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贏肖像權官司 法院判決獲賠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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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柏芝起訴廣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侵權一案,經兩次開庭審理,昨天上午,由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張柏芝勝訴,獲賠100萬元人民幣。據悉,這是目前國內名人肖像權官司獲賠數額最大的一起官司。   官司起因   據張柏芝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天律師事務所朱曉劍律師介紹,2004年6月10日、6月16日,張柏芝在無錫市場上發現廣西某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下簡稱“美容公司”)在未經她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瘦身沐浴露、減肥香皂、洗麵奶等3種產品上使用她的肖像。張柏芝認為,這侵犯了其肖像權,遂將該美容公司告到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美容公司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賠償人民幣200萬元等。無錫市中院是按照“侵權行為地”管轄的法律規定,受理了這起迄今國內賠償數額最大的肖像權糾紛案。   被告方:曾委托索芙特簽約   今年3月8日、4月10日,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被告美容公司否認了張柏芝的指控,他們稱該廣告合約是他們委托早與張柏芝有廣告協議的廣西梧州索芙特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簡稱“索芙特公司”)與張柏芝簽訂的,因而不存在侵權行為,為此美容公司還向法院提供了委托索芙特公司進行產品銷售和宣傳的委托書。   法院:判定張柏芝獲賠100萬   不過法院認為該委托書隻有索芙特公司名稱,沒有索芙特公司公章,也沒有索芙特公司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即使美容公司與索芙特公司之間存在委托關係,但本案所涉3種產品不屬於廣告合約中約定可以使用張柏芝肖像的產品之列,因而認定被告為侵害張柏芝肖像權。   按照張柏芝與索芙特公司簽訂的廣告合約中的約定,張的廣告宣傳(合約廣告使用期2年)酬金為港幣250萬元,無錫市中院綜合被告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後果和影響,並參照上述張柏芝形象代言的酬金,最終判定被告應賠償張柏芝人民幣100萬元,並停止侵權行為,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