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男子臨終前與保姆結婚 遭到前妻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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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一個40歲的女人,一個61歲的男人,在外人看來,女人是男人的保姆。在男人因肺癌被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後,女人雇人背著男人到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不久,男人病故,其前妻要求繼承住房,被女人告上法庭。前妻認為,一個61歲已經病危的人,怎麽可能自願與保姆結婚,一定是被保姆脅迫,此婚姻應屬無效,保姆無權繼承遺產。這樣的婚姻究竟是否有效?結婚登記的真相到底如何?

  前妻質疑前夫再婚應該撤銷

  3月16日16時許,58歲的退休女工王美又一次來到洛陽市澗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和前幾次一樣,她向值班的兩名婚姻登記員提出質疑:“去年8月22日,一個女的雇人背著一個男的來辦結婚登記,那男的都病危了,連話都說不成,完全是被那個女的脅迫,在這種情況下你們也登記?你們得把結婚證給撤了。”

  回答她的依然是如下的話:“人家有戶口本、身份證,自願提出結婚,手續都合法,我們有什麽理由不給辦?婚姻法上又沒規定病危的人不準結婚啊!背著來辦結婚手續有什麽不對?”

  “你看,來了不下10回了,他們都這麽說,都快把我給氣死了!”王美對記者說。
  

  王美認為,前夫的再婚是無效婚姻

  

  張麗向法官訴說她與於進的感情


  王美所說的那個被人背著來辦結婚登記的男人就是她的前夫,叫於進,去年9月去世,時年61歲。1988年,王美和於進因感情破裂離婚,婚後王美帶著兒子王立生活。2005年7月3日,於進被診斷患了肺癌。7月13日,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8月22日,一直侍候於進的40歲保姆張麗卻雇人背著於進來到婚姻登記處進行結婚登記,還辦理了公證。公證顯示:於進自願將所有遺產留給張麗。9月27日,於進病故。11月27日,張麗把王美和王立告到澗西區人民法院,要求兩人歸還於進的火化證明,不得騷擾自己的正常生活,執行於進生前遺囑所述的遺產分割方案。

  “一個保姆,為了霸占我前夫的財產,逼我前夫和她結婚。我前夫死後,她還起訴我和我兒子。我前夫還有兒子啊,遺產怎麽能算她一個人的?你說,這是什麽事兒啊?”王美氣憤地說。

  前夫病危去世前保姆成妻子

  “我前夫生前說過,這套房子要留給我兒子的,不可能專門公證留給張麗,他更不可能與張麗結婚。”3月16日,離開洛陽市澗西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後,王美對記者說,“張麗是罪魁禍首。”

  “張麗一直是個保姆,如今卻搖身一變,成了我前夫的愛人,還與我和兒子爭起了家產!”在王美的心裏,張麗的角色轉變實在難以接受。

  “從老於有病到去世,我和孩子照看得最多,張麗盡了啥責任呢?她隻知道要錢,哪裏有做妻子的樣子?”王美回憶起她與於進、與張美之間的恩恩怨怨。

  1988年,王美與於進離婚,帶著10歲的兒子生活。提到離婚的原因,王美說,主要是她容忍不了於進教育孩子的方式。“他從來不管孩子的學習,就知道帶孩子玩。我一氣之下與他離了婚”。

  離婚後,兩人一直沒有聯係。2005年農曆正月十一,王美突然接到於進的電話,說他有病了,讓她帶孩子來看看他。念在多年夫妻情分上,王美與王立一起來到了於進居住的洛陽市某縣。

  “當時,老於發著高燒,咳嗽得很厲害,樣子挺嚇人的。”王美回憶說,“老於一見麵便拉著我的手對我說,‘一會兒讓你見個人,你可別誤會,她是張麗,是我找的保姆,一個月200元錢,她小我20歲’。”這是兩個女人第一次見麵,當時相互間都有好感。“我看她人長得挺白淨,收拾得挺利索,也沒多想。反正老於年紀大了,也需要個人照顧。”

