竇唯當庭承認火燒記者汽車 稱虛假新聞禍國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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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五月十日,音樂人竇因對《新京報》對自己的有關報道不滿,將報社的電腦、顯示器、DVD機等物品毀壞。同日十八時許,竇唯再次來到報社門前,並火燒新京報記者周鬆停放於此間的一輛轎車,隨後竇唯撥打一一〇報警電話自首歸案。經調查,公訴機關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請求法庭追究竇唯刑事責任。

七日庭上,竇唯對於當日毀壞報社物品和火燒記者汽車事實均予以承認。庭審中,公訴機關詢問竇唯,對於向他提起的毀壞財物罪的指控,是否認罪,竇唯沉吟片刻,回答:“我認罪”。庭上,竇唯對公訴機關向審判長提供的新京報職員、報社保安等多份口述證言也均未置異辭。

但當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由醫院簽具的竇唯火燒汽車時“雖生理激動,但有辨認控製能力,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證明時,竇唯表示,當時確是“情緒激動,已經失控”。盡管如此,法庭對該證明仍予以采信。

由於竇唯在庭上對於自己毀壞財物之事均全部承認,庭辨焦點便落在毀壞財物金額的認定上。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毀壞財物金額超過五千元即為“數額較大”,量刑將因此有所差別。而根據公訴機關提供的價格鑒定書,竇唯毀壞的物品汽車,總價值已超過七千元。

竇唯辯護律師以辦公設備未折舊、汽車修理項目不當及價格偏高等為理由,向法庭要求對毀壞物品金額進行重新鑒定,法庭並未當庭決定是否重新鑒定。

竇唯在庭上說,自己並非故意損壞財物,“是《新京報》一條憑空捏造的假新聞使我失控,”竇唯說,“我覺得,虛假的報道禍國殃民!”但公訴機關隨即舉證,竇唯二次到報社之前,先在加油站購買汽油,與火燒汽車有明顯因果關係。

庭上,竇唯明確表示,願意賠償自己造成的損失,也因自己的過激行為向《新京報》表示歉意。而公訴機關也向審判長提出公訴意見,認為竇唯毀壞財物後有自首表現,在取證過程中如實供述,認罪態度好,建議從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