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衝動下捅死殺同居女友 與屍體同宿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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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殘殺女友王玲(化名),還跟女友屍體同宿8天,被告人蘆偉健被公訴機關指控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並被推上被告席接受審判。昨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   案件回放:殺害女友並與屍體同住8天   今年6月15日,豐澤區城東街道辦事處法花美社區一居民樓4樓發出陣陣臭味,房內的門縫裏不斷有蟲子爬出來,樓房的主人陳阿婆上樓打掃衛生時感到很納悶,自己定期會打掃衛生,為什麽還會有蟲子存在呢?   帶著疑問,陳阿婆敲開了租住在此的蘆偉健的門,但蘆偉健開門後又迅速將門關上,其神色可疑,陳阿婆馬上打電話告訴居委會這一情況。聯防隊員們趕到現場,堵住了正想溜走的蘆偉健。進入房間,惡臭依舊襲來,他們發現一具高度腐敗女屍,存放在蘆偉健租住的房間內,而且屍體已經生出屍蟲。   接到報警後,警方趕到現場將蘆偉健抓獲並刑事拘留。一周後,蘆偉健被豐澤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捕。   被告人:   衝動下殺害女友   據被告人蘆偉健庭上稱,他和在泉州某高校就讀大一的王玲係戀人,隨著感情的升華,他們來到泉州並同居了,因為小小的回家事件,由此引發了一場悲劇。他回憶了自己作案的經過———   案發當晚,他已經買好了回杭州的車票。臨走前,王玲希望他能多留幾天,便以分手作為威脅,說他回去了就不要再回來,並衝動得用指甲抓傷了他的手部和背部,留下了很深的瘀痕。正是基於此,他順手拿起了身邊的水果刀,向女友的肚子連續捅了幾刀,血當場流滿地板,當發現自己殺人後,他馬上用被子圍住女友的肚子,但一切已經來不及了。   據法醫鑒定,王玲係胸腹部多處刀刺創致血胸、腸係膜血管破裂引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回想事發過程,被告人蘆偉健稱當時隻想教訓她,可是沒想到事情變得很嚴重,事發後自己感到非常後悔,偷偷跑出租住的房子,但出於對女友的深厚感情,使得他重新回到房間默默陪伴了女友8天,直至房東發現屍蟲———當時屍體已高度腐爛。   在庭審過程中,蘆偉健表達了自己對死者的歉意,說自己是在情緒激動的情況下,向被害人下了毒手,可是當他意識到錯誤時,有產生去搶救的欲望,但結果不盡如人意,女友永遠離開了自己。現在的他很後悔,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給家人帶來很大的困惑,對不起雙方家庭,給彼此造成了傷害,希望大家能給他一次機會,輕判他的罪行,他願意去贍養、孝敬被害人的父母,用自己的實際行動來表示對受害人的歉意。   公訴人:蘆偉健犯故意殺人和盜竊罪   在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蘆偉健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   公訴人指控稱,今年6月7日,因生活瑣事,蘆偉健跟女友王玲發生爭執,爭執中,蘆偉健用水果刀捅了女友數下,導致女友死亡。女友死後,蘆偉健將女友銀行卡中的2000元取走。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認為,蘆偉健犯故意殺人罪和盜竊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案發過程中,有明確的意識,因為瑣事,在受到被害人威脅後,產生了教訓女友的心理,由此造成悲劇,將其女友殺害致死,這是有意識的行為,根本不必要鑒定其是否精神出現問題而導致的結果,值得提出的是被告人蘆偉健的殺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特別惡劣,應該要嚴厲處罰他。   被告人辯護人: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而被告人蘆偉健的辯護人在庭審中辯護稱,蘆偉健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其辯護人認為,之所以會發生此案,是因為當蘆準備今年6月7日回杭州老家且與王玲一起購買好了車票後,王玲突然改變主意,從而兩人發生爭吵。在爭吵中,王玲首先抓傷了蘆的手臂和背部,導致蘆一時衝動抓起水果刀刺傷了王玲,是無心之過。由於蘆是家裏的獨子,母親還年年忍受癌症的摧殘,如果從重處罰,隻會加重親人的悲哀。另外,在案發之前,蘆、王兩人感情很好,共用一張銀行卡,都知道銀行卡密碼。案發後,蘆偉健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因此,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而且不能認定犯有盜竊罪。   同時,蘆偉健的辯護人向法庭提出申請,申請對蘆偉健是否有精神病進行鑒定,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減輕發落,因為他是家裏的支柱,如果他被從重處罰,隻會釀成更大的悲劇,使得兩個家庭的幸福生活變成不幸。   被害人家屬:   索賠金額25.69萬元   根據被告人蘆偉健的陳述,蘆偉健和受害人王玲的認識很偶然,是由被害人在杭州問路開始認識的。   但是,被害人的父親卻說蘆偉健在撒謊,經過被害人的父親的調查,他們是由於王玲發錯短信而認識的,此後他們便經常聯係,在短信平台上能查到他們之間聯係的證據。   在法庭上,被害人王玲的母親眼淚直流,時不時得趴在丈夫的身上。在其委托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發表民事訴訟意見後,經法庭同意,王父當庭發表意見。王父大聲指責蘆的犯罪行為不但極其殘忍,罪不可恕。同時,他還指責蘆人格低下,隻有初中文化且家庭經濟一般的他為了取悅王玲,謊稱其是畢業於某體育學院的大學生(實際僅有初中文化),父母是杭州市個體戶老板,以極其卑劣的手段騙取本案被害人王玲的信任。當被害人識破其是個騙子後,提出與其分手,遭到被告人的拒絕,被告人稱自己無路費可返回杭州,被害人為盡快擺脫被告人的糾纏,便向遠在黑龍江省肇東市的母親即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打去電話,讓王母匯去1500元現金,為被告人蘆偉健離開泉州返杭之用。由於王母正忙於學校監考,答應幾天後匯去。被害人為盡快讓被告人離開,又向同學借款未成,再次給母親打電話讓其將款快些匯去。王母於6月7日上午將2000元匯出。被害人的父親提起民事賠償,要求法庭判決被告人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246420元和喪葬費人民幣8573元,以及被蘆偉健盜竊的2000元,總共人民幣256993元,同時並要求法庭依法追究當事人蘆偉健的刑事責任。   王父說,不管賠償的金額是多少,已經不重要了,自己已經失去了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