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患病兒被棄醫院3年多,最新進展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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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

但上海一位父親竟將自己的兒子

扔在醫院長達3年多

一直不管不顧

日前,普陀區人民法院依法宣判

撤銷其監護權

並指定兒童福利院

作為孩子新的監護人

這也是上海罕見的由醫療機構申請

撤銷家長監護權的案件



我養不起的,現在我也不看(小孩)了。

這個聲稱養不起孩子的人就是被遺棄孩子的父親陳某。

2019年,陳某將被診斷出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的兒子放在醫院,此後再也不管不顧。

2021年,陳某和孩子母親韓某一同到案,之後陳某被判犯有遺棄罪,獲刑一年六個月孩子的母親經鑒定為無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免於刑事處罰

而在陳某被警方抓獲的第一時間,警方便帶他到上海市兒童醫院在孩子的手術同意書上簽字,當時已經一歲多的孩子這才終於接受了手術。由於已經過了最佳治療期,孩子落下了一些後遺症,身體各方麵發育都相對較為遲緩,飲食方麵也需格外注意。



考慮到後續還需精心養護,醫院的環境並不適合孩子的恢複和成長,於是院方和檢察院考慮起了孩子後續該如何安置的問題。

上海市兒童醫院醫務部副主任宋之君說:

我們(醫院)其實並不能負擔起孩子後麵的成長,包括教育和其它一些生活的需要,畢竟醫院還是個醫療機構。

檢察機關先後對孩子父母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由於母親無民事行為能力,父母雙方及各自家庭的經濟條件又比較差,且都表示無法撫養孩子。

在檢察機關的支持下,去年9月,上海市兒童醫院向普陀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孩子父親陳某的監護人資格,並申請指定兒童福利院成為孩子新的監護人。

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未檢組檢察官徐麗春介紹說,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父母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個人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依法指定監護人。

徐麗春表示,撤銷監護權需要提起的主體,在本案中,醫院對孩子的情況比較了解,履行了監護的職責,法律上也規定了醫院可以作為主體提起撤銷監護權,醫院也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目的,積極配合,於法、於情、於理,都具備申請撤銷的條件,所以法律部門建議醫院出麵提出撤銷監護權。

法庭上,已經重獲自由的陳某表示,同意兒童醫院的訴請。法院基於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決定支持上海市兒童醫院的全部訴求。後續,孩子將被轉到市兒童福利院繼續生活、成長。



被撤銷監護權還要支付撫養費嗎? 參與辦理此案的普陀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未檢組檢察官助理許文迪 說,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七條規定,監護權被撤銷不意味著撫養義務的免除,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依法應當繼續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如不履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孩子被無情遺棄,是不幸的,但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兜底監護是家庭監護的重要補充,是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堅強後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不僅需要司法及時發揮防線作用,更需要全社會協同發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權益保障體係,為國家的希望和未來保駕護航。對於這名患有先天性心髒病的的孩子來說,醫院的關懷和司法機關的保護,讓他的未來有了保障,為他撐起一片愛的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