訴澎湃新聞,他們對此無法判斷。

無人目擊的“倒地”

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2年6月作出的二審判決書顯示,該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16時3分,龔明在辦公室突發疾病跌倒,經120急救後送至鄭州市中心醫院救治,次日該院出具的出院診斷為:1.重症蛛網膜下腔出血、顳葉腦出血、腦水腫、腦疝;2.心肺複蘇術後……轉院後,河南省人民醫院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上入院診斷為:1.蛛網膜下腔出血;2.心肺複蘇術後。



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龔明(化名)工傷決定書

2021年9月29日,龔明所在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10月12日,中原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龔明經搶救救治48天無效後,於當年11月2日死亡。家屬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重新認定,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駁回了該訴請。

判決書顯示,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為,龔明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跌倒,其所受傷害並非事故傷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的出生時間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自龔明突發疾病至其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已遠超48小時,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

龔明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的劉某龍的證人證言顯示,事發時,他在龔明辦公室2米遠的地方,聽見“咚”的一聲響,以為是哪兒桌椅倒了。隨後看到同事王某大喊“龔工”,並見王某往龔明辦公室裏跑。他跟了進去,看見龔明倒在辦公桌旁,頭在桌子腿底部金屬橫杆旁。橫杆和龔明頭部旁邊的地板磚上都有少許血漬。隨後,他趕緊走出辦公室撥打了120。

劉某龍告訴澎湃新聞,龔明的辦公室是在一個大辦公室角落隔出的單間,從外麵無法看到裏麵,因此沒人看到如何事發的。

收到二審判決後,龔明家屬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審本案。2023年2月9日,該案在省高院開庭。

龔明家屬認為,龔明生前曾體檢,並沒有相關疾病,事發前曾說工作壓力太大了,龔明是不小心被絆倒致後腦受傷並最終死亡的。

庭審中,第三人、龔明單位代理人介紹,龔明有繳納工傷保險。龔明是單位下屬最大院所的副院長,同時兼任該院一專業所所長,下麵帶著三四十名員工,其工作任務確實比較繁重。龔明平時有鍛煉,沒聽說有什麽身體問題。

該單位代理人表示,同事們聽到響聲才去查看,確實無人目擊事發第一情況。

關鍵的診斷證明書



鄭州市院前急救病曆顯示,龔明頭後枕部可觸及出血

事發當日的鄭州市院前急救病曆記錄記載,龔明的既往病史為“否認高血壓病、糖尿病、冠心病等病史”;體格檢查一欄中記載,龔明脈率0次/分、呼吸0次/分、神誌喪失等,頭頸部兩側瞳孔對光反應消失、頭後枕部可觸及出血等。

在河南高院的庭審中,中原區人社局訴訟代理人承認,人社部門並未去醫療機構調取過龔明事發前的醫療或體檢記錄。其稱,龔明“頭後枕部可觸及出血”是突發疾病後倒地所致。因龔明是突發疾病,因此不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條款。其還表示,人社局做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是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兩家醫院的診斷證明書,都沒有“創傷性”這三個字。“作為人社局,無法認定,也不可能認定他有外傷,或者是出血了就有外傷。”該代理人說。

法官當庭詢問,如何理解急診病曆記錄的“頭後枕部可觸及出血”?

對此,鄭州市中原區人社局工傷認定業務工作負責人表示,120第一時間到現場,醫護“可能是按照實際情況記錄的”。(但)事發次日的鄭州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並沒有任何外傷描述,並且,人社部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最終會以診斷證明書為法定依據。治療和檢查過程中記錄的一些細節,隻是一個參考。若是外傷引起,診斷證明書會寫明“創傷性(編輯注,如創傷性腦疝)”。



龔明的鄭州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

澎湃新聞注意到,鄭州市中心醫院出具診斷證明書前,龔明已經做過去頭骨瓣減壓術等手術,部分頭骨已被摘除。

2月13日,鄭州市中心醫院診斷證明書簽字醫師告訴澎湃新聞,龔明是突發疾病倒地後造成頭後枕部外傷,還是不小心絆倒摔到頭後枕部導致腦出血、不小心倒地摔到頭後枕部誘發疾病,作為醫生,他無法判斷。要作出該判斷,需結合視頻監控、目擊證人說法和死亡鑒定。他表示,不能直接排除某一種可能,弄清楚有一定難度。他曾接診過小孩從一米高處摔倒傷到頭部,致腦出血最終死亡的情況。此外,情緒過度激動等,也可能導致腦血管破裂。

