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疑餐廳吃到臭黃魚致上吐下瀉,一孕婦麵臨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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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晚,魏先生和朋友一行15人來到江蘇連雲港市贛榆區的錦上小魚府2店(桂雲酒店)用餐。用餐後包括魏先生在內的多人出現上吐下瀉的症狀。前往贛榆區城西中心衛生院檢查後,被認定為“急性胃腸炎”。同行的還有一名懷孕3個月的孕婦邱女士,稱用完餐後出現嘔吐和下身“見紅”的症狀,贛榆區婦幼保健院表示腹中胎兒可能保不住。2月4日,記者采訪了用餐的魏先生等人和涉事餐廳。

1用餐者:兩道菜發臭

當事人之一的魏先生介紹,2月2日晚,他們15個人前往錦上小魚府2店用餐,結果用完餐就有六七人感覺身體不適,多人出現嘔吐外加拉肚子的症狀。

魏先生表示:“當時上了一道黃魚,我嚐了一口後,說這個魚壞掉了,我一哥們兒坐我旁邊,他吃了一口也說有點臭,另外一個朋友開始不知道,還問這個菜是‘臭鱖魚’嗎?我說這是黃魚,不是臭鱖魚,然後喊服務員來,服務員說這是臭黃魚。當時我就說,哪有臭黃魚這道菜?”

魏先生表示:“還有一道菜是海螺,也是壞的,結果都被我一個朋友吃了,結果他吐得最厲害。”

另外一名用餐的孟先生症狀更加嚴重,雖然同樣被診斷為急性胃腸炎,但他臉上出現了多處紅腫發炎的情況,右邊嘴角更是出現了一大塊疤痕一樣的東西。“我現在眼睛也腫,臉也腫。當時上吐下瀉,眼睛紅腫,還打了三針。朋友還幫我拍了一張躺在床上嘔吐的照片,現在看著都覺得非常惡心。”

孟先生表示:“第一次打電話給餐廳那邊,那邊說,怎麽,你們要訛我們錢嗎?第二次去餐廳,她們說,你們去把嘔吐物找過來化驗,趕我們走。還打電話給我朋友,說他發的視頻侵權,損害公司形象,讓他把視頻刪了,我朋友沒搭理他。”

同行的邱女士稱自己是一名懷孕3個月的孕婦,她帶著哭腔介紹,之前胎兒的發育情況一直很正常。“當晚9點多用完餐後就回家了,然後晚上11點多開始嘔吐,還拉肚子。第二天上廁所時就見紅了,在家躺了一天。晚上我對象帶我去贛榆區的婦幼保健院檢查,醫生說孕酮太低了,(孩子)保不住。”

事情發生後,魏先生等人也曾多次和餐廳管理層聯係。“什麽訴求?我們沒訴求,打了12315,說要5個工作日處理。去店裏,那個老板娘不管不問,讓我們把嘔吐物拿過去鑒定。嘔吐物早就從馬桶衝走了,到哪找去?而且食物中毒這個東西怎麽去鑒定呢?醫生就寫了個急性胃腸炎。”

魏先生強調:“我說的都是事實,包括我抖音裏說的,沒有一句故意敗壞(餐廳)的話。”



▲魏、孟兩人的就診證明。

2餐廳:他們惡意詆毀

4日下午,記者聯係上了涉事餐廳錦上小魚府的工作人員。對方回應:“我們願意通過正常渠道來協商解決此事,但這幾位客人不講道理,還惡意詆毀我們。”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說吃壞了肚子,那總得提供一下證據吧?我問你要,你不提供,然後又要私下找我談賠償。”

這位工作人員認為:“如果說是食物中毒,那麽你去正規醫院就醫,然後由醫生開具這方麵的證據,再拿給我。”她表示:“餐廳給每一位進店的客人,都買了保險。如果有類似食物中毒的情況,保險公司會介入。他們打電話給我,一聽保險兩個字,就說不和我談,態度可強硬了。還說隻賠醫藥費的話,那其他的呢?我說就賠你醫藥費,他就不幹了。我說我們走公不行嗎,讓法律部門介入。”

對於購買保險的情況,該工作人員表示:“隻要是進店的客人,不管是食物中毒或者是摔傷或者丟了手機,保險包括的內容是比較多的,都可以進行賠償。”她表示,這項保險是在平安保險購買的,每人的保額最高十萬元,為此餐廳每年大概要花幾萬元購買。“之前有個小孩子在餐廳吃太多吐了,去醫院花了700來塊錢,後來保險公司介入,給他報了。”

至於對方發布視頻曝光餐廳一事,這位工作人員表示:“發生什麽事情,通過正常的情況來解決不好嗎?凡事得講證據,他在網上這樣惡意地詆毀我們,是不對的,我可以去法院告他,屬於民事侵權的。”

對於孕婦胎兒可能保不住一事,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得提供證據啊。”

4日下午,記者聯係連雲港市贛榆區青口派出所,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並不清楚此事,建議記者聯係該所案件受理中心,不過記者多次撥打案件受理中心電話,始終無人接聽。4日下午,記者致電連雲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但電話也無人接聽。



▲涉事餐廳。

3律師:商家說消費者敲詐勒索不合適

對於雙方的這次糾紛,記者采訪了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誌和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張公典律師。張律師表示,消費者對涉事餐廳提出醫藥費之外的賠償屬於合理訴求,餐廳聲稱隻賠醫藥費的做法不妥。

對於如何認定責任,張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並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因此,民事案件講究高度蓋然性,證據組合在一起不要求必須達到完全嚴絲合縫的程度,能夠大概率證明存在因果關係就行。”

對於餐廳要求消費者提供嘔吐物並化驗一事,張律師表示:“餐廳這是有點強人所難了。這麽多人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就餐,隨後都出現上吐下瀉的症狀,從高度蓋然性的角度看,可以認定為基本事實。另外,這些消費者之間可以相互作證,能基本認定就餐和上吐下瀉存在因果關係。經過診斷,他們都是急性胃腸炎,而且都談到黃魚和海螺片存在發臭的情況,這都是一種證言,可以證明是餐廳的食物造成的。真正麻煩的在於如何證明孕婦的問題是否由就餐造成的。如果胎兒最終沒能保住,那還需要更加專業的鑒定。”

對於涉事餐廳聲稱隻願意支付醫療費的說法,張律師表示這不太合適。“餐廳提供的食物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除了醫藥費之外,還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以及如誤工費等其他損失,當然這個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要看雙方的協商結果。”

張律師最後表示:“如果餐廳的行為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提出索賠要求,這是消費者的權利。至於最終給多少,那要看雙方協商的結果。不能因為要得多,就說是敲詐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