  王美說:“郊縣條件差,還是來市裏治病吧。”3月26日,於進來到市內看病,一診斷,是肺結核。住院時,王美替於進交了1500元押金。對張麗,王美認為自己對她“就像親姐妹”。“老於住院期間,我讓張麗住我家,我倆人睡一張床,小張家是農村的,我家裏有些舊衣服,我就送給她,讓她帶給她家人穿。後來,我把老於單位分給老於的那套房子整理了一下,讓她住。沒想到為了這套房子,她居然起訴我。”

  “老於住院期間,我和孩子幾乎天天來送飯。8月17日到24日那幾天,兒子住院做膽結石排除手術,我們就沒過去。沒想到這期間,他們辦了結婚手續。”王美說,直到於進去世前幾天,她才知道兩人結婚的事。

  9月22日,王美到醫院看於進時,發現病曆上“家屬簽名”一欄中簽的是張麗的名字。她感到不解:“一個保姆算家屬嗎?”醫生告訴她:“張麗不是保姆啊,他們有結婚證。”

  “我一下子蒙了!老於咋會和保姆結婚呢?這不可能!”王美問於進究竟是怎麽回事。於進當時已經病得不能說話了。王美去找張麗,卻得知張麗已經回農村老家遷戶口去了。

“等張麗回來,我問她,這究竟是怎麽回事。她拿出結婚證說,是老於提出要和她結婚的,他們是自願結婚,我管不著。我跑到婚姻登記處一問,才知道真有這事。”王美說著,哽咽起來,“後來我一打聽,老於是她雇人背到登記處的。老於當時話都說不成,坐都坐不直,歪在沙發上,連照結婚照時頭都直不起來。你說,這種情況下,能表達結婚願望嗎?”

  王美拿出一張於進和張麗的結婚證複印件,照片上的於進果然歪著頭。“他們辦結婚手續的前兩天,我去醫院看老於,老於說話都是一個字一個字地往外‘蹦’。就隔了兩天,他會在婚姻登記處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願嗎?他是在張麗的脅迫下結的婚,這樣的婚姻應該無效。”王美說。

  自願結婚老漢臨終前數次要求?

  “我不是保姆,結婚的事是老於提出的,我們結婚是雙方自願的。”麵對記者,張麗回答得非常明確。

  記者與張麗進行了如下對話:

  記者:你說自己不是保姆,但包括王美在內,很多人都認為你是保姆。

  張麗:如果我是保姆,老於怎麽不給我工資呢?我沒從老於那兒拿過一分錢。大家怎麽認為我管不了,可能是因為我一直照顧老於吧。

  記者:你和老於感情怎麽樣?

  張麗:感情好著呢。我們是2002年通過婚介所認識的,認識時就是要談朋友。2002年7月,我就到他家了。7月底,他就對我說要辦結婚手續,我沒同意,他比我大整整20歲,我圖啥呀?

  記者:為什麽你後來又同意結婚了呢?

  張麗:老於提的次數多了。就在我們辦結婚手續前一個月,老於還親自去婚姻登記處,問結婚都需要啥手續呢。

  記者:老於為什麽要多次提出呢?

  張麗:我對他好唄。不瞞你說,老於說他以前結過5次婚,沒一個像我這樣對他好的。他多次對人說“沒有小張,我都死幾回了”,所以他說一定要和我辦手續,把遺產都留給我,讓我以後生活好。

  記者:有人認為你知道老於已被醫院下了病危通知書,來日不多了,為了他的遺產才這麽做的。

  張麗:他有啥遺產?就一套房子。後來我才知道還是公房,隻有住的權利,住還得交房租。我現在住著,王美卻要趕我走,說讓她的孩子在裏麵結婚,你說我不告他們告誰?同時,老於治病花光了所有的積蓄。我跟一個快死的人結婚圖個啥?不過,話說回來,這病危通知書,他都被下了好多次了,有什麽大不了的?

  記者:辦理結婚登記時,於進是不是親口說他自願與你結婚?

