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馬加爵”案續:死者父母狀告中大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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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馬加爵案再起波瀾 死者父母狀告學校要求賠償 保衛不力害死我兒,賠錢 法院認為死者潘某無中大學籍故中大無保護之責,駁回原告索賠請求 時報訊(記者 李朝濤 通訊員 曹誌明 朱讚鋒)為清償賭球債務,一名自考生聯同兩同夥策劃綁架殺害了自己的同窗好友。去年,“廣州版馬加爵”最終獲判死刑(詳見本報去年3月12日的報道)。今年8月,死者家屬又把學校告上了法庭,認為學校疏於安全管理,要求賠償。廣州市海珠區法院昨日公布一審結果,全部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新聞回放 綁架不成殺同窗 潘某是廣東省翻譯自學考試輔導中心的學生,住在中大校園科教大廈學生公寓813宿舍C房。2004年4月20日淩晨3時許,其同學牛興傑夥同同案犯陳偉鬆、林子斌企圖綁架潘某,在遭到反抗後,三人殘忍地殺害了潘某。 案發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3月11日一審判決牛興傑等三人死刑和15年有期徒刑不等,同時賠償原告死亡補償金等合計258633.5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同年12月21日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苦主起訴 校方失責應賠錢 2006年8月11日,潘的父母把兒子的母校中山大學和廣東省翻譯自學考試輔導中心告上了法庭,他們認為學校疏於安全保衛管理,對三罪犯殺害潘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判令學校對三罪犯的責任承擔補償清償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潘某參加自學考試入讀自學考試輔導中心,並居住於輔導中心提供的學生宿舍,並沒有中山大學的學籍。所以,中大對其不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當然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而對於輔導中心,法院認為其提供的宿舍門窗、門鎖齊全,潘因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而受到傷害,非因公寓設施造成損害。輔導中心沒有對潘實施侵權行為,要求它對針對其學生實施的故意犯罪行為預先予以預知或製止,顯然超出其能力範圍,輔導中心也不可能具備上述預知或製止的能力。所以,輔導中心對潘某被害事件已盡到其應承擔的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依法無須賠償。 綜合以上意見,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判後,潘某家屬表示不服,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