河南省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書簽字醫師則向澎湃新聞表示,龔明被送到該院時,已處於彌漫性腦水腫狀態。或許,首家醫院通過檢查和手術,醫生能判斷龔明事發前身體是否有相關疾病。即便如此,醫生也難以判定龔明是突發疾病倒地後造成頭後枕部外傷,還是因為不小心絆倒等原因傷到頭後枕部誘使病發。

案例:不能排除外傷可能性,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應予認定工傷。

澎湃新聞注意到,2020年10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曾判決一起案件,支持認定工傷,因為用人單位“不能排除是外傷造成的可能性”。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王某法係鄭市某公司職工。2018年8月17日,王某法在工作區域打掃衛生時,突然從垃圾車上摔倒,意識不清,被送醫救治。2018年8月31日,王某法死亡。死亡原因:腦疝。2018年9月,其女兒王某娟向鄭州市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2018年12月,後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王某娟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8月,鄭州鐵路運輸法院作出行政判決書,判決撤銷鄭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重新作出。鄭州市人社局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判決書,認為在不能排除王某法腦疝的形成與因工作原因而摔倒受傷等可能性的情況下,鄭州市人社局直接認定王某法腦疝的形成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屬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2019年12月,鄭州市人社局經過重新調查核實後,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王某法所在公司對此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公司方訴稱王某法是因其自身固有疾病導致昏迷而摔倒,其死亡原因是疾病,而不是因為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公司方並未提供王某法不構成工傷的相關證據,且根據鄭州市人社局的重新調查,可以得知王某法的死亡原因不能排除是外傷造成的可能性,鄭州市人社局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並無不當,駁回公司方的訴訟請求。

“48小時死亡”爭議

中原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除認定龔明的情況不符合“事故傷害”外,還認定其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在法院對該案的三次審理中,龔明家屬都提及,在醫院救治期間,龔明全程處於深昏迷狀態,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多名醫生表示龔明的病症沒有救治意義,但他們難以接受該事實,希望能出現奇跡。家屬的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指出,搶救期間,龔明瞳孔放大、無自主呼吸等症狀,符合“腦死亡”。

“48小時死亡”的工傷認定標準曾備受爭議。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腦死亡時表明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工傷認定時應當以是否“腦死亡”為判斷標準。

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行政及國家賠償卷III》中,最高法法官楊科雄在《突發疾病死亡的工傷認定問題研究》中指出,關於“48小時”是否要嚴格要求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則上超出48小時的,不能認定為工傷,但是連續搶救48小時,而後死亡的,亦可認定工傷。”此外,腦死亡應當是死亡的標準,對“48小時”內腦死亡、“48小時”後停止呼吸者予以認定為工傷。否則就會出現奇怪的現象:放棄治療,太不人道,但是能夠認定為工傷;繼續搶救,一旦搶救無效,就無法認定工傷。

知名勞動法律法規專家、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龐春雲律師認為,《民法典》實施前,此類案件多嚴格執行“48小時標準”。《民法典》融合多部法律,同時加入了與時俱進的新內容,包括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公序良俗等。法律不再像以前那麽冷冰冰,不隻法律需要被尊重,道德規範同樣需要尊重。

2021年5月,最高檢曾發布5件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類行政檢察監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切實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

其中一例為,一男子開會返回途中突發疾病,後送醫搶救靠呼吸機維持生命,10天後家屬放棄治療,拔掉呼吸機5分鍾後該男子死亡。人社部門一開始未認定工傷,家屬起訴,一審法院認定屬於視同工傷情形,人社部門不服上訴,二審認定不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家屬又向廣西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經檢方抗訴,最終得以認定工傷。檢方認為,在法律對死亡認定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情況下,本案應從有利於保護職工的立場予以解釋,認定視同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