  張麗:我們拿到身份證和戶口本,登記員看後,給了一張“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讓我們填。我和我請來背老於上樓的朋友把我的和老於的情況填好後,老於和我都簽了名、按了指印。當時,我忙著填表,老於是怎麽對登記員說的,我不清楚。登記後,我們就去辦了公證,老於說,把所有遺產都給我。

  記者:有人說,老於當時病重,話都說不出來。

  張麗:病重不假,可話能說清楚。

  記者:你以前有過婚史嗎?

  張麗:有,這是第3次,不過沒老於的多,我都是他的第6任妻子了,我吃虧大了。我圖他啥呀?他這一去世,我戶口都遷不過來。王美專門給派出所打了個電話,不讓給我轉戶口。

  辦理手續登記員認為完全合法

  “我們辦理他們的結婚登記手續時,完全是按照法律規定走的,一點不違規。”當時給於進和張麗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婚姻登記員周振傑和楊兵語氣肯定地說。

  周振傑告訴記者,去年8月22日,當時婚姻登記處還在三樓。當時,他們看到一個中年人背著一個老漢氣喘籲籲地上來了,後麵還跟著一男一女兩個人。被人背著的老漢就是於進,那個女人就是張麗,兩個男子就是張麗找來專門背於進來登記的。

  周振傑和楊兵正感到納悶時,這一行人告訴他們要辦結婚登記手續。周振傑問,是誰要辦手續。於進說,是他和張麗。

  周振傑怕聽錯了,就專門問於進:“你來幹嗎了?”於進說:“結婚登記來了。”周振傑問:“和誰?”於進說:“和她。”

  周振傑說,盡管當時於進進門後就歪倒在沙發上,說話聲音也有點小,但能聽清楚他的話。

  當被問及“從於進那天的表現來看,結婚究竟是不是自願的”這個問題時,周振傑肯定地回答:“當然是自願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和‘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都是他親筆簽的名、按的指印。不自願,他會這麽做嗎?登記後,他們還去辦理了公證呢。”

  另一位婚姻登記員楊兵告訴記者,2003年10月1日實施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結婚登記程序是: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當事人雙方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雙方自願結婚;當事人提交3張大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內地居民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這些條件,他們都符合啊。”楊兵說,“從當時的情況看,於進肯定是自願的。至於感情好不好,法律無明文規定。我們是嚴格依法辦事。”


  撤銷婚姻前妻沒有訴求資格

  “審理此案時,於進的前妻向我們提出這是‘假結婚’,應該撤銷,不能分給張麗財產。”負責審理張麗訴王美和王立遺產分割案的周法官告訴記者,“這個案子法院內部討論了很多次,有一個疑惑是:這個事情是否觸及到《婚姻法》的盲點。”

  周法官進一步分析說:從程序上講,隻要按《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規定進行登記,就不存在“假結婚”一說,因為結婚是雙方意願的表達。隻有雙方自願,才能共同去辦理登記,至於是否真的自願,他人怎麽能妄自推測?隻要履行了《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規定,就認定是自願結婚。在遺產糾紛一案中,隻能按照兩人結婚這一既成法律事實審理。

  周法官說,如果因脅迫提出撤銷婚姻訴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隻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由於作為當事人的一方於進已經死亡,王美沒有資格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訴求。

  周法官說,離婚時有審查“感情確已破裂”一項,但結婚時卻沒有“感情是否好”之類的審查內容,這是不是《婚姻法》的盲點呢?

  洛陽市澗西區民政局宋祥瑞副局長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分析了這一案件。宋祥瑞認為,婚姻登記是民事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既然是民事行為,登記雙方對自己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的材料和證言負責,婚姻登記機關隻看其提供的材料和證言沒有虛假就可登記,不能強行進行超出法律授權範圍去調查真假。

  宋祥瑞還認為,法律法規推斷登記雙方是否存在感情以及感情好不好,隻是看是不是“自願結婚”。隻要“自願結婚”,就理所當然的是“感情好”。即使感情並不好,隻要依法自願履行了結婚法定程序,他人是無權幹涉的。

  因涉及個人隱私,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