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法規禁止女性穿褲子,稱這樣穿著像男人。
1800年該法令規定,任何巴黎女性想要穿得像男人,其中包括穿褲子的情況,必須當麵向巴黎警察總局申請以獲得許可。1892年,該法令的修正法出台,使該法規稍微寬鬆了些。規定騎馬的婦女允許穿褲子。
1909年,該法令又增加了一條條款,允許婦女在“騎自行車或扶著自行車手把”時可以穿褲子。1969年,在追求男女平等的全球運動中,巴黎議會要求警察局長廢除這條帶有歧視性的法令。局長回複稱:“廢除該法令是不明智的,因為可預見或不可預見的時尚潮流可能複古。”
最後一次嚐試廢除該法令是在2003年,當時薩科齊總統領導的人民運動聯盟政黨中的一名右翼議員寫信給負責性別平等的部長。當時該部長的答複是:“政府幹涉並修改法律以適應不斷變化的風俗,有時不如對該法律置之不理來得更有效。”
法律教授伊芙琳(Evelyne Pisier)在其著作《婦女權利》(Le Droit des Femmes)中揭露這條離譜的法規,她在書中寫道,鑒於巴黎女警必須穿褲子,她們都犯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