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寫打油詩被拘續: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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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百姓》的報道被各大網站轉載的第三天,通江縣紀委宣布撤銷對吳正春的處罰決定,巴中市公安局也撤銷了通江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同時,吳正春的縣人大代表資格也被恢複。

  2008年12月29日,本刊《通江詩案》一文刊發後,被各大網站轉載。

  三天後(12月31日),通江縣紀委宣布撤銷對吳正春的處罰決定,巴中市公安局也撤銷了通江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吳正春的縣人大代表資格也被恢複。

  至此,這起曾經鬧得沸沸揚揚的“通江詩案”,在輿論的關注下,終於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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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正春的一首七律“打油詩”,使川陝交界處的國家級貧困縣通江縣“一夜成名”。吳正春為這個難得的“名份”付出了慘痛的代價。通江縣公安局認為他“公然侮辱縣委書記範申華,其行為已經構成侮辱”,因此對其做出了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通江縣紀委在對吳正春做出“留黨查看兩年”處分的同時,還建議縣人大常委會罷免了他的縣人大代表資格。

2008年11月23日,大病初愈的吳正春正式向通江縣公安局的上級公安機關巴中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複議的申請,要求巴中市公安局撤銷通江縣公安局對他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

“在通江‘詩案’中,還沒有最後的贏家。” 吳正春在向巴中市公安局遞交行政複議申請的同時,即電告《百姓》,他已經聘請了律師,並做了行政訴訟的準備。

“領導形式主義”引出打油詩

“對於範書記的一係列做法,我是從希望到失望後,才有了群發‘打油詩’的衝動,” 吳正春在接受采訪時說,如果範書記能認真對待我們基層幹部的意見和建議,也不會引發通江“詩案”轟動全國。

2008年8月20日,範申華正式調任通江縣任縣委書記,同月26日,範書記就組織召開全縣領導幹部大會。會議要求縣級各機關抽派幹部150人,組建“聯係群眾工作隊”到鄉、鎮,鄉鎮全體幹部深入村社,開展為期四個月的群眾工作。同時,通江縣委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將會議精神發到了各鄉鎮、縣直各部門。

吳正春係該縣至誠鎮人民政府的幹部、縣人大代表,他負責聯係該鎮尖山坪的群眾工作。8月31日,吳正春通過對尖山坪的群眾進行走訪之後,發現了許多新問題。

“我作為一個縣人大代表,具有25年黨齡的老幹部,有責任也有義務,把這些問題及時匯報給範書記,” 吳正春說,他給範申華打了三次手機,但他都沒有接聽,我工作這麽多年,縣委領導不接我們基層幹部電話,這還是我第一次遇到。

吳正春說,他主要想反映開展群眾工作不能搞成一種形式,開展農村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農民過上好日子,縣委應該出台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延長產業鏈條、優化發展環境等相關舉措和政策。解決民生問題就是要解決發展問題,要解決發展問題,就必須要出台這些剛性的、科學的、有指導意義的大綱。

還有,為期四個月的“開展群眾工作活動”提高了行政成本,使各機關以往正常的工作秩序發生紊亂。開始群眾工作本來就是各鄉、鎮日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在則成了應付縣委的檢查。“四個月的群眾工作活動結束,將增加150萬元的行政成本。”吳正春說,這些支出都由縣屬各大局來支付的。

“我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與其搞這樣勞民傷財的做秀,不如把這些資金利用起來,讓各大局對口聯係一些貧困鄉、鎮,為老百姓做幾件實事。”吳正春說,如果我是縣委書記,肯定要務實而不務虛。

在三次不接聽電話的情況下,吳正春將這些意見以短信的方式匯報給了範申華書記,但依然沒有得到範的任何回複。

於是,在2008年10月15日,吳正春編寫了這樣一條短信發給了縣委書記範申華:“尊敬的範書記,您連我們的電話都不接,難道您就是這樣開展群眾工作的?”範申華依然沒有回複。

關於縣委書記範申華不回吳正春短信和電話的問題,通江縣委宣傳部在接受采訪時這樣解釋:“通江縣有74萬人,縣委書記不可能給每個人都回電話。基層有情況要向上級反映,應該按照一級負責一級的原則,層層匯報,而不應該直接找縣委書記。”

被定“侮辱”遭拘留處罰

通江縣紀委於2008年10月25日的一份《情況通報》載明:“2008年10月16日下午4時許,吳正春用自己的手機編寫了一條‘七律詩’短消息,發給了我縣幾十名鄉鎮和縣級部門的主要領導,公然侮辱縣委某領導。”

此“七律詩”的內容為賀飯(範)生(申)花(華):滾滾諾水推前浪,送走黑豹來餓狼。隨心組建調研隊,整治環境樹形象。大街小巷罵聲起,上作下秀廢紙張。為何神妻(七)不作美,降臨通江一飯(範)囊(郎)。

“我是將基層鄉鎮幹部流傳的一些順口溜歸納起來,寫成了這首七律‘打油詩’,” 吳正春說,我“創作”的欲望來自“善於做群眾工作的範書記不聽取基層意見。“創作”的目的也很單純,是想通過這種方式,把我的意見轉給範申華同誌,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克服形式主義,隻有這樣通江才有希望。

次日(10月17日)上午8時餘,通江縣公安局一名副局長帶著三名刑警,來到吳正春的老家至誠鎮尖三坪村二社,將吳正春及其妻子何永蘭一同帶到了通江縣公安局至誠派出所,對他們夫妻二人進行了分別訊問。

中午12點,何永蘭被釋放回家,而吳正春則被帶到了通江縣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受訊問。在詢問期間,吳正春交代自己做“打油詩”發短信的一切事實後,當日下午17點30分,他被釋放回家。

在18日、19日兩天時間裏,吳正春住在通江縣城的一家旅館內,數次給範申華打電話,準備向他承認錯誤、賠禮道歉,但範依然沒有接電話。

10月20日一早,吳正春即來到範申華的辦公室外等候,準備負荊請罪,當麵承認錯誤。當等來範申華書記後,吳正春說他是“來向書記當麵做檢討的”,範申華回答他“很忙,沒有時間”。吳正春把自己的書麵檢討交給範申華的秘書以後,便回到至誠鎮人民政府上班。

通江縣紀委的一份《通報》載明,10月20日,通江縣各大局、各鄉鎮均召開了“作風整頓會”,會議通報了吳正春寫“打油詩”發短信侮辱縣委領導的情況,會議強調“全縣各級各部門和廣大黨員幹部要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要充分樹立縣委書記的權威。” 吳正春當天也在至誠鎮黨委召開的“作風整頓會”上做了口頭檢討。

10月21日,吳正春再次被通江縣公安局傳喚後,向他宣讀了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決定,當日晚18點,吳正春被關進了通江縣拘留所。

10月25日(吳正春尚在拘留期間),通江縣紀委、監察局決定“給予吳正春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並建議縣人大常委會依法罷免其十六屆縣人大代表資格,建議縣委組織部重新確定吳正春的職級。”

隨後,通江縣人大根據“通江縣紀委的建議”罷免了吳正春縣人大代表資格,因媒體的及時關注,通江縣委組織並未采納“通江縣紀委的建議”“重新確定吳正春的職級”。

“因言獲責”背後是權力潔癖

“常言道,家醜不可外揚,通江縣公安局對我拘留、通江縣紀委對我留黨察看兩年的處分,我都認了,”吳正春說,當獲悉我的縣人大代表資格居然被罷免了,我才感覺到範申華對我下手太狠了。

10月26日,吳正春被拘留五日期滿被釋放,27日開始回至誠鎮人民政府上班。因在被拘留期間飲食出現問題,導致他腸道感染。10月31日,實在不能堅持上班的吳正春被家人護送到巴中市人民醫院接受治療。

在住院期間,吳正春在妻子何永蘭的協助下,開始向巴中市、四川省有關部門寄發材料,反映自己的“詩案遭遇”。

11月6日,四川本地媒體《華西都市報》以《鄉幹部群發短信侮辱縣領導被拘》為題,對這起事件進行了報道。

一石激起千層浪,報道通過網絡的傳播,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有評論稱,這是繼重慶“彭水詩案”、山西稷山誹謗案、陝西誌丹短信案、海南“儋州歌案”、山東“高唐網案”、遼寧西豐誹謗案等“誹謗案”之後,現在四川又出現了“侮辱案”。縱觀這些“案”大致有以下特點:第一,是普通公民、幹部以短信、網絡言論等“非常規形式”表達不滿;第二誹謗和侮辱的“受害者”為所在地區黨政官員(多是黨政一把手);第三,當地公檢法機關以涉嫌誹謗為由,主動出擊,對當事人處以行政拘留甚至判處誹謗罪。

而以往不同的是,吳正春短信發表的這首“七律詩”不是誹謗,犯了“侮辱罪”。

有關法律界人士認為,判定是誹謗還是侮辱,其所依據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之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因此,侮辱或者誹謗,若不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公權力根本就沒有理由主動介入。

有媒體評論認為,明眼人一看便知,“七律詩”短信的核心內容是批評當事官員的形式主義,而從吳正春的辯解中也可以發現,當地官員組織150人下鄉檢查開銷不菲,確有做秀的嫌疑。僅僅被一條內容隱晦的短信所批評,被人比喻成“餓狼”、“飯囊”,當事官員便動用警力予以打壓,不得不說是這位官員的權力潔癖發作。這種權力潔癖的表現是“凡對自己進行批評,不管內容是否真實,一律視為侮辱誹謗”。這是一種掌權者的暴戾張狂、自以為是,他們根本就不知道質疑與批評乃是公共政治的常態。

該評論最後總結道,一係列“因言獲責”案提醒我們,厘清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的界限已經刻不容緩,因為它事關公民言論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權利。否則,隨意以涉嫌侮辱誹謗追究公民的法律責任、肆意借助公權力對公民實施打擊報複的現象將會層出不窮,而與此同時,官員們“聽不得任何批評”的權力潔癖將會更加嚴重。

在媒體的強勢關注下,通江縣有關方麵已經意識到其做法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吳正春在住院期間,通江縣委辦公室、通江縣紀委的有關領導都以電話方式,對吳正春進行了慰問,並表示其住院費用全部予以報銷。

通江縣委宣傳部在接受《百姓》采訪時稱,通江縣“群眾工作隊進戶進村”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出示了一係列地方媒體對他們工作的宣傳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